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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門】房屋買賣合同彙編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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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8篇,歡迎大家分享。

【熱門】房屋買賣合同彙編八篇

房屋買賣合同 篇1

出售方(甲方):

購買方(乙方):

甲、乙雙方就位於的買賣相關事宜,協議條款如下:

一、甲方自願將紅山駝峰路慧豐小區一樓商鋪以 人民幣賣於乙方,乙方當場一次性全款付給甲方。

二、該商鋪房屋產權及附加手續,由甲方負責全部辦理並交於乙方,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上下水、暖、電、氣、網線按國家建設部門規定,由甲方配齊。

三、此商鋪甲方於 年 月 日之前交乙方管理使用。

四、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儲存1份,中介人儲存1份,簽字後生效,不得反悔。

甲方:乙方: 中介人:

年 月日

《商鋪房屋買賣合同》補充合同

關於甲方姬君林賣給乙方張純華位於上郡南路開光路口以北,上郡路西君正商住樓門面房,由北向南第七、第八兩間門面房,達成以下補充協議:

於20xx年7月21日之前楊亞峰徹底還清所欠張純華陸拾萬元人民幣加利息後,乙方必須交回與甲方所寫的《商鋪房屋買賣合同》並此合同作廢,若楊亞峰於20xx年7月20日前不能還清所欠張純華之全款和利息,甲乙雙方所籤《商鋪房屋買賣合同》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介證明人:

20xx年10月20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2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

二手房買賣在實踐中很常見,也是經常引起糾紛的型別。那麼,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該怎麼做?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律師應該給購房者提供哪些意見?怎麼才能避免在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第1條 本指引的定義及提示

1.1本指引所稱“二手房”,是相對開發商開發銷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產產權交易市場中產權明晰、經過一手買賣之後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購的各類政策性住房。

已購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職工個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集資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設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稱二手房買賣,是指出賣人將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購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權通過合法程式轉讓給買受人,買受人接受該房屋所有權並支付價款的民事法律行為;二手房買賣合同就是在該買賣過程中,出賣人與買受人簽訂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1.3本指引所稱買受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支付價款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稱出賣人,是指二手房買賣行為中通過轉移房屋所有權換取價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登記機關,是指房地產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

1.5本指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服務的房地產諮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房地產諮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資訊、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房地產代理,是指專業服務機構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辦理房屋買賣、房屋產權登記過戶等方面的服務的經營活動。

1.6本指引所稱房地產諮詢人員,是指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有與房地產諮詢業務相關的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並取得考試合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

1.7本指引所稱房地產經紀人,是指具備經紀人條件(經過考試、註冊並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房地產經紀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1.8本指引的有關內容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二手房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房屋(含港澳臺)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適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內容,僅作為律師從事二手房買賣合同業務操作時的參考,不作為評判律師執業能力及過錯的依據。

第2條 對買賣合同主體狀況的審查

2.1二手房的買受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出賣人應當是依法登記在房屋產權登記簿上的房屋所有權人。

2.2基於各種財產目的和利益,買受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購買,也可以他人的名義購買,還可以設定房屋信託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師可以根據委託人的購買目的,提供優選方案供委託人參考,但是不能代替委託人決策。

2.3律師應當注意:除了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國務院所屬部門規章外,還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地方政府規章、具體的行政措施、辦事流程及規則等。這些地方性法規及各類規章對買賣主體作了一些資格限制,雖然未必導致合同無效,但可能導致當事人所簽訂買賣合同無法履行或受到行政處罰,或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因此必須充分注意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具體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對於有資格限制的交易主體,律師應當提示審查相關主體的資質、許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中:

(1)交易主體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師應當提示審查公司董事會、股東會審議同意交易的書面檔案。

(2)交易主體是國有的,應當提示審查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

(3)交易主體是集體企業的,應當提示審查職工代表大會的批准檔案。

(4)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屋的,律師應提示審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5)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自用房屋的,應當提示審查其是否持有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的設立境內機構的證明和來境內工作、學習的證明。

(6)對於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以下的境外個人,律師應提示其購買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礙與風險。

2.5律師應提示:集體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經依法徵用,只能出售給本集體具備居住房屋建設申請條件的個人。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個體經營者。

