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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訴狀的參考發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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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李院長、院黨組:

關於投訴狀的參考發言稿

我是原告的代理人,軍轉幹部。受原告委託,就原告人身損害賠償一案,兩次發回重審,歷時已四年有餘,至今尚未案結息訴,特此前來投訴。投訴、等有關法官久拖不決、判決不公,甚至徇私枉法等。重點投訴。

投訴的目的

一、反映實際情況。請李院長秉公查處。

二、為了第二次發回重審能相對公正。使此案早日案結息訴。

事實和理由

一、審結嚴重超過法定時限。也可以說是惡意久拖不決。

理由一,一審歷時6個月零27天1。

理由二,扣除原告傷殘鑑定時間,重審歷時約兩年零三個月2。

原告從提起訴訟至今已四年有餘。王霞等有關法官的藉口是,因為傷殘鑑定耽誤了判決時間。對此,我有異議。很有必要向李院長澄清事實。瀋陽醫大於6月19日就出具了《鑑定書》3。《鑑定書》應由辦案法官親自領取或辦理郵遞。也就是說,鑑定方就對辦案法官。以醫大未通知為藉口完全是託辭。

二、一審兩次判決均嚴重不公。錯判、漏判眾多。完全是由於人為因素造成的。

理由一,一審判決後,我問王悅珠“王法官你太黑了,被告給你什麼好處你只判了四千多塊錢,我要告你。”王悅珠答“我要得到被告一分錢掰我手指蓋。判決結論是白院長欽定的,與我的提議差距非常大。審委會有記錄可查。你可以告。”隨後,我到鐵東紀委投訴王悅珠。紀委同志給我的口頭答覆證實了王悅珠的說法。紀委同志跟我說“你投訴的是王悅珠,經調查,未查出其違紀情況。判決結論是由主管副院長定的。王悅珠的提議遠高於判決結論。”而當時的主管副院長就是。

理由二,與被告的關係非同一般。我親眼所見,同是當事人,前後腳找,其態度截然不同。6月,我因遞交上訴狀找不到王悅珠和庭長,才找的。我說明來意後,他對我十分冷淡,一句話“你明天再來吧”,就把我給打發了。我剛要走,被告和其大舅哥就進來了,是急忙起身迎上前去,滿臉堆笑,又讓座、又倒水,像迎接首長一樣。之後,在奧運會之前,我曾兩次到法院門衛電話約見,均遭到拒絕。其答覆是“沒時間,我不是你想見就能見的。”這口氣根本不是區一級法院的副院長!

李院長:我發誓,我說的是實情。如有半句假話,我不得好死!說實話,如果當時我不是被監控物件,和公安局鐵東分局有關領導做我工作,奧運會之前,我肯定到北京投訴。

理由三,兩次發回重審4,可以說是有力的證明吧。

下面我舉幾個比較典型的、明顯的、判決不公的例項。

在舉例前,有必要將本案的基本案情,作簡要的介紹:

本案是交通肇事人身損害賠償案。公安機關認定原告無責。醫院診斷:原告右脛骨骨折、半月板損傷、韌帶損傷。原告先後住院50天,醫治創傷和骨折併發症肺內感染。傷殘鑑定十級。

例一,醫療費問題。

眾所周知“傷筋動骨一百天”這一極為普通的醫療和生活常識。原告據肇事傷害後第22天再次住院,直接治療肇事傷害骨折的醫療費,均被一審兩次判決惡意否定了。面對如此清晰的法律關係,原告無法接受。我認為此項判決有悖於法官的良知。

例二,護理費問題。

一審只判決了17天的護理費。重審還認為過高,改判為12天。我認為此項判決是有關法官昧著良心作出的。

第一,原告先後住院50天,長期醫囑均為ⅱ級護理。所謂ⅱ級護理是每天24小時均需要護理;

第二,原告受傷後,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澡、自己移動等行為都不能自己完成,完全屬於“絕大部分護理依賴”;

第三,原告是脛骨骨折、半月板和韌帶損傷,又患有骨折併發症,且致殘的老人,12天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嗎?

第四,眾所周知“傷筋動骨一百天”。

例三,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營養費問題。

原告先後住院50天,有明確醫囑:加強營養。一審兩次只判決了12天的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一分未判是明顯的錯判、漏判!

