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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華】委託合同彙編十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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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委託合同10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華】委託合同彙編十篇

委託合同 篇1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郵件: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就下列廣告發布事宜達成本如下協議:

乙方在甲方的《會刊》和/或網站上刊登廣告:

一、廣告描述

《會刊》廣告:

廣告內容 位置 規格/顏色 釋出時間 價格(人民幣)

網站廣告:

廣告內容 位置 規格/畫素 釋出時間 價格(人民幣)

組合廣告:

廣告內容 位置 規格/顏色 釋出時間 價格(人民幣)

二、廣告稿的提供

1.乙方按照甲方提出的格式要求,向甲方提供廣告稿。如果乙方提供的稿件不合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修改。

2.如乙方委託甲方代為設計廣告稿,甲方可以為乙方設計廣告稿,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文字資料及合格可用的照片及其它有關資料。對提供這些資料所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負責。甲方設計的廣告稿需經乙方確認並簽字後方能使用。

3.雙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規對廣告進行嚴格審查,如不符合有關廣告法規,甲方有權告知乙方修改內容。

三、付款條件

雙方同意廣告採取先付費後刊登的原則,乙方應在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將上述費用全額一次性給甲方,總付款額是人民幣:___________(大寫:人民幣)。

四、取消條件

如果在廣告刊登出來的前__________個月(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乙方要求取消廣告合同,甲方將收取總費用_______%的取消費;在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以後取消廣告合同,甲方將收取_______%的取消費(即_______%的合同費用)。

五、責任

1. 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有關法規,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凡因不實的廣告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由乙方負責。

2.由於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廣告稿件或相應的資料,給甲方的廣告設計、製作和刊登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如果是甲方的原因使乙方的廣告不能刊登或出現錯誤,甲方應承擔責任,但最高賠償額是乙方支付給甲方的費用總額。

六、其他

1.本合同未盡適宜,將按照《廣告法》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2.合同傳真件與合同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代表人簽字蓋章後生效。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委託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及帳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於 年月日訂立。

一、法律服務範圍

1、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下列在〔 〕中標有√符號專案的法律事務(以

下簡稱“本法律事務”)提供服務。

(1)刑事訴訟案件。偵查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 〕,一審〔 〕,二審〔 〕,

再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一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二審〔 〕,刑事附帶民事部分申請執行〔 〕。

(2)民事訴訟案件。一審〔√〕,二審〔 〕,申請再審〔 〕,申請抗訴〔 〕,申請

執行〔 〕。

(3)行政訴訟案件。聽證〔 〕,申請複議〔 〕,一審〔 〕,二審〔 〕,再審〔 〕,

申請國家賠償〔 〕,申請執行〔 〕。

(4)仲裁案件。代理仲裁〔 〕,申請執行,或者申請撤消仲裁/不予執行〔 〕。

(5)非訴訟法律事務委託代理〔 〕。

2、刑事訴訟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一案中的提供法律幫助/

擔任辯護人。

3、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仲裁案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為甲方與(民事/行政/仲裁)一案的訴訟/仲裁代理人。

4、非訴訟法律事務。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就 事宜/專案提供見證/諮詢/ /法律服務。

二、委託許可權

乙方授予甲方的委託許可權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 〕1、一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

〔√〕2、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

為,以下為選擇項)代理人有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仲裁請求,〔√〕進行和

解,〔√〕接受法律文書送達,〔√〕申請調查取證和證據保全、財產保全〔√〕提起反訴/反(仲裁)申請或者上訴。

〔 〕3、非訴法律事務委託許可權:。

如甲方另行出具授權委託書且委託許可權與本條約定不同的,委託許可權依授權委託書為

準。

三、律師

乙方指派 律師、 律師、律師、

律師為本法律事務的承辦律師(以下簡稱“律師”)。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若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於正常調動、離職、時間衝突、迴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承辦本法律事務的,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並由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適的律師接替;甲方不同意其他律師接替的,視為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本合同終止。