第3條 對於權利狀況的調查與稽核

3.1權屬審查

3.1.1律師應當提醒買受人審查二手房的權屬證明及相關檔案。對於沒有依法進行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屋或權屬有爭議的房屋,應提示其法律上的風險及可能的後果。

在有些情況下,儘管沒有房產證,但是在評估風險後,可以通過信託設計進行交易或在有擔保的前提下交易,對此應當有當事人的另行委託。

3.1.2為慎重起見,律師應建議買受人向房地產登記機關調查核實權利證書及其記載內容的真實性、同一性,以瞭解擬交易的房屋是否有產權爭議。

不同的城市設定的房地產管理機關的名稱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律師提供諮詢意見前,應當瞭解本地的房屋登記管理機構。

土地使用權登記機關是二手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但是應當加蓋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義發證。

律師在審查土地使用權證時應知曉房屋所在地的規定,瞭解土地登記機關是否已向轄區的所有房屋發放土地使用權證還是向部分房屋發放了土地使用權證。如果有土地使用權證,應提示買受人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相關事宜。

3.1.3律師應對房屋所有權證的真偽進行審查,及時發現證書的真偽。律師還應對出賣人的身份進行核查,確定是否存在冒名頂替的出賣人。

3.2共有財產審查

3.2.1律師在審查房屋所有權證書時,應當關注擬交易的房地產是否存在共有權人。

3.2.2二手房屬於兩個以上(含兩個)主體共有的,應當審查(提交)共有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必要時律師應出具範本檔案。

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

3.2.3律師應當注意:我國婚姻法規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為主,約定個別財產製為補充的婚姻財產制度。儘管房地產登記簿記載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所有權人為一人,也應徵求其配偶的書面意見或者由出賣人提交個別財產協議。如賣方稱單身,應要求其提供單身證明,如賣方稱離婚則要求其出示離婚協議、離婚調解書或判決書,審查離婚法律檔案對所售房屋的處理情況,必要時應到出具離婚法律文書的機關進行核查。

3.2.4律師應當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發生繼承的房屋,應提醒委託人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繼承人,辦理繼承公證後,由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後,方可簽訂買賣合同。

3.3權利限制審查

3.3.1交易前,律師應當審查二手房有無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或者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權的情況,必要時律師應向登記機關和有關部門查詢。

一般說來,有權查封的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有權對房地產採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包括稅務機關、海關、建設行政管理機關等。

3.3.2無法取得獨立證據的,律師應提示當事人作出沒有權利限制的說明。

3.3.3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權利的,律師應提示不得買賣或告知買賣的風險。

3.3.4律師要提示委託人,出於國家安全和軍事安全的考慮,國家安全部門規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給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關專案辦公室出具准予購房的證明。律師可向房屋所在地有關政府部門、街道辦事處或居民委員會進行調查。

3.3.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購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師應就交易房屋的類別及性質進行審查,確定房屋的類別。如是央產房,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央產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單位已到央產房交易辦公室辦理了登記備案,否則買賣雙方無法進行交易。

3.3.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經濟適用房、集資建房或回遷房等按照經濟適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體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轉、流轉的時間限制、主體資格的限制等。

3.3.8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出售人或買受人行為能力,以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為準,如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相關的代理或監護手續是否完備、合法。

3.4他項權利設定審查

3.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審查二手房有無抵押等他項權利設定情況。

若有抵押,應當取得出賣人已經通知抵押權人的書面證據,或者取得抵押權人等他項權利人書面同意轉讓的證明。

律師應當提示:買房人有承擔所購房屋被追及償還債務的風險。

3.4.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在出賣二手房前,應當在合理的期限內將要出售的情況書面通知抵押權人。如果沒有履行通知義務,買賣合同無效。

3.5優先購買權審查

3.5.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在同等條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買受人應當審查優先購買權人有無放棄優先購買權或同意出售的證明。

3.5.2律師應當提示出賣人,如果房屋出租的,應將要出售的情況在合理的期限內提前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為3個月。

3.5.3如果沒有取得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檔案,律師應當提示買賣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為無效的風險。

3.5.4如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律師應提示買受人購房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並與承租人簽訂租賃主體變更合同。

