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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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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是一筆大的支出,有時候就需要向外借款,那麼就需要簽訂借款合同。小編為大家帶來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樣本,歡迎參考。

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樣本

篇一: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樣本

借款人:

貸款人:

借貸條款

第一條 貸款種類和金額 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同意向其發放以下第 種貸款,金額為人民幣 元(大寫: ),大小寫金額不一致時,以大寫為準。

A、個人商品住房貸款 B、個人商業用房貸款 C、個人自建房貸款 D、經濟適用房貸款 E、集資建房貸款(房改房) F、其他:

第二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貸款用途為 。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貸款挪作他用,貸款人有權監督貸款的使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本合同項下貸款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實際放款日與到期日以借據為準。借據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利率

4.1貸款利率以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為基準利率, (上/下)浮 %,據此確定年利率為 %,並按照以下公式換算: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4.2貸款發放前,基準利率調整並適用於本合同項下貸款的,適用新的基準利率並按照第4.1條的約定重新確定貸款利率;貸款發放後遇基準利率調整,貸款利率按照以下第 種方式處理: A、貸款期限在一年(含)以下的,執行本合同利率,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每次基準利率調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開始,按該次調整後的基準利率(如基準利率在一個公曆年度內經兩次或兩次以上調整的,則以該公曆年度內最後一次調整的基準利率為準)及上述4.1條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新的利率; B、在貸款期限內不調整; C、其他: 。

第五條 放款

5.1貸款人發放或繼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是:本合同項下擔保已經生效(以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已辦妥登記備案或預登記手續,且房地產開發商已提供有效的連帶保證擔保),且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未發生任何違約行為。

5.2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將貸款分 次劃入下列賬戶,貸款的發放和支付通過本賬戶進行。貸款利息自實際放款日起計算: 戶名: 賬號: 開戶行:

5.3貸款資金應由貸款人通過受託支付方式向房地產開發商支付。貸款人受託支付是指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物件。貸款人有權在貸款資金髮放前稽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並詳細記錄資金流向,歸集儲存相關憑證。

5.4在貸款發放和支付過程中,借款人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提高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A、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 B、借款期間,借款人未按約定的還款計劃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C、借款人擅自將抵押物拆除、轉讓、出租或重複抵押等; D、拒絕或妨礙我行對貸款使用情況和抵押物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E、提供的檔案、資料不實,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 F、與他人簽訂有損我行權益的合同或協議; G、保證人違反保證條款或喪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毀損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或質押權利價值明顯減少影響我行實現質權,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實新保證或新抵(質)押; H、借款人在合同履行期間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後,其遺產或財產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拒絕繼續履行原借款合同; I、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或支付。

第六條 還款

6.1經協商一致,借款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A、按月等額本息還款法(按月計息) 每月本息還款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B、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月計息) 每月本息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C、按月等額本金還款法(按日計息) 每月本息還款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還本金)日利率本期實際天數 D、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 E、按月付息,按 (月/三個月/六個月/一次性)還本; F、其他: 。

6.2每期還款日: 日;最後一期還款日為貸款到期日。

6.3借款人指定其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下列個人結算賬戶作為專門的還款賬戶:

6.4在每期還款日前,借款人應向還款賬戶中足額存入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並授權貸款人於每期還款日從還款賬戶中劃收;借款人有未償付的貸款本息或其他費用的,應及時存入還款賬戶,並授權貸款人隨時劃收。如果還款賬戶中的款項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應付款項,貸款人按費用、利息、本金的順序劃收。

6.5若還款賬戶發生掛失、凍結、止付、結清,或借款人需要變更還款賬戶的,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在變更手續生效前,若原還款賬戶已無法足額劃轉,借款人應到貸款人處辦理櫃面還款。借款人未及時辦理還款賬戶變更手續或未及時到貸款人櫃面還款導致未按期足額清償到期貸款本息及其他費用的,借款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 提前還款

7.1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應於擬定提前還款日前30天向貸款人提交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同意,方可提前還款。

7.2借款人提前還款應滿足以下條件:

A、按如下標準向貸款人支付補償金:

B、貸款發放後第一年內不允許提前還款,一年後每年提前還款不超過2次,每次還款金額不低於初貸金額(合同金額)的20%。

C、在提前還款時,在本合同項下不存在到期應付未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但不限於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和其他費用。

D、 。

7.3提前還款部分按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和實際佔用天數計收利息;借款人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金的,應結清全部利息。