四、乙方及律師的義務

1、律師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律師應當勤勉盡職,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

依法維護甲方權益。3、律師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事務的進展情況。4、律師不得超越甲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甲方另行出具委託書。5、乙方及律師變更聯絡資訊的,應當及時通知甲方。6、乙方及律師負有保密義務。乙方及律師對於甲方的商業祕密或個人隱私,應當保守祕密,在未徵得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第三人洩露;但依法或徵得甲方及其近親屬同意後,可向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新聞媒體等相關部門披露所涉及祕密的除外。

五、甲方的義務

1、與乙方律師誠實合作,向乙方律師如實提供與本事務有關的資料、證據,如實陳述與

本事務有關的情況。2、如與本事務有關的情況和事實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乙方律師。3、如變更聯絡資訊,應當及時通知乙方律師。4、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它費用。5、向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不應與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規定相沖突。否則,乙方律師有權拒絕其要求。

六、律師費及其支付(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件方式收取律師費,律師費總額為人民幣

() 元。

律師費支付方式:

〔√〕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即 日內一次性支付。

〔 〕由甲方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 。

2、〔 〕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計時方式收取律師費,計時收費的標準為:每小時人民

幣元,計時收費的最小單位為一小時。律師完成本法律事務所需時間由甲乙雙方另行籤具《律師用時確認單》。

律師費支付方式:由甲方於本合同簽訂之日預付 元。乙方律師根據服務時間,

以《律師費用清單》方式通知甲方已支律師費和其他費用及餘額,並可通知甲方及時補充預付律師費及金額。乙方完成本項法律事務或本合同解除時,雙方結算律師費,多還少補。

3、〔 〕雙方經協商後確定,甲方委託乙方承辦的本法律事務以風險代理收費方式收取律師費。

具體約定為:。

七、其他費用

律師在辦理本項法律事務中所發生的以下其他費用並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甲方另行承擔:1、代理活動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異地差旅費等);2、代委託人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仲裁費、鑑定費、公證費和查檔費等)。

八、利益衝突

乙方及律師應當將已經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與甲方有利益衝突的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情況如實告知甲方。在發生利益衝突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選擇繼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或變更委託許可權或解除合同;乙方有權作出迴避的安排。

九、委託事務的完成與合同的有效期限

屬於訴訟/仲裁/代理的,委託法律事務以判決、裁定、調解、案外和解、撤訴、撤銷案件、終止訴訟/仲裁/執行等方式結案,或者甲方原因單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屬於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本合同約定的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的,均視為乙方完成委託法律事務。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委託法律事務完成或者甲方撤銷委託、解除合同時止。

十、合同的解除

1、經書面通知,甲方有權隨時以任何理由單方解除本合同,該解除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生效。合同一旦解除,乙方及律師應立即停止提供法律服務。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3、若乙方在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發現甲方存在故意隱瞞事實或虛假作證等妨礙乙方及律師正常完成受託法律事務情形的,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一、違約和賠償

1、如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約定或者《律師費用清單》提示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費和其他費用的,應當承擔遲延履行違約金。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甲方應支付款項每日萬分之二計算至支付之日止。2、乙方及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因違法執業或其他過錯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當賠償甲方實際直接損失。

十二、通知

與本合同履行有關的通知可以用書面(包括郵件、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等方式送達。

十三、不保證與風險提示

乙方及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乙方或律師就本法律事務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甲方在訴訟或仲裁中可能存在包括但並不限於以下幾種風險,甲方應儘量予以避免:1、訴訟或仲裁請求不明確、不具體、不完整會導致承擔不利後果。隨意擴大請求如得不到支援要額外負擔相應的訴訟費用。請求的增加、變更或者提出反訴、反請求應在許可或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否則可能不被審理。2、提供證據應當及時、充分,超過指定的時限提供證據、不提供原始證據、證人不出庭作證、未在指定的時限內申請調取證據或申請鑑定都可能影響證據效力,甚至不被採信。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會導致承擔法律制裁的後果。3、不按時出庭或者中途退庭會導致缺席審理或按自動撤回訴訟或仲裁請求處理。4、不準確提供送達地址造成訴訟或仲裁及相關文書被退回也視為已送達。在委託期間,變更聯

