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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安排老師值班算加班嗎?有加班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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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費的概念:

學校安排老師值班算加班嗎?有加班費嗎?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情況下應當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即加班費。

二、加班費的支付標準: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支付加班費的標準是: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三、案例分析

申請人林某於2011年8月到被申請人某國小從事數學教學工作,系編制外人員,與學校簽訂了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合同於2013年7月15日到期。林某在校工作期間,一直按照學校要求在上班前參加班級早自習,負責管理班級秩序、處理解決突發問題。學校按照慣例,按月支付林某早自習費150元。聘用合同到期後,學校與林某終止了聘用合同。後林某申請仲裁,要求某國小支付早自習期間的加班費。仲裁委員會認為,林某早自習跟班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強度不同於其作為教師的正常工作時間內的教學工作,故不屬於加班而是值班,對申請人要求支付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援。

四、案例點評

對於勞動者工作過程中值班和加班的區分,主要是看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是不是從事與原有工作職責沒有關聯、或與原生產崗位不相延續的工作內容,是否有具體的生產或工作任務。在具體案件中,應從單位有沒有相關規章制度以及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職責兩方面來考慮。本案中,學校有規章制度要求教師參加學生早自習,從而維護班級秩序,保障學生安全,並按月支付相應費用。林某早自習跟班的工作內容、工作強度不同於作為教師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從事的教育教學工作,不應視為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加班,應認定為值班,故對其主張加班費的請求不予支援。

五、小知識

“值班”與“加班”雖然只是一字之差,卻含義迥異。“加班”屬於延長勞動時間,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值班”是企業在管理實踐中形成的概念。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加班是指法定工作時間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繼續幹原工作或者與單位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工作;值班則是用人單位因安全、消防、行政等需要,安排勞動者從事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工作。兩者的區別主要看勞動者從事的工作是否屬於本職工作,是否屬於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本案中,張先生因單位安保需要被安排值班,不屬於加班,故無權主張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