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實用文案>合同法>

【必備】房屋買賣合同彙編九篇

文思屋 人氣:1.38W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必備】房屋買賣合同彙編九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賣人(甲方):身份證號碼:

買受人(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其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含儲藏室號平方米,共計元(小寫)。

二、合同簽訂後,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房款元(小寫)。如甲方反悔本合同,按本合同房屋造價的雙倍賠償乙方。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過戶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房屋使用、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計算的違約金給甲方。逾期超過五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__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2、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3、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4、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本合同簽訂前此房屋所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簽訂後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承擔。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執一份,見證人各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甲方(出賣方): 身份證號:

乙方(買受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前提下訂立本合同條款如下,以資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願將坐落於 的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以人民幣(¥ )的價款出售給乙方。

二、乙方支付甲方合同保證定金元,如甲方違反本合同,雙倍賠償;如乙方違反本合同,定金不退。

三、本合同簽定時,甲乙雙方都不具備過戶條件。甲方和中介方將提供給乙方石板鎮政府和房開公司共同簽訂蓋章認可的安置房購房合同,作為交易依據。等過戶條件成熟時,甲方應協助乙方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本合同發生的契稅,土地出讓金等由乙方負擔。其他稅費按有關法律規定負擔。

四、本合同簽訂後,甲方對上述該房屋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擔保、抵押、買賣、佔有等權利一併轉讓給乙方。

五、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保證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權利,乙方保證按期繳納各項物業費用。本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當於 年 月 日前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 天按計算違約金支付給乙方。逾期超過 個月時,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解約時,甲方除將已收的房價款全部退還乙方外,並應賠償乙方經濟損失人民幣 元。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付款的。其逾期部分乙方應按照計算的違約金加付給甲方。逾期超過個月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解約時,乙方已付房價款的作為甲方的損失賠償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影響到乙方居住權利的行使,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並應賠償乙方的損失。

4、本合同簽訂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觀原因導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應按照市場評估價返還乙方房屋價款,並賠償乙方的房屋裝修費用。

5、如因規劃部門、設計部門的原因導致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應當通知乙方,如有補償款發放,甲方應當全額退還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簽署地人民法院起訴。

八、其他約定 。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機構: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註冊號:______________

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配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編號: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經濟適用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專案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劃撥方式取得位於________ 、編號為 _________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面積________平方米,

規劃用途為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檔案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_________,《國有土地使用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經批准,在該地塊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檔案號: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經濟適用房銷售依據

該經濟適用房專案經核查批准,准予上市銷售。《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銷(預)售許可證》編號為:武經房【______】______號。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經濟適用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住房為

________單元______層_____號房,戶型為________房________廳________廚______衛,封閉式陽臺______個,非封閉陽臺________個(見附件一)。

該住房層高為________米,屬________結構。

該住房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2.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非住宅,土地性質為劃撥用地。所購買的房屋為

________單元________層________號房(見附件一)。

該房屋層高為________ 米,屬________結構。

該房屋合同約定建築面積共________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有關共用部位分攤建築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3.如無特別約定,該房屋在建築材料、設計、防火、給排水、隔音、照明、節能、環境等方面均應當符合有關的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四條 計價依據、方式與價款

.該房屋屬於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

政府定價批准文號為:武價函【 】________號,核定銷售基準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 元。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基準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元,核准的樓層調節率為________%,實際銷售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_____元×( ±%)=________元,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2.該房屋屬非政府定價的經濟適用住房專案內行政劃撥土地上建設的非住宅用房。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建築面積計算房屋價格,買受人所購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平方米,雙方約定價格為建築面積每平方米___元,合計總金額為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萬_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元整。

第五條 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收取該房價款外的費用。經批准未計入銷售價格的代收、代繳費用,經買賣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同意由出賣人代收代繳時,出賣人必須出示委託收費部門出具的合法委託書及收費標準,且不得加價代收。

第六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定以建築面積為依據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房屋交付後,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進行處理:

.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於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________ × 00%

因規劃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在規劃設計變更批准之日起 5日內簽署補充協議。

2.雙方自行約定:

(1)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2)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第七條 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________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將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濟適用房交付買受人使用。

1.該房屋工程檢驗合格,已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機構辦妥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2.該房屋已取得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批准檔案。

3.出賣人與買受人關於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日期及條件的約定:

(1)供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電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供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排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綠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有線電視、寬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小高層、高層電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不可抗力或者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要延期交付使用的,出賣人應當在原因發生之日起 5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出賣人可據實予以延期。

該房屋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後,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相關規定的證明檔案,並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房屋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檔案或出示證明檔案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於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條 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經規劃部門批准的規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房屋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准同意之日起 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5日內作出是否退房的書面答覆。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5日內未作書面答覆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書面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2.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付給利息。

3.買受人不退房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條 違約責任

(一)出賣人保證銷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出賣人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金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採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三)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除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出賣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買受人使用,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過_______日之內,自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的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_______日後,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_______內退還全部已付款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即時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及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_______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合同終止履行。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條規定的最後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於本款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出賣人關於裝飾、裝置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的裝飾、裝置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達不到約定標準的,買受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按照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出賣人賠償雙倍的裝飾、裝置差價。裝飾、裝置差價以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核定的為準。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五)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應當在該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辦理權屬登記需由出賣人提供的相關證件資料交付給買受人自行辦理權屬登記或接受買受人委託代為辦理權屬登記。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造成買受人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項處理:

1.買受人退房,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並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賠償買受人損失。

2.買受人不退房,出賣人按已付房價款的______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一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該房屋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與出賣人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該房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助維修,維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_______使用。買受人使用期間不得擅自改變該房屋的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有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公共部位和設施,並按佔地和共用部位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出賣人不得擅自改變與該房屋有關聯的共用部位和設施的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 買賣雙方就下列事項約定:

1.該房屋所在專案以下部位和設施等全體業主享有所有權:

(1)物業管理用房;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買受人遵守業主臨時公約,履行出賣人與_______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的規定