7.4由於借款人提前還款而造成貸款期限發生變化的,未償還部分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貸款利率: A、按原貸款利率計息; B、自縮短期限之日起,貸款利率按調整後的實際期限所對應的基準利率和第4.1條約定的利率浮動比例確定並執行,但縮短期限前已經計收的利息不予追溯調整。

第八條 貸款展期

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需要辦理貸款展期時,應在貸款到期前30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展期的,雙方另行簽訂展期協議。如貸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則借款人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償還貸款本息。

第九條 罰息

9.1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償還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2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使用的貸款,貸款人有權按罰息利率按日計收利息;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罰息利率計收復利。罰息利率按在第四條約定的利率基礎上加收 %確定。

9.3貸款利率按第4.2條的約定進行調整的,利率調整後罰息利率亦相應變動,其變動週期與利率變動週期一致。

第十條違約及違約責任

10.1發生下列一項或多項情形的,構成借款人違約:

A、借款人未完全適當的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承諾、保證、義務或責任; B、借款人或擔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 C、以未取得產權的房屋做抵押的,抵押人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登記備案或預登記手續,或未在約定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 D、借款人所購房產或抵押物、質物發生質量、權屬等糾紛,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E、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失蹤或被宣告失蹤,或者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而無繼承人、受遺贈人、監護人或財產代管人拒絕代借款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 F、借款人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G、借款人對其他任何債務在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不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已經或可能影響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義務的履行的。 H、發生第10.2條所述情形,借款人未另行提供貸款人認可的新的擔保的; I、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10.2借款人連續三個月或累計六次未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或發生其他違約情形的,貸款人有權停止發放尚未發放的貸款,宣佈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償全部或部分貸款,以及所產生的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直至解除合同。

10.3借款人違約,除第11.2條的約定外,貸款人有權採取本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 扣收

11.1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到期(包括提前到期)貸款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補償金或其他費用的,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開立在西安市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但是貸款人應當通知借款人。對於因借款人聯絡方式變更造成貸款人無法電話或信函通知的,貸款人可以公證送達等各種法律認可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11.2貸款人扣收借款人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時,需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需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其餘部分到期時按該筆定期存款開戶日的定期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因扣收而產生的利息損失,由借款人承擔。

第十二條 費用

訂立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登記、公證、評估等費用,以及由於借款人和擔保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產生的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等所有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貸款人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償,並從貸款墊付之日起計收活期存款利息。

第十三條 共同借款

本合同如涉及二人以上(含)共同借款,共同借款人均應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對全部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貸款人有權向任一借款人追索未償還的貸款本息和應付未付的其他費用。

抵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擔保時,抵押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四條 抵押物

14.1抵押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抵押擔保,抵押物詳見《抵押物清單》。《抵押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2《抵押物清單》對抵押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該抵押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抵押權構成任何限制。

14.3貸款人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附屬物、新增物,以及因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14.4抵押人應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證抵押物的完好,貸款人有權隨時檢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況,抵押人應予配合。

14.5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應當通知貸款人並將抵押的事實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長於貸款期限。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應事先徵得貸款人同意,並將抵押事實告知買受人等相關人員。由此取得的的收益,按照第14.8條的約定處理。

14.6抵押物發生或可能發生損毀、滅失的,抵押人應及時告知貸款人,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及時向貸款人提交有關主管機關出具的毀損、滅失證明。

14.7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應立即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應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14.8抵押人所獲得的抵押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的賬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抵押物,以恢復抵押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抵押人可將上述價值自由處分。

14.9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況,而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應向貸款人予以足額補償。

第十五條 擔保範圍

抵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十六條 抵押登記

16.1本合同簽訂後,抵押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登記證明在貸款全部還清之前由貸款人保管;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抵押人和貸款人應辦理變更登記。

16.2抵押物為尚未取得產權的房屋的,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0天或貸款人另行要求的時間內辦妥登記備案或預抵押登記手續。抵押人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後,應在30天或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在取得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之前,抵押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原件應由貸款人保管。

16.3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貸款應積極協助抵押人辦理登出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抵押物的處分

17.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抵押物拍賣、變賣後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抵押人協商將抵押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第14.6條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C、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17.2未經本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本抵押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行抵押或發生其他任何有損抵押權人權利的行為。抵押人違反此約定的,抵押權人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7.3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償還抵押物擔保範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抵押人。

