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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勞動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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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於企業拖欠員工工資的怎麼規定的,拖欠賠償又是怎樣規定的,這對求職者來說了解都是很有必要的。

關於公司拖欠員工工資的勞動法相關規定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關係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如月薪酬、季度獎、半年獎、年終獎。但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承擔或者支付給員工的下列費用不屬於工資:(1)社會保險費;(2)勞動保護費;(3)福利費;(4)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時支付的一次性補償費;(5)計劃生育費用;(6)其他不屬於工資的費用。 在政治經濟學中,工資本質上是勞動力的價值或價格。工資是生產成本的重要部分。

企業拖欠工資責任的勞動法規規定

一、勞動部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 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