根據《武漢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武政【xx年後,才能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買受人須在市、區房產交易視窗按照該房屋屆時市場評估價與購買時該房屋總價差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收益。具體比例按市房產管理局、市物價局屆時公佈的標準執行。憑繳款證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和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土地性質變更為“出讓土地”。

第十五條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雙方另簽訂補充協議(附件四)。

第十七條 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連同附件共_______頁,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況如下:出賣人_____份,買受人_____份,_______份。

第十九條 本經濟適用房買賣合同簽訂後,由出賣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內連同《武漢市城鎮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證明》原件一併向區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出賣人(簽章):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章)

買受人(簽章):_____________【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簽章)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籤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涉及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主要是指現房),我國法律界對該問題討論的不是很多,但是由於釐清該問題對司法實踐頗有裨益,因此本文擬就該問題作些探討。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基本理論問題。

在研究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之前,本文先就合同權利轉讓的一些基本理論問題進行簡要地說明。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其特徵是:第一、合同權利轉讓是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第二、合同權利轉讓的物件是合同債權。第三、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合同權利轉讓的生效有兩個條件:第一、權利轉讓合同成立。第二、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對內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而成為合同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將脫離原合同關係,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權人一起成為共同債權人。第二、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於主債權的從權利也將隨主權利移轉而發生移轉。第三、轉讓人應當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的。對外效力具體表現為:第一、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二、受讓人不僅取得債權人轉讓的債權,而且應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第三、債務人在合同權利轉讓時就已經享有的對抗原債權人的抗辯權,並不因合同權利的轉讓而消滅。2

我國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立法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五章的有關規定,其中第七十九條至八十三條專門規定合同權利轉讓問題,第八十七條規定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問題。

《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並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國家批准的合同,需經原批准機關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該條款沒有對權利的轉讓和義務的轉移進行區分,而是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含有義務轉移的因素,所以需要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如果轉讓人不承擔合同義務(單務合同)或者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需要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呢?僅就該條文理解,在這種情況下,仍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時該條文對合同權利的轉讓還有一個限制,即轉讓人轉讓合同權利義務時不得牟利,這種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體制立法模式的色彩。《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是在對民法通則第91條進行補充的基礎上,並借鑑《涉外經濟合同法》第26條的有關規定發展而來,它彌補了合同債權債務轉讓的立法漏洞”。3因《合同法》關於債權轉讓的規定比較明確,本文不再詳述。

《合同法》未對合同所指向的標的物作動產和不動產的劃分,應當理解為只要符合法律規定,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合同權利都可以轉讓。因此可以講《合同法》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下面就該權利轉讓所涉及的問題進行分析論述。

二、我國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的有關規定。

因預售商品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轉讓問題並不複雜,本文對該問題不再贅述,下面僅就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進行分析。

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一般稱之為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對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第一種是反對轉讓,主要理由是“炒樓花”具有較大的投機性,允許炒樓花可能導致房價上漲,擾亂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房屋實際使用者的利益,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贊成轉讓的認為,炒家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風險投資,既可以為房地產開發聚集資金,又可以活躍市場,從世界各國房地產交易實踐來看,炒家參與房地產市場已經成為成熟房地產市場的主要特點.4本人贊同第二種觀點,商品房再轉讓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能是為了投資,也可能是因其他原因,購買的商品房對預購方已經沒有意義,例如預購方移居國外。如果一概禁止轉讓,則限制了預購方合法權益的行使。5

其實,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我國1995年《房地產管理法》已經作出了規定,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商品房預售的,商品房預購人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因迄今為止國務院尚未作出具體規定,有些學者據此認為預購商品房不能再轉讓。本人認為該規定是一種委任性條款,即授權國務院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制定行政法規,其隱含的意思是預購商品房可以再轉讓。我們無法想象國務院會制定這樣的行政法規:“根據《房地產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預售商品房不能再轉讓”。如果預售商品房不可以再轉讓,那麼《房地產法》應當直接作出規定,沒有必要再授權國務院制定不可轉讓的行政法規。所以該條款“實際上是對商品房的預售合同轉讓的認可”。6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對預購商品房再轉讓問題有詳盡的司法解釋。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關於轉賣預售商品房問題。預購方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將預售商品房轉賣給第三人的,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違反法律、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應當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在預售方已實際交付房屋後,預購方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的,可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1993年座談會紀要》大體包含這樣幾層含義:一、預購方可以轉讓商品房。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三、該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四、違法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五、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該座談會紀要未明確解釋“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具體含義,但是根據該段後半部分的規定,違法“法規、政策規定”主要是指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該規定沿襲了《民法通則》的立法本意,這大體與我國當時的經濟體制有關。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1995年司法解釋》)中,對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作出比較詳細的規定,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論,本文全文引用該規定:“七、關於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問題。28、商品房的預售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應當認定無效。29、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有關主管部門辦理了有關手續後,在預售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前,預購方將購買的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轉讓他人,辦理了轉讓手續的,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沒有辦理轉讓手續的,在一審訴訟期間補辦了轉讓手續,也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30、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購方,在實際取得預購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按一般房屋買賣關係處理”。

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將預售商品房的債

權轉讓問題歸納為:一、預售商品房合同無效的,預售商品房的轉讓合同一般也無效。二、該轉讓行為必須是在預售方實際交付房屋之前,且商品房買賣合同和權利轉讓合同都辦理了轉讓手續。三、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非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

與《1993年座談會紀要》相比,《1995年司法解釋》對商品房債權轉讓問題的規定出現了很大變化:一、《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在房屋交付之後預售方轉讓房屋的,是房屋買賣關係,而《1995年司法解釋》強調在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預購方將房屋再轉讓給他人的,是房屋買賣關係。《1993年座談會紀要》關於這方面的規定有悖於物權理論,因為在房屋交付後預購方並不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其轉讓房屋的行為也不當然都是房屋買賣關係,其中可能仍然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關係。《1995年司法解釋》將房屋買賣關係限定在預購方實際取得房屋產權並持有房屋所有權證後的轉讓範圍內。預購方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當然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即便這時房屋還未交付,其再將房屋轉讓亦當然是房屋買賣關係。二、《1993年座談會紀要》規定違反法規、政策規定倒買倒賣預售商品房的行為無效,而《1995年司法解釋