17.4貸款人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應予積極配合。對本合同項下依法設定抵押的抵押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人民法院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抵押人應當在六個月內主動騰空房屋。如果貸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臨時住房,抵押人應當向貸款人支付租金;已經產生的租金,應當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17.5貸款人在處分抵押物過程中所產生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應當從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質押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質押擔保時,出質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十八條 質物

18.1出質人自願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向貸款人提供質押擔保,質物詳見本合同附件《質物清單》。《質物清單》作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8.2《質物清單》對質物價值的約定,不作為貸款人處分質物時的估價依據,不對貸款人行使質權構成任何限制。

18.3貸款人質權的效力及於質物所生的孽息,以及因質物毀損、滅失或被徵用等而產生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

18.4質物價值發生了不利於貸款債權的變動的,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或出質人補足質物價值,借款人或出質人應在貸款人要求的時間內補足。

18.5質物移交貸款人保管的,貸款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造成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貸款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貸款人不能妥善保管質物可能使其滅失或者毀損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貸款人將質物提存,或要求提前清償債務而返還質物。

18.6出質人所獲得的質物的賠償金、補償金、保險金以及處分質物所得收益,貸款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進行處理:

A、清償或提前清償借款人在主合同項下的債務; B、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主合同項下債務的履行; C、用於修復質物,以恢復質物的價值; D、雙方另行約定的其他方式。 出質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貸款人要求的新擔保的,出質人可將上述款項自由處分。

第十九條 擔保範圍

質押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質物保管費用、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條 交付和登記

20.1本合同簽訂後,出質人應將質物或權利憑證交付貸款人,貸款人驗收無誤後應向出質人出具收押憑據,質物的保管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20.2本合同項下質物依法需辦理質押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到有關登記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經變更登記的,出質人和貸款人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完畢各項義務後,貸款人應積極協助出質人辦理登出登記手續,並將相關權屬檔案退還出質人。

第二十一條 質物的處分

21.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拍賣、變賣、兌現、提現,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與出質人協商將質物折價以抵償借款人所欠債務:

A、貸款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償; B、發生18.4條所述情形,出質人或借款人未按貸款人要求補足質物價值的; C、貸款人與出質人約定將質物兌現或提現償還到期債務; D、貸款人依法可以處分質物的'其他情形。

21.2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先於主債務履行期的,貸款人可以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兌現。貸款人依前款約定兌現價款後,應與出質人協商,將兌現的價款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帳戶,以擔保借款人債務的履行。

21.3質物的兌現或提現日期後於債務履行期屆滿日,借款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後30天內仍未清償債務的,貸款人有權將質物提前兌現或提現,以所得價款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因提前兌現或提現產生的損失由出質人承擔;如果質物在借款人債務履行期屆滿30天內到期的,貸款人應在質物到期日按第21.2條約定的方式處分質物。22.4未經本質押權人同意,質押人不得將本質押合同項下的質押物再行質押或發生其他任何有損質押權人權利的行為。質押人違反此約定的,質押權人有權宣佈貸款提前到期,並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1.5處分質物的所得在償還質押擔保範圍內借款人的全部債務後還有剩餘的,貸款人應將剩餘部分及時退還出質人。保證條款 本合同項下貸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證擔保時,保證人承諾並遵守如下條款:

第二十二條 保證方式

保證人自願向貸款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二十三條 保證範圍

保證擔保範圍包括:本合同項下全部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補償金、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二十四條 保證期間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按下列第 種方式確定:

24.1階段性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但是自辦妥正式抵押登記手續並且貸款人已收到房屋他項權利證書之日起,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自動解除,但對在此之前已到期的借款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

24.2全程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本合同項下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

第二十五條 扣收

保證人不按本合同約定履行保證擔保責任的,保證人授權貸款人從保證人開立在西安市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所有賬戶中扣收相應款項用以清償。扣收保證人的定期存款的,按第11.2條的約定執行。貸款人扣收時應當通知保證人。

其他條款

第二十六條 轉讓

26.1貸款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其他方。貸款人權利的轉讓應當通知借款人和擔保人,通知可以書面通知或在公開媒體上釋出公告等形式作出。由於貸款人權利轉讓需要變更抵押或質押登記的,抵押人或出質人應予以配合。

26.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和擔保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其他方。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和擔保人承諾

27.1貸款發放後,借款人與售房人就所購房屋質量、權屬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不減少或免除借款人的還款責任,也不限制、減少或免除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本合同應正常履行。

