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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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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44條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因此,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上班的要支付工資的300%,如果法定節假日超時加班的,那麼加班工資就應當按照實際工作的小時數進行工資折算。

勞動法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規定2017

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為20.83天和166.6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通知,如果職工超時加班,則在計算出小時工資的基礎上,乘以300%計算加班費。

附:相關法律依據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