3.5.5通過拍賣購買二手房的,律師也應當關注共有權人、承租人是否放棄了優先購買權。如果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有效證明,應當關注拍賣程式是否規定了優先購買權人的權利行使條件。

3.6其他權利限制情形的審查

3.6.1律師應當關注和提示買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的,不得買賣。

3.6.2若是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買賣,還要審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有無下列禁止買賣的情形之一:

(1)以低於房改政策規定的價格購買且沒有按照規定補足房價款的;

(2)住房面積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控制標準,或者違反規定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且超標部分未按照規定退回或者補足房價款及裝修費用的;

(3)處於戶籍凍結地區並已列入拆遷公告範圍內的;

(4)上市出售後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5)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6)有法律、法規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師應提示: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滿5年的不得按市場價格出售住房,確需出售的,可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出售單價不得高於購買時的單價。

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住滿5年的,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以簽訂合同時間為限;有些即使住滿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有些經濟適用房可以按市場價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區、縣國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額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

第4條 房屋質量的審查

4.1律師應當提示買受人檢視或調查所購二手房的質量狀況。

4.2二手房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後繼續使用的,律師應提示買受人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鑑定機構鑑定。

4.3律師應當提示委託人,律師不對房屋質量承擔任何責任。

第5條 買賣合同文字的擬訂和審查

5.1律師應提示: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自擬合同不得含有免除提供方法定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及排除對方權利的內容。

5.2自擬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內容:

(1)買賣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二手房的坐落地點、面積、四至範圍;

(3)土地所有權性質、土地使用權獲得方式和使用期限;

(4)二手房的規劃使用性質;

(5)房屋的平面佈局、結構、建築質量、裝飾標準以及附屬設施、配套設施等狀況;

(6)二手房買賣的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

(7)二手房的交付和驗收的日期、交付方式;

(8)出賣人戶口的遷移;

(9)維修基金的處理;

(10)物業管理費的結清責任;

(11)違約責任;

(12)爭議的解決方式;

(13)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5.3律師應當提示:房屋的地點和四至、面積、土地使用權、房屋性質、戶型、結構、配套設施、附屬設施、裝飾等,應在合同中敘述清楚,並與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批准檔案上的記載一致。

出賣方應當出示土地使用證或者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檔案及其他檔案的原件。

5.4有關街道、樓號等應當使用地名管理機構核准的名稱。

5.5價格、支付方式、支付時間、房屋的交付和驗收時間、公共維修基金的處理及違約責任等應當明確。律師應提示先行支付房款對買受人的風險,後支付房款對出賣人的風險。

如果出賣人戶口所在地是所出售房屋地址的,還應當明確約定出賣人遷出戶口的時間。

5.6律師應提示:如委託人購買小產權房或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宅基地所簽訂的買賣合同無效,並應告知合同無效的後果及處理方式。

5.7律師應提示買受人瞭解所購房屋是否出現過非正常影響買受人的極端事件,如火災、嚴重的刑事案件等。

5.8律師應提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裝修、附屬物及傢俱、電器等是否包括在房價款中。

5.9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合同中約定詳細的合同解除條款。

5.10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辦理過戶的時間及違約責任,並告知在房地產行政管理機關受理後、房產證取得之前出賣的房屋仍有被查封的可能,如在此期間被查封,出賣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5.11律師應提示房屋一房兩售或多售的法律後果,並建議委託人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發生此類違約行為的違約責任。

5.12因國家實行用地性質管制和建築工程使用管制制度,住宅用房未經小區內區分所有權人(業主)的一致同意,不能改做餐廳、歌廳等商業用途,因此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審查房屋的使用性質。

5.13由於稅收上的考慮,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有關裝飾特別是可移動的裝飾物的轉讓可以另行簽訂合同。

5.14律師應提示買受人注意:購買的房屋未經房地產登記機構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為防止出讓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為的出現,應在合同中約定及時辦理備案登記和產權轉移登記。

買賣雙方還應約定,房地產買賣合同生效之日起的一定時間內,應當由出賣人結清房屋交付前所欠的物業管理費,並應將房地產轉讓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單位。房屋產權變更登記完成後辦理房屋公共維修基金戶名的變更手續。

