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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駕駛調查調研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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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酒後駕駛現狀

酒後駕駛調查調研報告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近日分組審議了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應在草案已有的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對危險駕駛行為的處罰力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擬在刑法中增加規定:在道路上-

醉酒駕駛機動車、追逐競使情節惡劣的,處拘役並處罰金。”很多人聽說這一條款的出爐都拍手叫好,於是針對這一現象,我們對我們的家鄉——河北省沽源縣,我們採取了抽樣調查的方法分別選取週一、週三、週五、週日四天車流量較大大的紅綠燈點進行了調查,通過觀察每一個被交警攔截下的司機及記錄他們是否被罰的情況得到如下結果:

週一有33輛車的司機是酒後駕駛,其中8人是醉酒駕駛。週三有25輛車的司機是酒後駕駛,其中10是醉酒駕駛。週五有28輛車的司機是酒後駕駛,其中11人是醉酒駕駛。週日有63輛車 的司機是酒後駕駛,其中有42認識醉酒駕駛。並且我們通過網上調查100人、諮詢交警得知醉酒駕駛的司機一般會出現以下情況:一、27%的人看見交通訊號燈後反應慢。二、40%的人開車方向左右搖擺不定,突然轉向或者在道路中線駕駛。三、15%的人逆向行駛。四、7%的人亂踩剎車。五、6%的人轉彎幅度達,突然轉彎或違法轉彎。八、5%的人黑夜開車不開前燈。同時我們又諮詢開車司機,發現幾乎每個司機都知道酒後開車是違反交通規則的,但是有90%的人不知道是違反了什麼法例。同時67%的司機都有醉酒駕車的經歷,95%的'人都有酒後駕車的經歷,但是當被問及既然知道違反交通規則為什麼還要駕駛時70%的人認為酒後駕駛不會出現事故,30%額人是出於沒辦法,僥倖心理的存在使他們駕駛。

二.是否應將醉酒駕駛納入刑法

通過以上調查,酒後駕駛的嚴峻性卻非一般,我們確實應該高度重視這一現象,因為酒後駕駛不僅僅危害了駕駛人自己的性命安全,更是對社會安全具有嚴重危害,但是為什麼酒後駕駛的情況屢禁不止呢?我們應該如何更加有效更加合理的制止酒後駕駛呢?針對這些問題我們有以下淺薄的意見和建議。

首先,將醉酒駕駛寫入刑法是否真的可以制止酒後駕駛呢?是否必須將酒後駕駛寫入刑法呢?其他法律是否真的不能調整,必須由刑法調整呢?

創新犯罪是犯罪化的基本形式,而刑罰作為刑事責任的主要實現方式,以對犯罪人的基本人權進行行為限制和剝奪為內容,在部門法體系中具有最高的嚴厲性和強制性。但是,現實生活中追究刑事責任的經濟成本通常高於其他法律責任形式,並且在形式法制責任內部,制定新罪的經濟成本又高於既定罪行的條文的調整。因此,無論從人權的角度考慮還是從經濟利益的角度考慮,我們都有必要賦予刑法以謙抑性,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充分保護法益時才可適用刑法。換句話說,只有是其他法律部門可以規制的問題,最好不要通過刑法的途徑來解決。因此將危險駕駛入罪並非改善交通安全的唯一出路,關鍵在於因地制宜,採取適當的治理模式。

因此建議我國應修改並完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的相關內容。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三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罰款;醉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千元罰款。

三.其他法律如何規範醉酒駕駛

但是該條款在現實生活中卻並沒有發揮我們想象中的作用,我們對司機和交警的調查,不同的人對該條款有不同的反應,一些小型的營運司機或是收入比較少的司機他們普遍反應該條款還是比較有約束作用的,畢竟該條款規定的罰款數額和其他的罰款措施對他們來說是比較嚴厲的,具有一定的威懾作用。但是該條款卻對大多數收入較高的有錢有勢的人來說,並不具有約束力或是具有很小的約束作用。因此該條款規定的暫扣或吊銷駕駛證、處罰罰款和拘役刑對他們來說是微不足道的,他們都可以巧妙地躲過處罰。同樣的法律條款對不同的人群起著不同的震懾作用,這是我們尋找的解決問題的突破口。

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對所有的醉酒駕駛的機動車駕駛員按同一標準處罰就很難使不同的人都對該條款服從,因此很多有錢有勢的人通過錢財和權勢的疏通很容易就可以將扣留和吊銷的駕駛證取回來,免除了拒役,並且2000元的罰款對於他們也就是一頓咖啡錢。因此我們建議將錢改為不特定的數額,即規定罰款由其駕駛的交通工具的價值決定,如駕駛一百萬的寶馬的司機處罰的就比駕駛幾萬元的轎車高。

其次,我們可以看到《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關於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和拘役的處罰是比較有效的處罰方式,但是因為一些錢財、權利的疏通才使該處罰失去原有效力的。顯然這與執法人員的執法情況是有很大關係的,可以說這很大程度上因歸咎於執法不嚴,很多交警因為自身法律意識不強和腐朽,在執法過程中,他們往往忘記了他們是在維護公共安全。再者,很多交通管理管理人員金本位思想很嚴重,往往只注重罰錢,對酒駕的司機往往是指要多交罰款就可以放行,而對於真正有約束力的扣留吊銷駕照他們卻很少使用綜上提到的高階執法人員的法。 律水平也是相當關鍵的我們要堅決打擊他們的腐朽行為,改變他們的金本位主義思想,真正依法管理。

通過我們的調查和分析,酒後駕駛的問題雖然在我們國很嚴重很普通,值得我們花大力氣去制止,但是不應該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的建立並不能完全依賴刑法的,那樣不僅浪費了法律資源,而且容易造成重刑社會,最終的結果是事事求刑法,使其刑法失去原有的震懾作用,真正的法制社會需要努力健全普通法和一般法,完善立法、提高司法的質量,強化大眾的法律意識,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人人懂法,人人守法才是真正的法制社會應該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