系地點或方式未告知乙方及律師的,可能會導致無法及時送達通知及代交法律文書等後果。

5、應在裁決書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上訴,否則會喪失上訴權。6、申請人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期限屆滿之日起算。超過上述期限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7、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會導致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雙倍債務利息,或者支付遲延履行金,還可能遭受民事制裁(如司法拘留等)。

十四、爭議的解決(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 〕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溫州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甲乙雙方就本合同發生爭議的,先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以提請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調解處理。雙方同意,就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和調解方式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其他約定

除上述條款約定外,甲乙雙方就如下內容達成一致約定:

1、乙方如完成委託事務,或者甲方單方解除委託合同、撤銷委託,律師費不予退還、減免。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十六、生效條件(在選定的專案後打√)

〔√〕1、本合同由雙方簽署後生效。

〔 〕2、由甲方實際支付首次付款後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及律師沒有義務向甲方提供法律服務,但律師在簽訂合同前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在本合同內。

十七、本合同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效力相同。

委託人(甲方): 受託人(乙方):

代表: 代表:

委託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甲方對ZL201411111111專利提出無效請求,根據我國《合同法》和《律師法》的有關規定,經多次友好協商,現就委託乙方律師作為甲方代理人處理相關事宜,甲、乙雙方自願達成並簽署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作為甲方的代理人,參與上述兩案件的無效程式。

二、乙方律師應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並在甲方授權範圍內履行職責。

三、如遇特殊情況,乙方指派的律師不能履行職責時,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應另行指派代理律師。

四、甲方應真實地向代理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真實證據。乙方接受委託後,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本合同約定而未收取的律師費、辦案費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五、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律師費應退還甲方。如甲方單方終止履行合同,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本合同約定而未收取的律師費、辦案費應在本合同終止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六、如甲方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律師費和辦案費,乙方有權單方終止代理。已收的費用不予退還,並有權按本合同約定追索未支付的費用及追討損失。

七、甲方委託乙方律師的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

為了節省不必要的程式,甲方授權乙方可以乙方代理律師的個人名義作為無效程式請求人對上述兩專利提出專利無效請求。

八、根據律師收費標準並經雙方商定,本案實行風險代理,分為前期律師費和後期律師費。前期律師費:甲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天內向乙方支付律師費、辦案費人民幣五萬元(¥50000.00),無論無效結果如何,該費用不予退還。後期律師費:如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上述兩專利均無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內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師費人民幣十萬元(¥100000.00);如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上述兩專利其中任一專利無效的裁定,甲方在收到裁定三天內向乙方另行支付律師費人民幣五萬(¥50000.00)元。

九、在本合同生效後,代理的案件包括但不限於以非訴訟方式終結或以和解、調解、撤訴等方式終結的,不影響本合同關於乙方收取費用的約定。

十、律師為本案外出調查、調解、出庭的旅差費,為本案所需的查詢費、影印費、鑑定費、翻譯費及其他必須開支的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一、本合同代理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專利無效裁定為止。

十二、甲方拖欠本合同約定支付的律師費、辦案費,乙方有權按律師費、辦案費的總額每日萬分之五計收違約金。由於乙方的故意行為造成了甲方的損失,按照已收律師費的壹倍予以賠償。

十三、本合同糾紛,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四、對於本合同之條款,甲方已認真詳閱,不存異議,與甲、乙雙方協商的結果完全一致。

十五、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執一份、乙執兩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4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地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相互信任,真誠合作的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就乙方為甲方提供配音及錄製服務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於

簽訂本合同如下:

一、合作專案:

乙方接受甲方委託在合約期內為甲方提供配音及錄製服務,甲方不定期將配音錄製需求以書面形式傳送給乙方,乙方收到甲方需求後1日內予以回覆確認,並在雙方確定的配音錄製時間內製作完畢。甲方配音錄製需求格式見附件。