5.15律師應當提示:當事人可以選擇爭議的處理方式和機構。

若當事人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專屬管轄。

若當事人選擇仲裁的,律師應提醒當事人準確書寫仲裁機構的名稱,如選擇“北京仲裁委員會”的,不能寫成“北京市仲裁委員會”。

律師還應當提示:仲裁是按照選定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而且是一裁終局。

5.16律師應當及時關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應繳納的各種稅費的變化,並應提示委託人,在辦證中發生的各種稅費應據實支付。

5.1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二手房買賣中發生或應繳納的稅費及繳納稅費的主體。稅費繳納的標準各地有一定差異,且因國家對房地產的調控政策時常變化,一般買方在交易時應繳納契稅、印花稅,如辦理貸款應繳納與貸款有關的保險費、評估費等費用。賣方一般繳納營業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費用。律師應提示委託人購買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還會發生出賣人與開發商之間辦證的費用,應在合同中約定費用的承擔責任人,並同時告知委託人稅費標準隨時可能會變更,實際費用應以登記時政府和相關部門的規定為準。

5.18合同簽署應以書寫簽名為準,但房屋登記機關有特殊要求的應加蓋印章。

5.19如果是賣方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應當附有經過公證的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如果是買方代理人代為簽訂合同,也應附有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

第6條 中介服務合同審查

6.1律師提示:在接受二手房中介服務中,委託人注意核驗中介服務人員的資格證書,以確保相關人員具有房地產中介服務資格,具有與職業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6.1.1要核驗房地產經紀組織和執業經紀人在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備案手續和註冊手續證明。

6.1.2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按照下列程式執業:

(1)向委託人出示《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校驗委託方提供的有關檔案資料;

(2)從事需要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的業務專案,應參照當地房屋登記主管部門或工商部門制定的示範合同文字與委託人簽訂房地產經紀合同;

(3)履行合同期間,向當事人各方如實、及時報告訂約機會和交易情況;

(4)記錄經紀業務交易情況,妥善儲存有關資料;

(5)按合同規定收取服務費,開具統一發票。

6.1.3應當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經紀人和經紀人員有無下列禁止行為:

(1)無照經營,超越其核準的經紀業務範圍和非法異地經營。

(2)隱瞞非商業祕密的有關經紀活動的重要事項。

(3)弄虛作假,提供不實的資訊,或簽訂虛假合同。

(4)採取引誘、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招攬業務或促成交易。

(5)偽造、塗改、轉讓《房地產經紀人員資格證》或允許他人利用自己名義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

(6)利用已經簽訂的房地產經紀合同,或他人掌握的經營資訊,採取不正當手段,轉移業務,背棄合作,侵吞勞動成果,或損害委託人利益。

(7)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從事本公司開發建設的房地產經紀業務。

(8)房地產經紀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房地產經紀組織內兼職。

(9)索取或收受委託合同規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包括房地產經紀組織以包銷的名義,隱瞞委託人的實際出賣價格和第三方進行交易,獲取佣金以外的報酬;房地產經紀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利用執業便利,在委託的客戶之間,通過壓低賣出價格,自行收購,再抬高價格出賣給購房者,牟取不當利益。

(10)從事成套獨用居住房屋使用權買賣經紀活動。

(11)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6.2政府制定了房地產經紀服務收費的指導價。房地產經紀活動的服務費由房地產經紀人與當事人在下列收費標準內自行議定,並在房地產經紀合同的履行期限內交付:

(1)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買賣的,按成交價的3%以下收取;

(2)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租賃的,按月租金的70%以下一次性收取;

(3)居間介紹或者代理房屋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1%以下收取。

提供諮詢服務的,服務費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

6.3律師應提醒委託人注意:凡委託具有房地產經紀資格的專業公司提供代理、居間介紹等服務的,受託居間、代理的房地產經紀公司應在合同中標明名稱、地址、電話和房地產執業經紀人的姓名、執業證書號碼,並簽字蓋章。

6.4二手房買賣應當訂立書面形式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當事人既可使用示範文字,也可參照示範文字自行擬訂合同條款。

6.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注意,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2)中介服務專案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3)合同履行期限;

(4)佣金金額或者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時間;

(5)違約責任和糾紛解決方式;