例四,誤工費問題。

一審兩次判決均不依據《勞動合同書》的資料(1500元/月),僅以工資單的資料(900元/月)為準。認為“雙方的約定與實際履行不一致,即視為一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我認為,完全是採信證據不公正。

第一,依據證據規則5,《勞動合同書》的證明力大於工資單;

第二,《勞動合同書》有勞動局的簽證;

第三,解讀工資單只是原告簽收金額的憑證。假設:一員工與老闆簽訂合同的工資為1000元/月,老闆因資金緊張暫時發500元/月,雙方的約定與實際履行暫不一致,能視為一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嗎?

李院長:證據規則是法官採信證據必須執行的法律規定。有關法官自認為已經採信了證據也就無責了。對此,作為原告的代理人,我不能認同。採信證據不公正也是判決不公。這裡我還要說明的是,兩次判決均惡意否定了原告已經舉證的24天醫囑休息診斷。

例五,殘疾賠償金問題。

重審判決以“事故發生於,相關的資料標準,應以原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有關資料標準為依據。”部分否定了原告的主張,完全是惡意混淆法律概念。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是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6。而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受害人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7。上述兩條法律規定極為清晰。原告按定殘之日起計算,即於法有據,也準確無誤。身為專業執法的有關法官,不應當犯如此低階的錯誤。我認為是惡意的。

李院長:有關不公的判決還有幾處,我就不一一列舉了。

三、庭審程式即不合法,也不公正。

理由一,法庭上,王霞作為審判長開庭重審時,多次強行阻止我依法進行正常的法庭辯論。甚至,根本就不讓我作法庭最後的陳述。

理由二,法庭上,作為審判長再一次開庭重審時,程式更簡單,就是老師提問式,根本不走程式,草草收場。我問:不走程式了嗎?她說我的辯論詞太長,讓被告看看就行了。事後,我掐表計算我讀辯論詞的時間不超過一刻鐘。為此,我多方查詢資料和向業內人士請教,均未找到相關法律規定,因辯論詞長就可以省略法庭辯論和最後陳述。庭審中,讓我們關機,她卻接了一次手機,庭審中斷片刻。

四、惡意拖延時間送達判決書。

一審重審於8月26日就出具了判決書,拖了近一個月的時間,於9月23日才送達給我。其險惡的目的,就是想借“十一”國慶節長假,使原告錯失上訴的機會。據業內人士介紹,這是法官算計當事人玩的一種把戲。幸虧假期我查閱了《民事訴訟法》,趕緊利用節後第一個工作日,即原告上訴的最後時限,辦理了上訴手續。儘管如此,還必須讓我提供10份上訴狀!我真不明白這麼做有意思嗎?即使我錯過了上訴期,我不服判決,我不還有抗訴和申訴的權利嗎?我多影印幾份上訴狀,不就耽擱點工夫、搭點錢嘛!我認為,這完全是有關法官居心不良、耍小聰明。也是引火燒身!

五、原告目前的`狀況:

1.原告實在是感到極為不公,總是想方設法地投訴等有關法官,並在網上多次釋出有關資訊讓公眾評議,以緩解內心的痛苦和仇恨。

2.原告因受遭受傷害和打官司受到刺激,現已精神都不大正常了。而且,原告為此已妻離子散、孤身一人。

3.原告現在以每天詛咒等有關法官作為精神寄託。

尊敬的李院長:任何有良知的人都可以想象,本應享受幸福晚年的原告,突遭傷害已經是很不幸了,在得不到應有的賠償,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相信人民法院,有理有據打官司卻老了個如此結果,無疑是雪上加霜。其心情和所遭受的精神打擊是可想而知的!原告現在固執地認為,就是等有關法官毀了他晚年幸福!

李院長:我不奢求在座各位的同情。我就期盼能儘快得到相對公正的判決!那怕是偏向被告一點,只要不出大格,我都毫無怨言!因為,原告已是66歲、風燭殘年、體弱多病、且已致殘的孤獨老人,隨時都有去世的可能。此官司已四載有餘,人生的晚年有幾個四年?

李院長:依據《民事訴訟法》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等一系列法規,上述法官的確存在違法和違規等事實。尤其是身為當時的主管副院長,和審委會主要領導成員,負有不可推卸的領導責任。此案,拖了這麼長時間,造成了今天這種局面和後果,完全是由於濫用職權,一直從中作梗,和通過職務影響力造成的。依據錯案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難辭其咎!我相信李院長不會讓我失望。

我的陳述完了。謝謝!

原告委託代理人:

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