》則強調轉讓預售商品房應當辦理轉讓手續,將辦理了轉讓手續作為轉讓預售商品房合同有效的條件。但是,該“轉讓手續”是指預購方和預售方的轉讓手續還是指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該“轉讓手續”的具體含義是什麼?無論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決不可能是預購方和預售方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因為如果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手續,預購方已經取得預購商品房的所有權,那麼預購方和受讓人之間就不存在預售商品房合同權利轉讓關係,而只存在房屋買賣關係。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包括預購方和預售方、預購方和受讓方兩個轉讓手續。那麼該轉讓手續是指什麼呢?該解釋沒有作出進一步的規定,但是根據《房地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 民 政 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規定,該轉讓手續應當是指預售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的轉讓手續也應當是預售商品房轉讓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

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釋出了《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xx年司法解釋》),其中第六條涉及登記備案問題。該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根據該條規定,預售商品房合同不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也就是說《20xx年司法解釋》對《1995年司法解釋》關於預購方轉讓預售商品房權利的條件進行了修正,即預購方和預售方合同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則該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生效,而該買賣合同是否登記備案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同理,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權利轉讓合同是否備案也不能成為影響轉讓合同效力的原因。

此外,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時,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的,對該轉讓的性質如何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以上司法解釋的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限定在商品房尚未實際交付以前,交付以後的轉讓問題不適用該解釋。登記是房屋所有權變更的公示方式,在房屋未辦理登記時,該房屋的所有權仍然屬於開發商,那麼該轉讓是否屬於無權處分呢?無權處分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出賣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未經共有人同意出租、出賣共有物,將他人之物設定抵押、質押等。7從表面上看,該轉讓屬於無權處分,但是仔細推敲起來就會發現這種理解存在問題:房屋未交付以前,預購方轉讓合同權利只要通知預售方,該轉讓合同即對預售方發生法律效力,但是按照無權處分處理,預購方轉讓房屋必須經過預售方追認,該轉讓合同才能生效,這種結論讓人覺得不可思議。其實,按照合同權利轉讓理論,除不得轉讓的情形外,預購方可以將其對預售方享有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此時預購方轉讓的是房屋買賣合同中請求預售方協助辦理產權的權利。因此,在商品房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房屋權屬登記,預購方將購買交付的商品房轉讓他人,其法律性質仍然屬於合同權利轉讓問題,只是該轉讓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而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三、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的法律適用問題。

在理論界和實務界有一種觀點,認為未取得權屬證書的房屋,無論是房屋所有權還是債權都不得轉讓,因轉讓而簽訂的合同都是無效的。其法律根據是《房地產法》第三十七條,該條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這種觀點對法律的理解有失偏頗。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至少有三種“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

第一是房地產開發商出賣現房的情況。根據20xx年6月1日國務院頒佈實施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其第七條規定:“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檔案;(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四)已通過竣工驗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開發商不需要辦理產權初始登記手續,可以直接將現房出賣給買受人。也許有人會提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那麼如何解釋“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規定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之間的矛盾呢?實際上,二者之間不存在競合問題,理由為:《房地產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轉讓是指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如果轉讓已經有建成房屋的土地使用權時該房屋應當具有所有權證書,一般情況下,買受人應當是具備房地產開發資格的法人。而《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轉讓是商品房(現房)的轉讓問題,而非單純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對買受人的條件沒有限制。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一。

第二是開發商預售商品房的情形。所謂預售商品房是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由承購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nbsp;8因為是預售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房屋還未建成,開發商不可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但是開發商卻可以轉讓該未建成的房屋。同時,開發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有一部分房屋未賣出,但是房屋已經建成,開發商同樣不需要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可以憑原商品房預售證書繼續轉讓該已建成房屋。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二。

第三是無權處分情形。無權處分是指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並且與相對人訂立財產轉讓合同。《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該條款的效力,我國法律界的通說為“效力待定”。也就是說,即使出賣人出賣他人房屋並也不當然導致合同無效,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出賣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是房屋買賣為有效。此為“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屋也可以轉讓的情形之三。

以上三種均為出賣人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情況下可以轉讓房屋的情形,只是第三種情形受到一定的限制,即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房屋,未經房屋所有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至少排除這三種情形之外,其他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轉讓,例如自然人、法人自建的房屋,在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時不得出賣。

按照這種邏輯思路,可以得出買受人與出賣人(可以是開發商,也可以是開發商之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在未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之前,買受人對出賣人享有的權利包括:接受房屋和要求出賣人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與此相對應,出賣人的義務包括: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買受人可以將對出賣人的上述請求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受讓人)。此時,因房屋尚未辦理過戶手續,房屋所有權仍然屬於出賣人,所以買受人轉讓的只能是房屋買賣合同的權利(請求權),而不是房屋所有權。在這種情況下,該權利的轉讓問題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第九十一條和《合同法》關於合同權利轉讓的規定,同時由於《合同法》對《民法通則》有關權利轉讓問題進行了修正(轉讓權利只需通知出賣人,該權利轉讓合同即對出賣人發生法律效力),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關於轉讓合同權利問題應當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問題還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司法解釋)。

四、與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有關的其他法律問題。

(一)、買受人轉讓合同權利是否還應當交納契稅和契稅的繳納對轉讓合同效力的影響。

根據我國稅收徵收方面的法律規定,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應當按照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交納契稅。如果在只有買賣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情況下,契稅的納稅人只能買受人當無異議。在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中,應當由哪一方繳納契稅?未繳納契稅是否導致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

對這個問題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有兩種截然對立的觀點:一種認為,買受人和出賣人都應當繳納契稅,即先由買受人繳納契稅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後,再由受讓人繳納契稅取得買受人的房屋權屬證書。如果買受人未繳納契稅,應當認定該權利轉讓合同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契稅應當由受讓人交納。如果買受人和出賣人都繳納契稅,結果是人為地製造了兩次買賣、兩次稅費,無法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9