27.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無需經擔保人同意,擔保人仍應繼續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

A、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同意變更借貸條款,但是未加重借款人的責任的; B、貸款人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 C、貸款利率依據第四條約定進行調整而導致利息增加的; D、貸款人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給任何其他方的。

第二十八條 保險

28.1如果貸款人要求,抵押人/出質人應辦理抵押物/質押物保險,保險期限應不短於貸款期限,保險金額應不低於貸款金額。保險費用由投保人負擔。

28.2保險單中應當註明貸款人為第一受益人,並且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貸款人權益的條款。保險單中應當特別約定,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將保險賠償金直接劃付貸款人指定賬戶。保險賠償金應按照本合同第14.8條的約定處理。

28.3在貸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權未得到全額清償前,抵押人/出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貸款人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相關費用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出質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公證

如果貸款人要求,各方應對本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借款人和擔保人同意本合同經公證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借款人或擔保人不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貸款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通知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借款人和擔保人應當立即通知貸款人:

30.1借款人的其他任何債務到期(包括被宣佈提前到期)後未予清償,或者借款人未予履行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或其他義務;

30.2涉及刑事案件、訴訟、仲裁、糾紛,對其償債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

30.3地址、聯絡方式、工作單位發生變更;

30.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凍結、徵用、被列入拆遷範圍或發生權屬爭議;

30.5擔保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經營機制發生變化,包括但不限於: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賃、合併、分立、聯營、合資或合作;歇業、解散、停業整頓、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工商行政登記;企業章程、法定代表人、股權等發生變更;

30.6影響或可能影響貸款本息按期足額償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保密

貸款人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為訂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貸款人提供的有關非公開資訊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31.1貸款人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或金融監管機構的要求,將有關本合同的資訊和其他相關資訊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供具有適當資格的機構或個人查詢和使用,貸款人也有權為本合同訂立和履行之目的,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企業信用資訊基礎資料庫和其他依法設立的信用資料庫查詢借款人和擔保人的相關資訊。

31.2借款人、擔保人在本合同項下發生違約行為的,貸款人有權視違約情況公開違約資訊,或為催收之目的將有關資訊提供給催收機構。

31.3法律法規或其他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獨立性

本合同任何條款的無效或不可執行,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也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效力。其中,借貸條款部分或全部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不影響抵押條款、質押條款或保證條款的效力,擔保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十三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各方應積極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33.1提交 仲裁委員會在 進行仲裁。

33.2向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3.3

第三十四條 其他

34.1貸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遲延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不構成對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的放棄或變更,也不影響其進一步行使該權利或任何其他權利。

34.2本合同各條款的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對合同條款的內容和解釋構成任何限制和影響。本合同中的擔保人分別指抵押人、出質人或保證人;本合同項下有兩種或兩種以上擔保的,擔保人指所有提供擔保的合同當事人。

34.3本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抵押或質押擔保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登記或交付才能生效的,相關條款和內容自簽訂之日起成立,於登記或交付之日起生效。

34.4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當事人和 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補充條款

  貸款人(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借款人(簽字): 共同借款人(簽字):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個人購房借款合同樣本

合同編號:

借款人姓名: 高XX

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XXXX

貸款人(抵押權人):中國銀行九原支行

住所: 沙河街 63號

抵押人姓名: 高XX

身份證號碼: XXXXXXXXXXX

抵押財產共有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保證人:

住所:

證件型別及號碼: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借款人:高XX

貸款人(抵押權人):中國銀行九原支行

抵押人:高XX

保證人:

本合同各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為明確責任、恪守信用,經充分協商簽訂本合同,保證共同遵守執行。

借貸條款

第一條 貸款幣種與金額。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申請並經過審查,同意向借款人發放個人 二手房 (二手住房、商業用房)貸款(以下稱貸款),借款幣種 人民幣 ,金額為(大寫) 壹拾貳萬 元整。

第二條 貸款用途。貸款用於借款人購買坐落於 青山區富強路7號街坊39-32

,《房地產買賣(預售)合同》號 或房產證號480143的 住房 (住房、商業用房),建築面積為55.7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貸款挪作他用。

第三條 貸款期限。借款期限為 180個月,自 2010 年 月 日至2025 年 月 日。如實際放款日和到期日與本合同約定不一致,則以借款借據為準。借款借據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條 貸款利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外幣按中國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次基準利率 4.95 ‰(上浮或下浮) 15 %執行,執行利率為 4.2075 ‰,利率浮動週期為 12 個月。貸款利息自貸款發放之日起計算。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法定利率調整,貸款人按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五條 貸款發放條件:

除非貸款人同意,在以下條件在形式和內容均令貸款人滿意地全部達成之前,貸款人無義務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規定的貸款。

1、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履行了全部的義務;

2、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已經簽妥有關貸款的全部檔案,且所籤之檔案為貸款人接受;

3、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已按要求辦理相關手續並付清所有費用;

4、本合同已由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及財產共有人)、保證人簽字和蓋章;

5、

第六條 貸款撥付。借款人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在本合同生效後,以借款人購房款的名義將貸款分 1 次以轉賬形式劃入 (售房者)在銀行開立的賬戶(開戶行: ;賬號: ),以購買本合同第二條所列之房產。貸款人將貸款以轉賬形式劃入借款人指定賬戶,貸款人即履行了本合同項下的放款義務,同時亦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對貸款人的債務。債務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借款人違約而給貸款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七條 貸款償還。貸款人與借款人雙方商定,自貸款發放次月起,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共 180 期,還款日為每月 10 日。借款人自願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計算公式見附件)歸還貸款本息。

(1)等額本息還款法;(2)等額本金還款法;(3)其他:

第八條 借款人在中國銀行開立個人結算 賬戶,戶名高XX,,賬號 ,並保證在每期還款日前存入當期足額還本付息的存款,同時授權貸款人於每期還款日從該賬戶中扣收貸款本息;如果該賬戶內資金不足償還當期款項,借款人授權貸款人從借款人在貸款人處開立的任何其他賬戶中扣收相關款項,直至借款人項下的借款本息、費用全部清償為止。

第九條 借款人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貸款人將按當前執行利率基礎上加收 50 %計收罰息。借款人以長城信用卡歸還貸款本息發生透支,應立即無條件歸還透支本金,並按信用卡透支利率支付透支利息。

第十條 借款人不按期償還貸款利息時,貸款人有權對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計收復利。

第十一條 本合同簽訂後且在貸款發放前,若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等事宜發生糾紛,本合同即告中止。由貸款人視上述糾紛解決情況,在半年內決定是否解除或繼續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條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與售房者就該房產有關質量、條件、權屬或其他事宜發生的任何糾紛,均與貸款人無關,本合同應正常履行,借款人應按照約定歸還貸款本息。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後,借款人需提前部分或全額還款的,應提前15個工作日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經貸款人確認後即不可撤銷,並作為本合同的補充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部分,除計收正常利息外,貸款人有權對提前還款金額部分按照原貸款利率計收一個月利息作為損失補償金。

第十四條 陳述與保證

1、借款人的陳述及保證如下:

(1)按本合同規定,按時、按期、按金額歸還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並繳付根據本合同約定應付的其他款項;

(2)借款人保證履行本合同中約定的一切義務;

(3)借款人保證向貸款人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4)當有任何涉及借款人的訴訟或仲裁發生,保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貸款人;

(5)按照貸款人合理之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貸款人合法權益;

(6)借款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及其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民事行為,借款人現在或將來均不得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貸款人採取任何經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7)借款人的上述宣告與保證是連續的,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之前始終有效,並在本合同每次修改、補充、變更之日均視為由借款人重複做出。

2、貸款人的陳述與保證

貸款人基於借款人確切履行本合同全部條款以及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人、保證人確切履行本合同的條件下,作如下的陳述與保證:

按本合同有關約定,提供貸款予借款人,但由於貸款人的合理原因導致貸款人未能貸出款項之情況發生,貸款人不負責,且有關各項費用將不退還。

第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事項的,即構成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貸款人有權在以下任何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宣佈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貸款提前到期,並向借款人和保證人發出《提前還款函》,要求借款人在《提前還款函》規定的期限內清償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息(包括拖欠利息),而無須為正當行使上述權利所引起的任何損失負責:

(一)借款人違反本合同第一條至第十四條中的任何條款;

(二)借款人本人因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還款能力、被宣告失蹤、死亡而無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監護人、財產代管人或受遺贈人拒絕為借款人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

(四)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或在本合同期內累計六個付款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

(五)借款人連續三個付款期以信用卡透支方式償還貸款本息;

(六)在貸款期限屆滿以前,借款人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的;

