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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簽訂保密協議需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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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企業招聘員工工作,會涉及企業的商業祕密洩露,通常會與勞動簽訂保密協議。那麼簽訂這一協議時需要注意什麼呢?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需注意什麼

  企業簽訂保密協議需注意什麼

1、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兼顧雙方的利益

我國《勞動法》第20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平等協商約定保密事項,這是勞動領域中關於訂立保密協議的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有權採取措施保護商業祕密,但在訂立保密協議時應注意不能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勞動者有擇業的自由,但在行使權利時同樣不得損害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保密協議跟其它協議一樣,首先必須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則,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該協議無效。

2、應在協議中明確商業祕密的具體範圍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了商業祕密的含義:“不為公眾所知悉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祕密和經營資訊”。如果企業不擁有法律界定的商業祕密,企業就無權對勞動者提出競業限制。

商業祕密的特點是:

(1)從獲取的渠道看商業祕密稱其為祕密也就在於從正常的渠道無法獲取,它與其他工業產權的區別主要就在於它的獲取渠道上是保密狀態,它的存在狀態也是一個保密狀態,除了所有者或掌握者之外,其他人無從得知。一旦成為公知,也就失去了祕密最基本的特點。

(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即該資訊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

(3)具有實用性,也就是應有可應用性。即構成商業祕密的資訊必然可以應用於製造或使用,且一旦應用就必然地取得經濟利益。

(4)權利人必須採取了保密措施。商業祕密的保護區別與專利、商標之處就是它不是通過法律手段或國家執法機關以及民間組織加以保護的,而是祕密所有者本身採取保密措施來保護的。

3、保密與競業禁止義務均應該明確期限

一般情況下,企業對職工離職後的競業限制的最長期限是兩年。

對於離職後的競業禁止的合理期限的確定可由雙方根據商業祕密的價值、競爭優勢的持續時間、員工知悉祕密的程度來加以協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4、合同中必須約定保密費或補償費的金額且應當按約定支付

用人單位可以與掌握商業祕密的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職工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超過兩年),不得到生產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係的其它單位任職,但用人單位應當給予職工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

5、應當明確違約的情形及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可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處理,即約定一定數額或比例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彌補實際損失的,可按實際損失賠償。需要注意的是,違約金數額不得過高,一般不超過職工所知悉的公司商業祕密的許可使用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