二、合作要求:

離職、嚴重疾病等原因無法持續錄製的,乙方須提供與已錄音人員聲音相同或相似的其他錄製人員繼續完成甲方配音工作。

3、錄音要求:乙方須嚴格按照甲方具體要求進行製作,乙方製作的試音小樣感覺及語速須經甲方稽核確認,甲方書面確認後乙方方可按照試音小樣風格製作錄音成品。

4、配音時間:甲方如需配音,須提前一天向乙方發出《配音錄製需求單》,雙方確定無誤後乙方需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錄製並向甲方交付MP3或WAV格式的成品音訊。

5、後期合成:配音部分由甲方確認後進行後期合成,乙方不負責剪下、修飾、配

簡單的音樂與製作。

三、權利保證:

甲乙雙方確認,配音錄製完成後的錄音製作所涉及的全部著作權均歸屬甲方所有,甲方有權以任何方式在全世界範圍內使用該錄音製品。乙方保證為甲方提供的配音成品已取得配音、錄製等人員的許可授權,甲方使用該錄音製品無權利瑕疵,如因甲方使用該配音錄製品侵犯任何第三人著作權及其他權益,一切責任由乙方承擔,甲方概不負責。

四、配音及製作費用:

1、甲乙雙方確認:該配音員配音服務費單價為人民幣90元/分鐘(含稅),單次服務費總價計算方式為:服務費=預計時長*單價{預計時長(分鐘)="字元數(不計空格)"/210 }。錄音及製作服務不收取費用。乙方承諾專題成品後提供首次100字元內的免費修改服務,超出100字元或多次修改,均按單價正常計費,不足1分鐘部分按1分鐘收費。

2、乙方確認並同意:合約期內由於乙方原因變更配音人員的,如後續人員配音服務費高於原人員的,仍按本協議4.1條所列費用單價結算;如後續人員配音服務費低於原人員的,按照後續人員費用單價結算。

五、付款方式:

1、甲乙雙方一致同意服務費按次以人民幣形式支付。乙方收款資訊如下:

名稱:

賬號:

開戶行:

2、乙方製作完成,將成品配音交給甲方確認後,甲方在每次驗收確認合格後5個工作日內,通知乙方出具相應金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甲方收到乙方發票後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指定收款賬戶匯入全額配音及製作費。乙方發票開具延遲的,甲方付款時間相應延遲。

六、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有責任對該業務雙方客戶資料、內容需要保密的資訊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許可,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單位或個人提供或披露與對方有關的專有資訊。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一條即構成違約,違約方應賠償對方由此蒙受的損失。

2、如果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過程中發生爭議,或對於本協議的效力、解釋、終止等相關事宜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八、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20xx年1月20日至20xx年1月19日,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3、本合同一式兩份(含附件),甲方、乙方各持一份(含附件),兩份合同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年 月 日

委託合同 篇5

編號:

甲方(保證人):

乙方(委託保證人):

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及所附檔案資料,同意為乙方向銀行(以下稱人)以保證的方式提供借款擔保。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主債權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為乙方與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中人對乙方享有的債權,具體事項如下:

借款本金:

利息:

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借款用途為。

第二條保證範圍

甲方願就上述借款本息、人的損失和費用,為乙方向人提供保證。

超出甲方的保證範圍的任何款項,甲方不承擔保證責任。

甲方的保證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甲方代為償還或人因乙方違約收回等情況相應減輕或解除。

第三條保證方式

甲方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一般保證/連帶責任。

第四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履行了保證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後,即取代債權人的地位,有權要求乙方歸還甲方代償的全部款項以及甲方的其他損失和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通知費用、催告費用、律師費用、訴訟費用)等。

二、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五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按下列約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

擔保費率為:;

擔保費為:。

上述擔保費先按一年期限計收,待上述銀行《借款合同》簽訂後,依據實際的借款期限核收,超收的部分擔保費,退還乙方。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按下列約定向甲方支付擔保專案評審費:

擔保專案評審費為:。

本合同簽訂之日,乙方應向甲方交存保證金,待甲方的保證責任完全解除後予以返還。

二、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數額、方式等完全履行還款義務。

三、自接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立即向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所約定合同義務。

四、借款用途須符合本合同的約定,不得挪作他用。

五、按甲方的要求及時向甲方報送反映乙方的真實運營狀況、債權債務、對外擔保和匯票使用等經營情況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檔案材料,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全面、無條件地接受和積極配合甲方定期或隨機的、以任何形式地檢查和監督,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六、下列事項發生或可能發生之前,乙方應書面通知甲方,除下列第5項外,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1、借債、對外擔保或實施可能影響甲方作為保證人的權益的其他行為;

2、組織形式、經營方式、產權或股權發生重大變化的,包括但不限於兼併(合併)、分立、合營、合作、聯營、重組、股份制改造、承包、委託經營、租賃、改制、歇(停)業、解散、被撤銷、破產、股份的轉讓或質押;

3、變更名稱、註冊資本、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範圍等;

4、以出租、出售、出借、贈與、抵(質)押、轉移、置換等方式處分其佔到總資產的5%或淨資產的10%的資產;

5、涉及重大訴訟案件、被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須於應訴通知書、訴訟保全裁定書送達乙方之日起3日內書面通知甲方或在可能出現強制執行措施前書面通知甲方)。

在乙方或反擔保保證人有上述五種情形下,甲方有權參與清算或有關決議、合同等法律檔案的制定,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甲方作為保證人的主債權,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認可的擔保。

七、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主合同(如改變用途等);也不得擅自將主合同的債務轉移給第三人。

八、與人簽訂《借款合同》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提交《借款合同》正(副)本一份。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條第三款所約定的義務的,甲、乙雙方特別約定:

乙方應按上述甲方已代償金額的5%,向甲方支付特別違約金。

二、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所約定義務的,乙方應當每日按其應履行義務(應付款)的萬分之七,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四款約定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甲方作為保證人的主債權,或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甲方認可的擔保。

四、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款約定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保證責任。

五、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第六款約定的,每延遲通知一日,應承擔在保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六、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應按借款數額的2%,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若因乙方原因,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反擔保

對於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乙方或第三人以連帶責任保證/質押/抵押等方式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合同由甲方與反擔保方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與本合同不一致的,以反擔保合同為準。

第八條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雙方的義務與責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財力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其他單位簽訂任何協議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發生合併、分立或變更法定代表人、承辦人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如發生合併、分立或變更等情形時,由變更後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與責任。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蓋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雙方協商一致並訂立書面協議。第十一條合同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解除:

1、乙方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乙方不能提供反擔保或甲方認為其提供的反擔保不充分;

3、非因可歸責於甲方的事由而不能與人訂立《保證合同》;

4、在合理的期限內,乙方不能與人訂立《借款合同》。

本合同因上列情形之2、3、4解除的,甲方向乙方退還已收取的擔保費,擔保專案評審費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補充條款

第十三條本合同關於甲方的保證責任的任何約定均自甲方與人簽訂《保證合同》時生效,並以《保證合同》為準。

第十四條本合同全部條款均經過了雙方的充分協商,且任何一方在訂立合同中,均有權對合同條款進行增刪或者訂立補充條款予以修改。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兩份備查。

甲方:乙方:

住所(地址):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簽約地點:

委託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委託人)

乙方:_________(期貨經紀商)

丙方:_________(全權委託投資受任人)

茲以甲方依_________規定,與丙方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賦予丙方就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得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交易行為;並與保管機構簽訂委任契約,賦予保管機構就上開因交易所需結算交割之全權代理權。為此爰由甲方、保管機構並會同丙方,與乙方共同依_________業務規則、期貨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及相關法令章則規定,簽訂本契約並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第一條完全契約