本人同意後一種觀點,除該觀點的理由之外,還有如下理由: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其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七條規定:“條例所稱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根據以上規定,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是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即買受人為房屋權屬的承受人。買受人是否成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區別二種情形:第一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部分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不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和受讓人共同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該房屋的共有人,也是房屋權屬的共同承受人,契稅當然由二者共同繳納。第二是買受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受讓人,買受人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受讓人單獨對出賣人享有權利,是房屋權屬的承受人,契稅由受讓人繳納,因買受人已退出原房屋買賣合同,其不應當再承擔契稅的繳納義務。從另外的一個角度分析,可以將契稅的繳納看作是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對價,買受人沒有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當然不需要繳納契稅。如果買受人繳納契稅,則其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此時的轉讓行為是房屋買賣關係,而不是合同權利轉讓關係。

第二、如果認為因買受人未繳納契稅則權利轉讓合同無效,那麼出賣人未繳納土地增值稅也同樣會導致合同無效。這就象我們去超市購買商品,因銷售者沒有交納稅款而導致買賣合同無效一樣荒謬無比。納稅與否是納稅人和稅收徵收機關之間的稅收徵收關係,該法律關係屬於稅法的調整範圍,而買賣合同以及權利轉讓合同是民事關係,二者之間沒有任何原因和結果關係。

第三、無論《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轉讓,並且都沒有將買受人繳納契稅作為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生效的要件。其實,不交納契稅並不代表買受人可以不交納其他稅費,其還是應當按照稅收法律的規定交納所得稅等其他稅費。

因此,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轉讓權利的買受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無論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還是權利轉讓的當事人,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都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

(二)抵債房屋的再轉讓問題。

在房地產開發活動中,以房抵債的現象非常普遍。開發商由於資金緊張或者為避免流動資金的大量佔用,往往要求施工方墊資施工,待房屋建成後以房屋折價抵頂工程款。在這種情形下,實際存在兩種法律關係:建築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和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因建築工程施工合同與本文主旨無關,故僅論述房屋買賣合同關係。

以房抵債的法律性質為房屋買賣關係,即開發商以建成房屋折價作為給付施工方的工程款,施工方以開發商欠其的工程款作為購買房屋的對價。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三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包括下列行為:……(四)以房地產抵債的;……”。

施工方為了使房屋變現,就需要轉讓該房屋,這種轉讓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施工方在取得房屋權屬登記證書後再轉讓房屋,該轉讓應當為房屋買賣關係。二是施工方與第三人達成房屋買賣協議,由施工方將該抵債房屋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將房屋價款給付施工方。第一種方式需要繳納契稅和其他稅費,為減少變現成本,施工方大多采取第二種方式變現。

如何確定施工方轉讓行為的法律性質?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為房屋買賣關係,則開發商承擔

的義務為交付房屋和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施工方享有的權利為接受房屋和要求開發商承擔協助辦理房屋產權手續。因施工方尚未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其與第三人簽訂的轉讓協議實際上轉讓的仍然是對開發商享有的權利,即該轉讓為合同權利轉讓。同時由於該房屋已經建成,所以該轉讓行為應當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規定。

由於施工方不具有房地產開發資格,其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後,再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並出具發票等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所需的手續。如果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第三人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房屋價格相同,例如三個合同的房屋價格分別為100萬元,權利轉讓問題不會產生任何異議。但是施工方為儘快使房屋變現,往往會降價銷售房屋,例如開發商和施工方以房抵債協議約定的房屋價格為100萬元,施工方和第三人權利轉讓合同約定的房屋價格80萬元,最後第三人和開發商以80萬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此時存在一個問題: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最後一個合同改變了第一個合同的內容,這種改變是否影響權利轉讓的性質?施工方轉讓合同權利的完整流程是,開發商和施工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工程款為房屋價款,其後施工方再和第三人簽訂權利轉讓合同,施工方收取第三人給付的對價,最後施工方通知開發商。因該流程比較煩瑣,施工方往往在和第三人或者包括第三人和開發商達成初步的房屋買賣協議後(可能是口頭的,也可能是書面的),由開發商和第三人簽訂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三人不需要按照合同約定向開發商交付房款,因其已經將房屋價款交付給了施工方。同時因該房屋已經由施工方交付給第三人,該第三人就享有要求開發商出具辦理房屋權屬登記各種手續的權利。從該層面上分析,最後一個合同只具有形式上的意義,或者說該價格僅為繳納契稅而確定的成交價。但是無論如何,施工方的轉讓行為仍然為權利的轉讓,我們權且稱之為“簡化的權利轉讓”。

(三)、《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具體含義。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具體到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問題,“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含義是指受讓人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還是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如果是轉讓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那麼未辦理登記手續是否影響該合同的效力?

根據該條款“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規定,該“批准、登記手續”顯然是指轉讓合同的批准、登記手續,這種理解應無異議。

關於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登記問題,只有《1995年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作出規定,但是該司法解釋即不是法律(狹義的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同時該司法解釋只適用1995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房地產糾紛案件,而不適用1995年以後的案件,再者法律、行政法規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是否需要登記都沒有作出規定。本人認為,房屋買賣合同債權轉讓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或者至少說現在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因此,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轉讓合同的效力。

五、結論。

(一)、我國法律和司法實踐都承認房屋買賣合同權利可以再行轉讓,權利轉讓包括預售商品房再轉讓和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二)、預售商品房再轉讓。

轉讓的條件是:(1)、預購方和預售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預購方和受讓方簽訂的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預售商品房債權轉讓合同應當在預購方還未取得房屋產權證書之前簽訂。(4)、預購方向預售方履行了通知義務。

(三)、特殊的權利轉讓合同。(1)、轉讓已經交付但是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商品房。(2)、轉讓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抵債房屋。該二種情形均屬於合同權利轉讓,適用《合同法》關於權利轉讓的一般規定。

(四)、其他房屋買賣合同權利轉讓。

轉讓條件:1、出賣人和買受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合法有效。2、買受人和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合法有效。3、買受人向出賣人履行了通知義務。