(七)在本合同訂立時,故意隱瞞與訂立本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

(八)根據擔保條款的約定,因擔保人、抵押物發生變故或擔保人違反擔保條款的約定,致使擔保人需提前履行義務或貸款人提前處分抵押物的;

(九)借款人發生其他可能影響歸還貸款人貸款本息的行為。

第十六條 訂立、執行本合同產生的一切費用,均由借款人負責支付。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抵押條款

第十七條 抵押人宣告與承諾如下:

(一)抵押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抵押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及進行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活動均為民事行為。抵押人現在或將來均不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抵押權人採取任何經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二)抵押人對抵押財產享有合法的所有權或處分權。抵押人保證抵押物之上沒有其他共有人,或者雖有共有人但抵押已獲所有共有人的書面許可。

提供之抵押物,在本合同簽訂前,未抵押予任何銀行、公司和個人。並且抵押人並不因為在本合同項下抵押權的設定而喪失向其他債權人清償債務的能力,或損害抵押人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三)抵押人完全瞭解本合同的內容,抵押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的簽字經過合法的授權。並保證履行本合同抵押條款約定的一切義務與責任。

(四)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五)在抵押人有違約行為發生時或合同項下的借款人有違反合同事件發生時,不可撤銷地授權抵押權人,有權依法將抵押物出賣、出租或用任何方式處理,並有權簽署及訂立任何關於抵押物之檔案或契約,或將抵押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抵押權益轉讓給任何第三人。

因違約而導致處分抵押物時,抵押人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無條件自找住房或接受其他方式的安置。

(六)抵押人應向抵押權人預先通知在抵押有效期內發生的任何形式的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抵押人不因上述產權變動或經營方式改變而免除擔保責任。

(七)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人準時繳交稅務、有關部門對抵押物所應收之任何稅項、維修保養費用、管理費、水費、電費及其他一切雜費,保證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八)抵押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任何設立、變更或登出登記,應立即通知並將有關登記副本送交抵押權人。

當住所、工作單位以及聯絡方式等發生變化以及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並可能對所設定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抵押人保證在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抵押權人。

(九)抵押人同意按照抵押權人合理之請求,採取一切措施及簽訂一切有關檔案,以確保抵押權人的抵押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對於抵押權人或其合法代理人按本條約定所處理之任何事務或簽署之任何檔案,抵押人及其財產共有人均予以承認。

第十八條 抵押人保證以合法擁有的房產(即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單》列示財產)的全部權益及其房地產的價值全部抵押給貸款人(即抵押權人),作為償還借款人本合同借貸條款項下之貸款的擔保,並保證承擔法律責任。借款人無論何種原因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到期應付債務(包括因借款人或抵押人違約而由貸款人宣佈提前到期的債務或貸款人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宣佈解除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貸款人(即抵押權人)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享有優先受償權。

第十九條 抵押擔保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證費用、執行費用等)及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二十條 抵押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被擔保債務清償之日。

第二十一條 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佔有和管理,抵押人應妥善保管抵押物,並負責維修、保養,保證抵押物完好無損,並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如抵押物發生損毀,不論原因為何,亦不論任何人之過失,抵押人均須負責賠償抵押權人之損失。

第二十二條 抵押期間由於抵押人的過錯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應由抵押人承擔責任,抵押人應在三十天內或貸款人規定的期限內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認可的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二十三條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自行以轉讓、出租、交換、贈與、再抵押等方式處分抵押物。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如因此而發生任何損失,不論何人之過失,均由抵押人負全部責任,並向抵押權人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二十四條 抵押物抵押期間,若貸款人認為有必要對抵押物重新估價,抵押人必須予以合作。貸款人認為抵押物價值不足以擔保其債權時,抵押人、借款人應補充新的抵押物作為擔保。如抵押人、借款人不願提供新的抵押物,貸款人有權宣佈借款全部到期,處置抵押物並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五條 因發生本合同第十五條所述情況,貸款人宣佈提前收回貸款而未受清償的,貸款人有權提前處分抵押物。

第二十六條 抵押人同意按貸款人要求向指定之保險公司投保指定之險種,保險期限不短於貸款期限,投保金額不低於貸款金額,並以抵押權人作為保險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正本由抵押權人執管。在保險期內,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斷或撤銷保險。如保險中斷或撤銷,抵押權人有權代為續保或投保,由此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應對因保險中斷或撤銷而致使抵押權人遭受的一切損失承擔全部責任。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範圍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用於向貸款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