(6)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6.6實踐中各房地產經紀組織通常使用自行制定的含有格式條款的房地產經紀合同,律師應提示不應含有以下條款:

(1)中介合同不應捆綁全權代理條款;

(2)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強制締約條款;

(3)中介合同不應含有分享違約金條款;

(4)中介機構無權收取定金。

6.7律師應提示委託人:

(1)中介機構如果受託代理銷售,無權向買受人收取佣金;

(2)中介機構現金收購或者變相收購中存在的陷阱;

(3)中介機構無權禁止和限制委託人與對方當事人見面和談判,如果拒絕,律師應提示注意交易中的不實成分。

第7條 抵押貸款合同審查

7.1本項審查一般僅對委託人作為買受人、需要申請購房貸款的合同。

律師應協助買受人稽核有關貸款條件和檔案、簽署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或組合貸款協議、抵押協議。

7.2貸款銀行一般均要求買受人提供公積金貸款的住房貸款置業擔保公司擔保和商業貸款的保險公司保險。律師應協助買受人稽核有關檔案,指導買受人簽署擔保協議、保險協議,根據有關規定核對擔保費、保險費。

7.3如果委託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律師應稽核:

(1)買受人購買的房屋是否為國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並用於本人家庭自住;

(2)買受人是否符合公積金貸款條件並具備相關證明檔案。

律師應當及時關注有關公積金貸款的限定性條件的變化,並及時提示委託人。

7.4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和期限,律師可提供參考方案,但不能替委託人決策。

7.5若委託人購買非居住房屋,律師應提示只能申請銀行商業貸款,具體貸款條件、金額、期限、利率可與具體貸款銀行談判確定。

7.6若二手房轉讓存在貸款,律師應提示:

(1)出讓人已全部還清貸款並已登出抵押登記,或沒有貸款抵押,購房人可直接申請貸款。

(2)如出讓人未全部還清貸款且尚有抵押登記的,購房人可採用轉按揭或先全額還清貸款登出抵押登記後重新申請貸款。轉按揭貸款的一般流程為:

①出賣人取得貸款銀行轉讓抵押房屋的同意;

②買賣雙方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③提交買賣合同及買受人貸款資料交申請銀行稽核;

④申請銀行同意貸款後與受讓方簽訂借款合同;

⑤辦理房屋過戶、抵押登記手續。

(3)律師應提示借款人(房屋的買受人)辦理貸款的流程及對買受人主體資格及貸款額度的限制,告知不能取得貸款或不能全額取得貸款的後果,並告知應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不能全額或不能取得貸款的處理方式。

(4)律師應提示出賣人,如買受人通過貸款支付房價款應協助買方辦理貸款手續,包括配偶共同出面對銀行面籤相關的貸款資料。律師同時也應提示買受人,出賣人的共有人不配合辦貸款對買受人所具有的風險。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劃委員會核發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的。

那麼怎麼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檢視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影印件很容易作弊。籤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範圍之內,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權證。

2、使用規範的合同文字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採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字》,並按照文字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瞭解各項具體內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商自己定的《定購協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並非購房的必經程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商籤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檔案

買期房要檢視開發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並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範圍內,買現房則要檢視開發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築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築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容,並將質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管理範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字中補充協議的內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商,將示範合同文字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裡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後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商賣房後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時不符合規定和約定等。

買房籤合同補充協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議,這個補充協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裡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裡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不同的專案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裡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裡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複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麼。

4、明確關於公攤建築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後逐漸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是精裝修,那麼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階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麼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後,經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麼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於開發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商是什麼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把開發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裡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裡面的內容,這可都關係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籤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籤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房屋買賣合同 篇3

甲方: (賣方)

乙方: (買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同意將自有房屋一處出售給乙方,乙方已對甲方所要出售的房屋做了充分的瞭解,願意購買該房,特制訂本合同如下:

一、此房坐落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產權所有人____________,產權證號_____________,房屋建築面積____________㎡,使用性質:_______________。

二、該房價為__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先交付______________元定金,其餘房款在房屋交易公證時結清,公證時應再付剩餘房款________________萬元,同時甲方交鑰匙交房,現場交接,房款兩清。