(五)、排除條件是:1、轉讓權利的轉讓人不應當繳納契稅,同時契稅或者其他稅費是否繳納也不影響轉讓權利合同的效力。2、轉讓合同不需要辦理登記手續。

註釋:

1、因合同權利、義務一併轉移需要經過對方同意,該轉讓可研究的.問題有限,故本文論述的前提是轉讓人(原合同買受人)不承擔合同義務或者其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單純的合同權利轉讓問題。

2、參見王利明、崔建遠:《合同法新論總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年3月修訂版,第412-426頁。

3、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4、駱小春:《預購商品房再轉讓的法律思考》,載《河北法學》,20xx年第5期,第112頁。

5、參見金儉:《析商品房預售合同》,載《現代法學》,1996年第1期,第62頁。

6、趙英偉:《商品房預售合同轉讓法律性質及條件研究》,法律圖書館,首頁》

法律論文資料庫》“商品房”搜尋,下載於20xx年8月4日。

7、參見田韶華、包雯:《論我國合同法上的無權處分合同及其效力》,載《法學家》,20xx年第2期,第54頁。樑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1月8日,第3版。王軼:《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載《中外法學》,20xx年第3期,第287頁。

8、1995年2月17日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二條。

9、鄒徵優、林奇良:《不是轉讓房屋,是轉讓合同權利》,載《人民法院報》,20xx年2月26日,第B4版。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甲方(下稱買方)名稱/姓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共有人(僅指配偶)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

乙方(下稱賣方)名稱/姓名: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共有人(僅指配偶)姓名: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

_________(買、賣)方委託代理人(下稱丙方):姓名_____營業執照號碼/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聯絡電話:__________

甲乙雙方保證提供的所有書面材料都是真實的且具備完成下述交易所需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甲乙雙方明確在簽定本合同時已徵得其法定共有人(僅指配偶)的同意,並於簽定本合同的同時出具其財產法定共有人(僅指配偶)的書面同意檔案。丙方是_______(甲、乙)方的委託代理人,甲乙丙三方經協商簽訂如下協議:

1、 甲方向乙方購買座落於廈門市______的房屋(該房屋土地房屋權證號/共有權證號:___________/房屋權證號: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證: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平方米);

2、 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所售房屋總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

3、 為完成上述交易所需要交納的各項費用(如房屋所有權過戶所產生稅費、合同及抵押物的登記費用等)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雙方交易稅費由_____負擔;

4、___(甲、乙)方委託丙方辦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手續,具體委託內容為下述第________類________所描述的委託事項:

第一類:

(1)代理乙方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房屋的交易手續;

(2)代理乙方代收代繳辦理交易手續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稅費;

(3)代理乙方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領取土地房屋權證;

(4)代理乙方從上述購房款中向______銀行(下稱“貸款銀行”償還其全部按揭貸款餘額;

(5)代理乙方與貸款銀行共同向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記登出手續;

(6)代理乙方委託評估機構進行上述房屋的價值評估。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甲方(賣房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買房人):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訂立本合同:

1、甲方自願將座落於 室的房產出售給乙方。(產權人為: ;產權證編號: ;產權性質為: 出售住宅)

2、房產的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

3、房產的成交價格為人民幣: ,此房款包含 。凡本條款未約定的設施、物品出現糾紛,甲乙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4、付款方式:

①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定本合同,同時乙方付給甲方購房定金人民幣 。

②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之前辦理該套房產的過戶手續,同時乙方將購房首付款人民幣 ,其中包含購房定金 )一次性付給甲方。

③ 因乙方需貸款付剩餘房款,乙方委託三河燕郊中世巨集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辦理貸款事宜,則貸款到位後,由 將剩餘房款人民幣 一次性付給甲方。至此,甲方已收到乙方購房全部房款。

5、甲方保證所售該套房產產權清楚,無糾紛,未設定任何他項權利。否則,由此引發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6、該套房產過戶時應交納的相關稅、費 由 方全部承擔;貸款時應交納的相關費用及應支付給三河燕郊中世巨集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佣金由 方全部承擔。

7、甲方承諾收到乙方購房 的同時將該套房產及其全部手續移交給乙方,並保證房屋內部設施使用功能完好。

8、自房產交割之日以前,有關該套房產的物業費、取暖費、水費、電費等甲方使用期間產生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結清。如房產交割時甲方未能將各項費用結清,則暫押房款人民幣 在三河燕郊中世巨集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待甲方將各項費用全部結清後,由三河燕郊中世巨集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退還給甲方。

10、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甲方每逾期一日交房,則按房價總額的 計算違約金,在房產交割當日以現金形式一次性-交給乙方。甲方逾期交房超過 日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除將已收房款全部退還給乙方外,應賠償人民幣壹萬圓違約金及乙方各種損失費(如佣金、搬家費、誤工費、過戶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交予乙方。

11、買受人逾期付款:乙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交款時,每逾期一日,按房款總額的 計算違約金,在房產交割當日以現金的形式一次性-交給甲方。如乙方逾期付款超過 日時,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除將該套房屋的全部手續退還給甲方外,應賠償甲方人民幣壹萬圓違約金,並賠償損失費(如佣金、搬家費、租房費、誤工費等實際發生的費用)交予甲方。

12、室內設施損壞或不全(與合同內容不符),甲方應在 日內負責修繕,或 賠償給乙方。

13、甲乙雙方一經簽定本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均不得違約。如甲方違約,則甲方無條件退還乙方已付全部房款並賠償乙方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圓整;如乙方違約,則乙方無條件從該套房產中搬出,甲方從乙方所付房款中扣除違約金人民幣壹萬圓整,歸甲方所有,剩餘房款全部退還給乙方。

14、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或另立補充協議。

15、甲乙雙方如有爭議,任何一方都可在房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6、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壹份,三河燕郊中世巨集基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存檔壹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開始生效。

甲方: 乙方:

簽約地點:三河燕xx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2】:貸款房屋買賣合同範本

甲方(出售方): 身份證號:

乙方(購買方): 身份證號:

為了確保房屋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現就房屋買賣自願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甲方自願將位於賓縣賓州鎮 區內獨立一二樓(建築面積 平方米)出售給乙方。甲方保證對其所售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沒有抵押等各種負擔。

