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社會工作>工資查詢>

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扣除原則

文思屋 人氣:2.01W

收益性支出不同於資本性支出,前者全部由當年的營業收入補償,後者先記作資產,通過計提折舊或攤銷分年攤入各年成本費用。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扣除原則,歡迎大家查閱!

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扣除原則

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

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扣除方式

根據企業所得稅制度中的收入與支出的配比原則,能給企業帶來長期經濟利益的支出,或者需要長期才能回收經濟利益的支出,在稅收制度安排中,就不宜據實在支出發生當期予以稅前扣除,而是要區分企業發生的支出。

在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上的時效性,如果企業發生的支出,能夠在短期內實現經濟利益,那麼根據收入與支出的配比原則,應允許這部分支出在計算收益的同時期,予以據實扣除;如果企業發生的支出,不能夠在短期內實現經濟利益,即不能夠在短期內回收經濟利益,而是需要一個相對較長的時間,則根據收入與支出的配比原則,這部分支出就應被相對較為人為的予以割裂,與同時期實現的經濟利益分段對應,按經濟利益實現的多少和階段,予以分期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為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納稅年度的支出;資本性支出是指企業支出的效益及於本納稅年度和以後納稅年度的支出。

比如,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支出,支出的效益僅與本納稅年度有關,應作為收益性支出;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的支出,支出的效益會通過固定資產的不斷使用逐步回收,支出的效益不僅與本納稅年度相關,也與以後納稅年度相關。

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既是所得稅處理的要求,以實現應稅收益與支出在時間上的配比,避免企業發生的支出隨意在不同納稅期間扣除,從而逃避稅收,同時也是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防止混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從而低估資產和高估收益或者高估資產和低估收益,不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正確決策。

因此,企業實際發生的所有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都要按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的標準嚴格劃分。

收益性支出,應在發生的納稅年度直接扣除。

由於資本性支出是企業經營活動中為獲取經濟利益而發生的支出,該支出的效益及於本納稅年度和以後納稅年度,對為獲得長期利潤而發生的資本性支出不允許在發生支出的納稅年度“一次性扣除”。常見的例子如建築物、廠房、機械、專利等。對於這些資產所發生的支出,一般通過折舊或者攤銷稅前扣除的方式在資產使用期間得到確認。

不得重複扣除原則

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是支出不得重複扣除的原則,即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複扣除,但是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是收入與支出配比原則的要求,原內資稅法也有類似規定:納稅人不得漏計或重複計算任何影響應納稅所得額的專案。若允許企業實際發生的支出重複扣除,那麼將可能無限擴大企業稅前扣除的範圍和標準,嚴重侵蝕企業所得稅的稅基,甚至可能架空企業所得稅法。

理解本款規定的不得重複扣除原則,可從以下兩方面來進行:

一是,原則上不得重複扣除,即對於同一項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只能扣除一次。這是一項基本原則,應該得到嚴格而廣泛的遵守與執行。但既然這是一項基本原則,也就意味著存在特殊例外的可能。

二是,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等可以重複扣除的,則對同一專案的支出可以重複扣除。之所以這麼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在特殊情形下,國家可能希望通過這種重複扣除的形式,間接地給予企業以優惠,鼓勵企業的特定行為,發揮稅收的調控功能,如本條例規定的作為稅收優惠方式之一的加計扣除。

另外,必須注意的是,這個重複扣除的例外規定,必須是限於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這主要是考慮到稅收制度的特性,稅收直接涉及國家的稅收利益,宜由專門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來規定較為妥當,若允許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來規定重複扣除,由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多樣性,很難得以有效控制,將可能使重複扣除的規定無法得以合理控制和科學規劃,最終減弱甚至虛置不得重複扣除原則的限制。

不徵稅收入支出的扣除規定

支出稅前扣除的相關性為企業不徵稅收入所形成的支出限制扣除提供了依據。不徵稅收入是企業所得稅法新規定的概念,針對的主要是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以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准的財政性資金。

對於不徵稅收入,考慮到取得這些收入的組織或者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者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基金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且按照公共財政管理的要求,財政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執行,對其徵稅沒有實際意義,所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企業獲取的這部分收入屬於不徵稅收入。

根據實施條例第十條的規定,企業在計算虧損時,是要將不徵稅收入予以事先減除,如果允許用不徵稅收入所形成的財產或者費用在稅前扣除,這等於是使不徵稅收入得到了重複稅前扣除,享受了兩次稅收優待(那就變成了免稅收入了)。所以本條規定,企業的不徵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以確保國家稅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