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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提成工資和工資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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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示:銷售業務提成工資是否屬於工資的範圍?可能一些業務人員會有這個疑問,下面一起了解下。

業務提成工資和工資的關係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計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國家根據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從上述條文中可以看出,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等。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從該條可以看出,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特點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主設定本企業的工資分配方式。

為了提高企業員工,很多企業利用《勞動法》賦予自己的權利,把員工的工資水平和工作業績聯絡在一起,實行基本工資加業務提成的工資分配制度。因此這種工資發放形式是合法的,而且也對勞動者起到激勵作用。同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可以在勞動合同之外另行簽訂有關提成款的協議。從性質上說,提成協議應該屬於勞動合同的附件。

因為提成具有一定的浮動性和不確定性,所以作為以基本工資加提成方式領取工資人員,在和企業發生勞動糾紛,對提成的性質理解不清,是否屬於工資的範疇,是否應該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等的計算基數等問題存在疑義。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第六條規定:“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准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二)按工作任務包乾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綜上,提成即提成工資,是計件工資制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職工集體或個人的工資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從營業收入、銷售收入或利潤中提取的。這種計件工資形式主要適用於勞動成果難以用事先制定勞動定額的方式計算、不易確定計件單價的工作。如服務性工作、文藝演出等等。因此在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中,特別是在主張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等權益時,應該注意將提成作為工資的組成部分,計算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