第二條 上述房屋的出售價為人民幣 元整(¥ 元),此價格自甲乙雙方簽訂協議書之日起不得變更。

第三條 付款方式為現金交付,本協議簽訂之日乙方一次性將購房款交付甲方。

第四條 因甲方交房前需要搬家,乙方給甲方一個月的時間,甲方必須在20xx年1月 日將房騰出並交付給乙方。

第五條 因該房尚未辦理產權證,故本協議簽訂之日甲方必須把此房的原買賣合同原件及相關票據均由乙方保管。將來房產證及土地證發放後甲方必須積極辦理,以及必須積極配合乙方共同到房產部門辦理上述住宅所有權過戶手續,並將新的《房產證》交給乙方。上述住宅一經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房屋的產權及使用權歸乙方所有,甲方不再擁有產權 1

及使用權等任何權利。

第六條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如遇徵用、開發、拆遷等與此房相關的權利義務等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擔,在此日之前由此房產生的權利義務均由甲方享有和承擔。

第七條 上述住宅的交易過戶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購房款後未按規定時間將房及產證交給乙方的,視為甲方違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也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要求甲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甲方:(以下稱甲方)

乙方:(以下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就房屋買賣一事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將位於市區路(街)號,建築面積平方米,使用面積平方米的結構房屋一套出售給乙方;

二、房屋總價款為萬元人民幣。

三、本協議簽訂後日內乙方一次性將房屋全部價款支付給甲方;

四、由於該房屋目前正在建設之中,因此,本協議簽訂後一年內甲方將房屋交付給乙方;

五、受到目前政策的限制,房屋五年之內不能辦理過戶手續。待房屋可辦理手續之時,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要保證按期交房,否則每逾一日將按總房款的支付給乙方作為違約金;

七、因甲方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過戶給乙方造成損失,全部由甲方承擔。

八、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共同去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公證費用由方承擔。

九、未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

二手房買賣在實踐中很常見,也是經常引起糾紛的型別。那麼,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應該給購房者提供哪些意見?怎麼才能避免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第1條 本指引的定義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稱“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開發銷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產產權交易市場中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後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購的各類政策性住房。

已購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設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稱二手房買賣,是指出賣人將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購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權通過合法程式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所有權並支付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是在該買賣過程中,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3本指引所稱買受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支付價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稱出賣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轉移房屋所有權換取價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

1.5本指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的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諮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資訊、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代理,是指專業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房屋買賣、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方面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1.6本指引所稱房地產諮詢人員,是指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諮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1.7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過考試、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1.8本指引的有關內容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二手房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房屋(含港澳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適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內容,僅作為律師從事二手房買賣合同業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為評判律師執業能力及過錯的依據。

第2條 對買賣合同主體狀況的審查

2.1二手房的買受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賣人應當是依法登記在房屋產權登記簿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2.2基於各種財產目的和利益,買受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也可以他人的名義購買,還可以設定房屋信託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購買目的,提供優選方案供委託人參考,但是不能代替委託人決策。

2.3律師應當注意:除了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規章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具體的行政措施、辦事流程及規則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及各類規章對買賣主體作了一些資格限制,雖然未必導致合同無效,但可能導致當事人所簽訂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或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因此必須充分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對於有資格限制的交易主體,律師應當提示審查相關主體的資質、許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中:

(1)交易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師應當提示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交易的書面檔案。

(2)交易主體是國有的,應當提示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交易主體是集體企業的,應當提示審查職工代表大會的批准檔案。

(4)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屋的,律師應提示審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5)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自用房屋的,應當提示審查其是否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設立境內機構的證明和來境內工作、學習的證明。

(6)對於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律師應提示其購買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礙與風險。

2.5律師應提示: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本集體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第3條 對於權利狀況的調查與稽核

3.1權屬審查

3.1.1律師應當提醒買受人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檔案。對於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屋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應提示其法律上的風險及可能的後果。

在有些情況下,儘管沒有房產證,但是在評估風險後,可以通過信託設計進行交易或在有擔保的前提下交易,對此應當有當事人的另行委託。

3.1.2為慎重起見,律師應建議買受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調查核實權利證書及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同一性,以瞭解擬交易的房屋是否有產權爭議。

不同的城市設定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的名稱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師提供諮詢意見前,應當瞭解本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

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是二手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是應當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發證。

律師在審查土地使用權證時應知曉房屋所在地的規定,瞭解土地登記機關是否已向轄區的所有房屋發放土地使用權證還是向部分房屋發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有土地使用權證,應提示買受人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事宜。

3.1.3律師應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偽進行審查,及時發現證書的真偽。律師還應對出賣人的身份進行核查,確定是否存在冒名頂替的出賣人。

3.2共有財產審查

3.2.1律師在審查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應當關注擬交易的房地產是否存在共有權人。

3.2.2二手房屬於兩個以上(含兩個)主體共有的,應當審查(提交)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必要時律師應出具範本檔案。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

3.2.3律師應當注意: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約定個別財產製為補充的婚姻財產制度。儘管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為一人,也應徵求其配偶的書面意見或者由出賣人提交個別財產協議。如賣方稱單身,應要求其提供單身證明,如賣方稱離婚則要求其出示離婚協議、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審查離婚法律檔案對所售房屋的處理情況,必要時應到出具離婚法律文書的機關進行核查。

3.2.4律師應當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發生繼承的房屋,應提醒委託人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後,由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簽訂買賣合同。

3.3權利限制審查

3.3.1交易前,律師應當審查二手房有無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或者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的情況,必要時律師應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查詢。

一般說來,有權查封的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房地產採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海關、建設行政管理機關等。

3.3.2無法取得獨立證據的,律師應提示當事人作出沒有權利限制的說明。

3.3.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權利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或告知買賣的風險。

3.3.4律師要提示委託人,出於國家安全和軍事安全的考慮,國家安全部門規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給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關專案辦公室出具准予購房的證明。律師可向房屋所在地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