三、甲方保證在交接前對該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如簽約或交接後,發生與甲方有關的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負責清理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均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室內外設施以看房時為準,不得轉移,更換或更改,交接驗收時也應該按合同驗收,簽署房屋交接單,並需驗看水錶、電錶、煤氣表是否有損壞,如有損壞甲方負責維修。

五、甲方需結清交易之日前所欠的一切費用,如:房費、暖氣費、煤氣費、水費、電費、物業管理費、有線電視費等。

六、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房產過戶事宜的相關手續,辦理過戶手續所需費用由______方承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不得違約,如違約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違約方負責,乙方違約定金不退,甲方違約雙倍賠款

甲 方: 乙 方: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甲乙雙方就甲方所有的位於x房屋及車庫轉讓事宜,經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標的物

該宗房屋位於x,共x平方米以及相應的車庫。

二、房款及支付

該宗房屋及車庫共計作價x元,乙方於x年x月x日前交付轉讓款x元,餘款x元於20xx年x月x日之前付清。

三、標的的交付

甲方在x年x月x日之前交付轉讓標的。

四、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全部的所有權,。

2、甲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每拖延一日需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

3、乙方應擔依照合同約定交付購房款,每逾期一日承擔房屋總價款1%的違約金,逾期超過x日,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承擔房屋價款20%的違約金。

4、合同簽訂後,甲方不得為任何租賃、擔保、買賣等損害該房屋所有權的行為。

5、在房屋交付之後,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辦理各項過戶手續,過戶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鑑於稅費等考慮,於合同簽訂後x年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在接到乙方過戶要求後,甲方予以配合。

6、所有權轉移後,該房屋上的一切權益全部歸乙方享有(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如果該處房屋因改造需要拆遷,因拆遷而產生的所有補償款及權利全部由乙方享有。

7、在房屋交付前所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等)由甲方承擔,x與乙方無關。房屋交付之後所產生的水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六、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x乙方:

x年x月x日x年x月x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5

[案情]

原告:顧連群。

被告:杜濤。

1993中7、8月間,原告顧連群與被告杜濤口頭商議,由原告將自己擁有產權的座落於本市閔行區莘莊鎮莘凌路的平房二間(建築面積為151平方米)以5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被告。同年8月12日,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等原因,在簽訂由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印製的《房屋買賣契約》時,將上述房屋的買賣價格議定為人民幣30萬元。該契約還載明:被告向原告預付購房定金15萬元,本契約經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批准後,該定金可抵作購房價款。

同年8月23日,原、被告又簽訂了一份《房屋買賣契約》明確莘凌路197號平房二間的買賣價格為58萬元,被告應在199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預付購房款30萬元,原告在收到預付款後2日內交房屋鑰匙給被告,其餘28萬元房款在1994中3月底前付清。該契約還載明:交至房地產交易主管部門、房屋總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之用,不作為雙方買賣房屋的正式契約,無任何法律效力。

1993年8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購房款30萬元,原告也將上述房屋交付被告。1994年1月15日,原、被告前往閔行區房產交易所辦理有關房屋買賣過戶手續,雙方按房價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繳納了有關產權移轉手續費、契稅、超標費等費用。1994年4月11日,被告又開出了金額為28萬元的轉帳支票一張,用來支付原告剩餘房款,後因存款不足,遭信用社退票。同年5月30日及6月2日,被告又分別支付給原告房款4萬元及8萬元。1994年9月

12日被告領取了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並在該處開設了酒家。同年9月30日,被告又開出了二張轉帳支票,金額分別為14。399萬元及2萬元,其中3990元為利息,因支票大寫不規範及過期支票,又遭信用社退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其餘房款,被告於1994年l1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條,言明欠顧連群人民幣16萬元。1995年1月24日,被告又支付給原告3萬元。尚欠的13萬元,原告多次催討未果,逐訴至法院。

原告顧連群訴稱:其為了將平房二間出賣給被告,雙方於1993年8月先後訂立了二份房屋買賣契約,其中12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30萬元,23日訂立的契約,將房價定為58萬元。雙方還約定,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只是為了應付辦理房屋產權過戶,不作為雙方正式的房屋買賣契約。後雙方為了少繳稅費,去房產交易所辦理了30萬元房契之交易過戶手續。被告在辦理過戶手續前後,共向原告支付45萬元房款,尚欠的13萬元房款,以種種理由拖欠不討。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給付13萬元。

