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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企業簡易徵收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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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後,建築企業可以根據政策規定,在一些情況下選擇簡易徵收。簡易徵收既方便納稅人業務操作,也直接降低了企業稅負。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建築企業簡易徵收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

建築企業簡易徵收知識要點

建築企業什麼情況下可以選擇簡易徵收?

答:以下情況可以簡易徵收: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裝置、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專案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建築工程老專案,是指:(一)《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三)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建築企業,選擇使用簡易計稅辦法,徵收率是多少?請問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建築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徵收率為3%。同時,納稅人可以開具或者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據財稅〔2016〕36號檔案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此處的“4月30日之前自建”應如何界定?

答: 4月30日之前自建老專案是指:

(1)《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2)《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註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3)未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承包合同註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築工程專案。

建築企業不同的專案,是否可以選用不同的計稅方法?

答:可以。建築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就不同的專案,分別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許可證》下的不同房產,如開發專案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別墅,可以分別選擇簡易徵收和一般計稅方法嗎?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產專案只能選擇適用一種計稅方法。

採取簡易辦法徵收的建築專案,能否抵扣取得進項稅額,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建築專案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稅率欄填寫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