3.3.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師應就交易房屋的類別及性質進行審查,確定房屋的類別。如是央產房,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央產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單位已到央產房交易辦公室辦理了登記備案,否則買賣雙方無法進行交易。

3.3.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或回遷房等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轉、流轉的時間限制、主體資格的限制等。

3.3.8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出售人或買受人行為能力,以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準,如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關的代理或監護手續是否完備、合法。

3.4他項權利設定審查

3.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審查二手房有無抵押等他項權利設定情況。

若有抵押,應當取得出賣人已經通知抵押權人的書面證據,或者取得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證明。

律師應當提示:買房人有承擔所購房屋被追及償還債務的風險。

3.4.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在出賣二手房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將要出售的情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買賣合同無效。

3.5優先購買權審查

3.5.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應當審查優先購買權人有無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同意出售的證明。

3.5.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如果房屋出租的,應將要出售的情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

3.5.3如果沒有取得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檔案,律師應當提示買賣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為無效的風險。

3.5.4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律師應提示買受人購房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3.5.5通過拍賣購買二手房的,律師也應當關注共有權人、承租人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證明,應當關注拍賣程式是否規定了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行使條件。

3.6其他權利限制情形的審查

3.6.1律師應當關注和提示買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買賣。

3.6.2若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還要審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有無下列禁止買賣的情形之一: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5)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6)有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師應提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於購買時的單價。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以簽訂合同時間為限;有些即使住滿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經濟適用房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

第4條 房屋質量的審查

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檢視或調查所購二手房的質量狀況。

4.2二手房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繼續使用的,律師應提示買受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鑑定機構鑑定。

4.3律師應當提示委託人,律師不對房屋質量承擔任何責任。

第5條 買賣合同文字的擬訂和審查

5.1律師應提示: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自擬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及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

5.2自擬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買賣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點、面積、四至範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規劃使用性質;

(5)房屋的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6)二手房買賣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驗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賣人戶口的遷移;

(9)維修基金的處理;

(10)物業管理費的結清責任;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5.3律師應當提示:房屋的地點和四至、面積、土地使用權、房屋性質、戶型、結構、配套設施、附屬設施、裝飾等,應在合同中敘述清楚,並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批准檔案上的記載一致。

出賣方應當出示土地使用證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檔案及其他檔案的原件。

5.4有關街道、樓號等應當使用地名管理機構核准的名稱。

5.5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房屋的交付和驗收時間、公共維修基金的處理及違約責任等應當明確。律師應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對買受人的風險,後支付房款對出賣人的風險。

如果出賣人戶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還應當明確約定出賣人遷出戶口的時間。

5.6律師應提示:如委託人購買小產權房或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並應告知合同無效的後果及處理方式。

5.7律師應提示買受人瞭解所購房屋是否出現過非正常影響買受人的極端事件,如火災、嚴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師應提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裝修、附屬物及傢俱、電器等是否包括在房價款中。

5.9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合同中約定詳細的合同解除條款。

5.10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過戶的時間及違約責任,並告知在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後、房產證取得之前出賣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間被查封,出賣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11律師應提示房屋一房兩售或多售的法律後果,並建議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發生此類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

5.12因國家實行用地性質管制和建築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經小區內區分所有權人(業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廳、歌廳等商業用途,因此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審查房屋的使用性質。

5.13由於稅收上的考慮,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有關裝飾特別是可移動的裝飾物的轉讓可以另行簽訂合同。

5.14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購買的房屋未經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防止出讓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為的出現,應在合同中約定及時辦理備案登記和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還應約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應當由出賣人結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業管理費,並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完成後辦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戶名的變更手續。

5.15律師應當提示:當事人可以選擇爭議的處理方式和機構。

若當事人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

若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準確書寫仲裁機構的名稱,如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不能寫成“北京市仲裁委員會”。

律師還應當提示:仲裁是按照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而且是一裁終局。

5.16律師應當及時關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的變化,並應提示委託人,在辦證中發生的各種稅費應據實支付。

5.1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二手房買賣中發生或應繳納的稅費及繳納稅費的主體。稅費繳納的標準各地有一定差異,且因國家對房地產的調控政策時常變化,一般買方在交易時應繳納契稅、印花稅,如辦理貸款應繳納與貸款有關的保險費、評估費等費用。賣方一般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費用。律師應提示委託人購買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還會發生出賣人與開發商之間辦證的費用,應在合同中約定費用的承擔責任人,並同時告知委託人稅費標準隨時可能會變更,實際費用應以登記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規定為準。

5.18合同簽署應以書寫簽名為準,但房屋登記機關有特殊要求的應加蓋印章。

5.19如果是賣方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應當附有經過公證的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是買方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也應附有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6條 中介服務合同審查

6.1律師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務中,委託人注意核驗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以確保相關人員具有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具有與職業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6.1.1要核驗房地產經紀組織和執業經紀人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備案手續和註冊手續證明。

6.1.2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按照下列程式執業:

(1)向委託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校驗委託方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

(2)從事需要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業務專案,應參照當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制定的示範合同文字與委託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3)履行合同期間,向當事人各方如實、及時報告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

(4)記錄經紀業務交易情況,妥善儲存有關資料;

(5)按合同規定收取服務費,開具統一發票。

6.1.3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有無下列禁止行為:

(1)無照經營,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務範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2)隱瞞非商業祕密的有關經紀活動的重要事項。

(3)弄虛作假,提供不實的資訊,或簽訂虛假合同。

(4)採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或促成交易。

(5)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6)利用已經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經營資訊,採取不正當手段,轉移業務,背棄合作,侵吞勞動成果,或損害委託人利益。

(7)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本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8)房地產經紀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組織內兼職。

(9)索取或收受委託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包括房地產經紀組織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佣金以外的報酬;房地產經紀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執業便利,在委託的客戶之間,通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抬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牟取不當利益。

(10)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6.2政府制定了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的指導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服務費由房地產經紀人與當事人在下列收費標準內自行議定,並在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交付:

(1)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買賣的,按成交價的3%以下收取;

(2)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租賃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諮詢服務的,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6.3律師應提醒委託人注意:凡委託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專業公司提供代理、居間介紹等服務的,受託居間、代理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應在合同中標明名稱、地址、電話和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並簽字蓋章。