第二十七條 本抵押條款所設立的擔保具有獨立性,無論何種情況,本抵押條款將不因其所擔保的借款條款的無效或可撤銷而無效或可撤銷。

保證條款

保證人根據借款人的請求,同意為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提供保證擔保,保證人承諾並遵守本合同的如下條款:

第二十八條 保證人自願為借款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如借款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一正常還款日或被宣佈貸款提前到期的提前還款日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保證人承諾按貸款人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第二十九條 保證責任範圍為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包括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公正費用、執行費用等)、因債務人違約而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和其他所有應付費用。

第三十條 保證期間為以下第 方式: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主債務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記證書交付貸款人之日。

貸款人依據本合同借貸條款、抵押條款中的約定,宣佈貸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償部分或全部債務視為主債務到期。在保證期間,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在貸款人的網點開立特戶,該賬戶賬號為: ,並自願將此賬戶質押予貸款人。保證人向該賬戶中存入不低於借款人在甲方貸款金額 %的保證金,並依法轉移質押物佔有權,在借款人未償清貸款人全部貸款本息前,不得銷戶。若保證人不按合同履行保證責任,貸款人有權從其特戶、結算賬戶或其他銀行賬戶直接扣收相關款項,或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利。

第三十二條 保證人承諾督促借款人按時歸還貸款,並按貸款人的要求,幫助貸款人追收借款人的債務。

第三十三條 在借款人有違約事件發生時,保證人不可撤銷地同意承擔還款義務,貸款人求償貸款有自主選擇權,保證人放棄對物的擔保的優先抗辯權,現在或將來均不得以其機構、行為或財產享有豁免權為理由對貸款人採取任何經濟、行政措施,或對任何司法管轄、審判和執行提出異議或抗辯。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發生變更,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變更後的機構應在上述書面通知內確認承擔保證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義務。如貸款人認為變更後的機構不具備完全的保證能力,變更後的機構及借款人有義務為貸款人落實可接受的新的保證人,上述新的保證人應當在保證方變更前15天內,向貸款人出具確認承擔保證方在本合同中所有義務的法律檔案。如不能確認新的保證人,則視為借款人、保證人違約,貸款人有權宣佈本合同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及其他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貸款人由於國家利率政策調整而執行新利率的,無須徵得保證人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中借貸條款如因某種原因導致其部分或全部無效,不影響保證條款的效力,保證人仍應按照約定承擔責任。

其他條款

第三十七條 法律適用及爭議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可按以下第( )方式解決。在協商或訴訟期間,本合同中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繼續履行。

一、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按該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則進行。

第三十八條 合同的變更、解除及終止

1、合同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本合同。

2、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3、貸款人與借款人、保證人商定,在貸款人認為必要的情況下,貸款人可以不經借款人同意,將債權轉讓給保證人或第三人。借款人仍應無條件的遵守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條款。保證人同意接受轉讓的債權,轉讓的價格不低於借款人所欠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罰金、違約金等之和。

4、借款人按期付清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本息及其他費用,並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及其他所有責任後,本合同即告終止。貸款人將協助抵押人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並將抵押物的所有權權屬證明檔案退還抵押人。

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自借款人、貸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後生效。

第四十條 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證人違反本合同時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借款人不依本合同的規定付足應付的任何款項、費用,貸款人可以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索,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費用由借款人負責;貸款人為保障本身利益先行墊付的費用,貸款人有權隨時向借款人追討,並有權從實際支付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貸款利率計收利息。

第四十二條 特別提示

本合同的所有條款貸款人已經與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進行了充分的協商。

貸款人已提請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特別注意有關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並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貸款人已經應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出相應的說明與解釋。

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六份,貸款人、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各執一份,公證機關、房地產登記機構各執一份,副本按需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1、借款人同意貸款人將其本人的信用資訊提供給中國銀行內蒙古分行轄內各機構;

2、合同各方違反本合同,自願接受強制執行;

3、保證人(抵押人)必須主動協助貸款人收回貸款本息及處理借款人違約事件;

4、當貸款人因借款人連續 三期或累計六期未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而行使抵押權時,保證人保證以不低於借款人所欠貸款人貸款本息(含罰息)及貸款人行使債權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等的價格回購借款人房屋,償還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所有債務;

5、 ;

  借款人(簽字):

  貸款人(蓋章): 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抵押人及共有人(簽字):

  保證人(蓋章): 法定或授權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合同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署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