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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遼寧省養老金上調細則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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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遼寧省最新的養老金上調方案是什麼?上調的細則有哪些?本站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如下,歡迎大家檢視!

2016年遼寧省養老金上調細則方案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精神,經省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從2015年1月起調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基本養老金的人員範圍和時間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的企業退休(職)人員(包括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五七家屬工”,不含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範圍內的建國前參軍的退休老工人),從20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一)退休(職)人員符合國家、省規定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下同)每滿1年(不足1年按1年計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其中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滿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養老金1元。

(二)退休(職)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專案內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養老金。

(三)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勞人險[1983]3號檔案規定的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參加工作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職)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完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1號)規定範圍內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增加基本養老金,在和其他條件相同的退休人員同辦法、同標準調整後,統籌專案內養老金總額低於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省轄市統籌區域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專案內月人均養老金標準。

三、“五七家屬工”養老金的調整

(一)“五七家屬工”每人每月增加養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屬工” 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份應領取的統籌專案內養老金為基數,按0.5%的比例增加養老金。

(三)“五七家屬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分別再按以下標準增加養老金:其中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週歲(含70週歲)、不滿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滿80週歲以上(含80週歲)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工作要求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時間緊、任務重,要作為當前一項重要政治任務,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各項要求,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抓緊落實。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抽調得力人員,認真做好調整待遇的審批工作。要採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計籌措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在2015年4月底前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不得發生新的拖欠

  2015-2016年退休人員養老金標準調整方案

各委、辦、局、控股(集團)公司,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為切實保障本市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的基本生活,經研究,自2015年1月1日起調整本市城鎮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2015年底以前已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並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的人員,按照以下辦法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

(一)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3元;月增加額不足30元的,補足到30元。

(三)按本人2015年12月份按月領取的基本養老金(生活費)為基數,每月增加4%(增加額尾數不足一角的,見分進角)。

(四)2014 年12月31日前女年滿60週歲及以上(1954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男年滿65週歲及以上(194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其中:2015年當年內女年滿60週歲(1954年出生),男年滿65週歲(1949年出生),以及年滿70週歲(1944年出生)、75 週歲(1939年出生)、80週歲(1934年出生)的人員,可按照2013年年滿60週歲(男年滿65週歲)、70週歲、75週歲、80週歲人員已享受的標準(本通知實施前的標準)先進檔,再增加。

二、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老工人、兩航起義人員、持有中國海員工會核准頒發起義船員證書的招商局駕船起義人員,按上述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後,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三、按本通知規定增加基本養老金(生活費)所需費用由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列支。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