6.4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6.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中介服務專案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額或者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6.6實踐中各房地產經紀組織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條款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律師應提示不應含有以下條款:

(1)中介合同不應捆綁全權代理條款;

(2)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強制締約條款;

(3)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分享違約金條款;

(4)中介機構無權收取定金。

6.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

(1)中介機構如果受託代理銷售,無權向買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機構現金收購或者變相收購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機構無權禁止和限制委託人與對方當事人見面和談判,如果拒絕,律師應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實成分。

第7條 抵押貸款合同審查

7.1本項審查一般僅對委託人作為買受人、需要申請購房貸款的合同。

律師應協助買受人稽核有關貸款條件和檔案、簽署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或組合貸款協議、抵押協議。

7.2貸款銀行一般均要求買受人提供公積金貸款的住房貸款置業擔保公司擔保和商業貸款的保險公司保險。律師應協助買受人稽核有關檔案,指導買受人簽署擔保協議、保險協議,根據有關規定核對擔保費、保險費。

7.3如果委託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律師應稽核:

(1)買受人購買的房屋是否為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用於本人家庭自住;

(2)買受人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並具備相關證明檔案。

律師應當及時關注有關公積金貸款的限定性條件的變化,並及時提示委託人。

7.4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期限,律師可提供參考方案,但不能替委託人決策。

7.5若委託人購買非居住房屋,律師應提示只能申請銀行商業貸款,具體貸款條件、金額、期限、利率可與具體貸款銀行談判確定。

7.6若二手房轉讓存在貸款,律師應提示:

(1)出讓人已全部還清貸款並已登出抵押登記,或沒有貸款抵押,購房人可直接申請貸款。

(2)如出讓人未全部還清貸款且尚有抵押登記的,購房人可採用轉按揭或先全額還清貸款登出抵押登記後重新申請貸款。轉按揭貸款的一般流程為:

①出賣人取得貸款銀行轉讓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③提交買賣合同及買受人貸款資料交申請銀行稽核;

④申請銀行同意貸款後與受讓方簽訂借款合同;

⑤辦理房屋過戶、抵押登記手續。

(3)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房屋的買受人)辦理貸款的流程及對買受人主體資格及貸款額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貸款或不能全額取得貸款的後果,並告知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能全額或不能取得貸款的處理方式。

(4)律師應提示出賣人,如買受人通過貸款支付房價款應協助買方辦理貸款手續,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對銀行面籤相關的貸款資料。律師同時也應提示買受人,出賣人的共有人不配合辦貸款對買受人所具有的風險。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檢視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影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瞭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籤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檔案

買期房要檢視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檢視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字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字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裡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買房籤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裡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裡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裡面的內容,這可都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籤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 篇9

出售方(以下簡稱甲方):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轉讓甲方房產一事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宣告,甲方所售房屋已經依法取得北京市 區(縣) 的房屋所有權證書,證書證號為 字第 號,房屋結構為 ,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以產權證上登記的建築面積為準)。

甲方保證房屋產權無查封、無債務糾紛,提供的材料齊全、真實有效,可以辦理權屬過戶、稅務登記、貸款申請等與交易有關的各項事宜。

甲方保證所售房屋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規定。甲方對違反國家及北京市關於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條 乙方宣告,乙方購買本合同第一條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承擔違反本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甲乙雙方同意上述房產的交易價格為人民幣(大寫)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第四條 付款

1、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時,即支付購房定金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萬元整(¥____________);

2、乙方採用以下第________種方式

A. 乙方為非貸款客戶,應在簽定本合同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房款;

B. 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戶,應在評估報告出具後三個工作日內,支付除乙方貸款申請額之外的剩餘房款,乙方首付款應為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銀行貸款部分的房款按銀行規定支付;

C. 乙方為公積金貸款客戶,首付款應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交付,且不得遲於對交易房屋進行評估,乙方首付款應為除其貸款額度以外的其他購房款項總和,甲方應向乙方及貸款稽核機構出具首付款收到證明。貸款部分的房款按貸款機構規定支付;

3、乙方經審批所獲貸款數額不足申請額, 乙方應於銀行審批貸款額度通過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補足購房首付款;乙方所申請的貸款未獲批准, 乙方應於銀行不予批准貸款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補足剩餘房款。

4、甲乙雙方交易資金劃轉結算方式以雙方簽署的《居間服務合同》或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第五條 產權過戶

A. 乙方為非貸款客戶的,甲乙雙方應當在乙方支付了全部房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B. 乙方為商業銀行貸款客戶或公積金貸款客戶的,甲乙雙方應在貸款機構簽發的乙方貸款審批通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共同配合辦理完畢產權過戶登記手續

第六條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驗在雙方到主管機關辦理完權屬過戶登記手續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甲、乙雙方均應親自到場,辦理水、電、煤氣、物業、供暖、戶口遷移等相關事宜,確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產生的水、電、煤氣、供暖、物業等各項費用由甲方承擔;房屋交付後所產生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雙方應簽署《物業交驗單》。

2、甲方保證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沒有產權糾紛和債務糾紛,並結清物業、供暖等手續。房屋設定抵押登記的,已通知抵押權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該房屋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或發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甲方應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保證所售房屋建築面積同產權證記載相符;並提供齊全辦理權屬變更的全部手續;

4、甲方存有公共維修基金的,根據北京市規定,在房產過戶之後公共維修基金歸乙方繼續使用

第七條 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區(縣)房地產交易所申請辦理上市批准及房屋買賣權屬過戶相關手續,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屋所有權證。辦理上述手續時產生的稅費及相關費用,由甲、乙雙方依書面約定辦理,沒有書面約定的,依照國家規定繳納。

第八條 乙方交付甲方定金後,雙方依據合同法定金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甲方悔約應當雙倍返還乙方定金,乙方悔約定金不予返還。同時,甲乙雙方如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導致合同履行遲延或無法履行,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他方造成的損失。因遲延履行合同義務,違約方每逾期一日應賠償相當於成交價格的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第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