被告杜濤辯稱:其為了向原告購房,確與原告訂立二份房屋買賣契約。但雙方去房產交易所辦理房屋買賣過戶手續,是按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申報的,該契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房價為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未獲有關部門批准,是無效的,現原告已得到45萬元,其中15萬元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對於原告之訴訟請求要求駁回。

該案在審理期間,杜濤對其提出的多支付的15萬元房款,應由原告返還之說,明確表示不作反訴請求。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的民事行嗚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原、被告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惡意串通,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58萬元,

以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有關產權過戶手續。現房價為30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稽核批准,但該契約乃當事人瞞報房價所致,其偷逃國稅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故該契約當屬無效。然房價為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也確實是在按此協議履行,只因被告未付清房款而引發訴訟。鑑於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援。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第l款第(4)項、第(7)項、第84條、第l08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杜濤給付原告房屋買賣欠款13萬元。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原、被告各半負擔。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理由仍是一審時所持的理由,並認為原審法院判決錯誤,二審法院應予改判,駁回顧連群的訴訟請求。原告則要求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顧連群與杜濤為達到少繳稅費等目的,故意將雙方談妥的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以人民幣30萬元的價格向閔行區房產交易所申報並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的行為是錯誤的,應予批評教育。一審法院責令雙方當事人按人民幣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是正確的。一審法院根據房屋買賣價格人民幣58萬元的契約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杜濤已付給顧連群房款人民幣45萬元,尚欠人民幣13萬元的事實,依法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房屋買賣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一審沈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審判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杜濤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並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判決駁回杜濤的上訴,維持原審判決。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4110元由杜濤負擔。

[評析]

解決本案的關鍵,在於如何看待雙方簽訂的房價為30萬元及58萬元的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效力。

關於房屋買賣價格為30萬元的買賣契約效力問題。眾所周知,房屋的買賣,當事人須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雙方之所以簽訂該契約,也正是為了去房產交易部門辦理房屋產權過戶。國家向當事人徵收各種稅費是按房價的一定比率收取的。當事人繳納費用的多少直接與他們申報的交易價格相關。故本案原、被告出於少繳稅費的目的,經合謀故意將早已談妥的58萬元買賣價格,以30萬元向房產交易部門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其惡意顯而易見。該契約雖經房產交易所稽核,被告也已領取了房屋產權證,但該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其性質是瞞報房價,偷逃國稅,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均是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就沒有法律約束力。故30萬元房價的房屋買賣契約當屬無效。如何看待房屋買賣價格為58萬元的買賣契約。該契約所確定的58萬元房價,先由雙方口頭談妥,後又以書面形式確立。在契約中除明確房價外,還規定房款的支付期限和交房的辦法。並特別載明雙方交到房產交易部門房價為30萬元的契約不是正式契約,只是為了應付產權過戶之用。可見雙方的房屋交易價為58萬元才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縱觀被告支付房款的情況,也不難看出當事人是在按58萬元的契約履行,被告對未給付的款額,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條。由於被告對13萬元欠款拖欠不付,才引發原告訴訟。由於58萬元房價的買賣契約未經房產交易部門稽核,故該契約尚未生效。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除進行批評教育外還應責令當事人按58萬元的房屋買賣契約補辦有關手續,補繳有關稅費的差價。使當事人少繳稅費的目的不能得逞,國家利益得以維護。

只要正確把握上述二份房屋買賣契約的性質,法院處理案件也就遊刃有餘了。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杜濤給付顧連群欠款人民幣13萬元是正確的,對雙方當事人的錯誤行為,以訴訟費各半負擔予以體現,也是妥當的。故二審法院駁回杜濤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是正確的。

房屋買賣合同 篇6

賣方: (以下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房屋共有產權人)身份證號: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乙方向甲方購買私有房產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所售房屋的基本情況:

1、甲方所售房屋位於,房屋結構為 ,房屋用途為 。

2、甲方所售房屋為三室一廳的套房,建築面積約 平方米(實際面積以產權證為準)。

3、房屋為毛坯房,無任何裝修和內部設施。

4、本合同中所述房屋為,是和 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原建房售房單位允許轉賣,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不存在房屋抵押,債權債務,以及其他權利糾紛。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甲方故意隱瞞此房屋的原產權所屬人、房屋位置、質量問題,影響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時,乙方有權要求退房,並由甲方承擔由此帶給乙方的所有損失(詳見違約責任及糾紛處理方法)。

第二條 房屋價格及其他費用: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房屋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元整(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2、甲、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雙方交易過戶稅費由負擔。

第三條 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合同簽訂( 年月日)當日以 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付款金額為人民幣元整(大寫: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含已付定金元。付款當天甲方開具收款收條給乙方,並註明收款數額及款項用途。餘款人民幣元整(大寫: 萬元整)在甲方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後付給。

第四條 房屋交付:

甲方應在乙方付款當日將房屋交付乙方,包括拆遷安置房屋相關的所有手續、檔案及票據的原件、全部鑰匙交付給乙方。甲方如未於當日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金。

第五條 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1.因本房建房售房單位及其他原因,此房房屋產權證及其手續尚在辦理中,但因甲方及其房屋共有人需要,甲方自願將此房賣與乙方。待房產證辦理下來後,甲方須將證書交予乙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乙方在本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後,無論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其過戶手續與否,將此房出租出售,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方法阻撓,並應協助乙方辦理過戶事宜。

2.經協商,乙方有權在收到甲方的房屋及其手續後,延緩辦理房屋產權證過戶手續(延緩期限不超過房屋產權證首次發證時間後年)。但如乙方有提前辦理房屋產權證及其過戶手續的需要,向甲方提出要求,甲方應該於收到通知日內提供一切與之有關的手續及資料(原房屋產權人的產權證及國土證,原房屋產權人結婚證及影印件,原房屋產權人夫妻雙方身份證影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等),並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絕阻撓。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

不能在乙方向甲方提出過戶要求之日起逾期不超過 30 天(遇法定節假日順延)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甲方須賠償乙方損失,每延期一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 1%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逾期超過 60 天,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兩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並在90 天內辦理過戶。

2.終止合同,甲方將乙方累計已付款全額退還乙方,並按房價總額10%月利率,從購房之日起付給利息。

第六條 甲方戶口遷出的約定及其違約責任

甲方應在辦理產權過戶前將登記於該房的全部戶口遷出,如在規定的此房屋戶口遷出時間內未將本合同所述房屋中的全部戶口遷出,即視為甲方違約,並支付乙方違約金貳仟元整,並應在三十天辦理結束全部戶口遷出手續。

第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並簽訂補充協議,其補充約定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協商解決,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第八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需由甲方,乙方,見證方三方共同簽字後方能生效。

第九條 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簽定本合同,簽定本合同後,雙方應嚴格遵守執行,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可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相關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見證方(中間人)一份,留存備查。

房屋買賣合同 篇7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絡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

郵政編碼:_____聯絡電話: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於_____;位於第_____層,共_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不包括±__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

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並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准檔案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後,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築面積)(實際建築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 幣)每平方米_____元,總金額為(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並應於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買賣合同 篇8

出售方(甲方):

買受方(乙方):

居間方(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____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願、公平、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所簽訂的關於之房產買賣事宜的《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作如下補充:

1、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應支付甲方的總房款為(大寫:),現乙方已支付甲方房款(大寫:),剩餘房款(大寫:)甲乙雙方約定,乙方應於甲方辦理房屋過戶(過戶日期為:)之日起____日內支付給甲方。

2、逾期付款責任:乙方未按照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1)和

(2)不作累加)。

(1)逾期在1____日之內,自約定的39;應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計算向甲方支付總房款0、5%的違約金,並於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2)逾期超過1____日後,甲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書面通知乙方,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總房款的35%。甲方有權從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當於賠償金部分的價款,餘款返還乙方,已付款不足賠償金部分的,乙方應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支付。

3、本協議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是甲、乙雙方簽訂的編號為:的《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補充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協議與之前雙方所籤協議有所衝突,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簽字生效。

出售方(甲方)簽章:

買受方(乙方)簽章:

居間方(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