_________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受託契約準則、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及_________規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期貨交易所、期貨商公會公告事項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等,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本約簽訂後上開法令章則或相關公告函釋有修正者,亦同。

第二條開戶名稱

立約人依本約開立之帳戶(以下稱投資買賣專戶)專供丙方代理甲方全權委託投資之用,應以甲方之名義為之,載明甲方及丙方名稱,並編定戶名及識別碼。

第三條委託買賣

1、甲方授權丙方全權代理甲方執行期貨之買賣,甲方就本帳戶不得自行委託買賣或另行授權第三人委託買賣。

2、丙方就前項全權代理權得指定其負責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代為行使之。

3、丙方代理甲方從事期貨交易前,應依期貨主管機關、期貨交易所或乙方之規定,負責通知保管機構將交易保證金存入乙方指定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4、於乙方認為有必要調高交易保證金之額度時,乙方得隨時通知丙方於一定期限內繳足差額。

5、丙方同時代理其它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買賣期貨者,丙方之買賣指示,應按各別投資買賣專戶之代號分別為之,不得將不同專戶之買賣合併於同一指示單處理。

6、丙方得通知乙方撤銷或變更委託事項,但以原委託之買賣尚未成交者為限。

7、丙方之代理委託買賣,因可歸責於乙方或其相關人員而致生錯誤者,或乙方之受託買賣違反第一項規定者,由乙方依「期貨經紀商錯帳申報處理作業要點」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8、乙方對丙方之委託內容是否符合全權委託投資授權範圍,得隨時要求保管機構確認,保管機構不得拒絕,且丙方不得以之作為免責之抗辯。

第四條成交回報

乙方應於每日完成投資買賣專戶之交易時,向丙方回報成交資料,並製作買賣報告書交付之。

第五條保證金之維持及追繳

1、投資買賣專戶應隨時維持乙方所定必要之保證額度,乙方得於認為必要時隨時要求追加保證金。

2、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者,最遲應於次一銀行營業日依乙方之通知內容繳交追加保證金至投資買賣專戶。

3、如未能維持乙方所定保證金額度,或繳足追加保證金者,乙方得依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

第六條保證金專戶存款利息之歸屬

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之保證金專戶內之超額保證金所生之利息歸屬由甲、乙雙方議定之,並知會丙方。

第七條徑行沖銷及違約事項

1、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通知,依其裁量徑行沖銷投資買賣專戶之全部或一部未平倉期貨交易契約。

(1)權益總值已低於乙方所定之最低標準。

(2)未於乙方所定或相關規定之期限內繳交追加保證金。

(3)乙方依市場及其它情況認為有必要為之者。

2、乙方為甲方依本契約進行之期貨交易須辦理實物或現金交割時,期相關事宜應依臺灣期貨交易所規定辦理。

3、未依第二項規定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或投資買賣專戶之未平倉部位依約沖銷後,其保證金帳戶權益總值為負數,經乙方通知丙方後未於三個銀行營業日內為適當處理者,乙方將甲方視為違約客戶並終止本契約,依相關規定處理之。

第八條保證金、佣金交付及結算交割事項

1、甲方指定保管機構為結算交割代理人,由保管機構全權代理甲方負責處理投資買賣專戶一切款項交付及結算交割事宜。

2、甲方存放於乙方指定金融機構保證金專戶之超額保證金,得申請辦理提領,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於保管機構所開立之帳戶;如欲變更帳戶,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於書面變更前,對原帳戶之付款仍生清償效力。

3、乙方受託買賣應收之手續費及應行結算及退還費用之計算方式,由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另行議定之。應收之手續費同意於乙方持有甲方保證金中徑行扣抵,應退還之手續費歸甲方所有,並由乙方徑行撥入甲方之投資保管專戶。

第九條代理許可權之對抗效力

1、甲方不得以其與保管機構、丙方所簽訂之委任契約、全權委託投資契約所定代理權之限制,對抗乙方。

2、甲方與保管機構之委任契約,經撤銷、解除或終止者,乙方於接獲書面通知時受託買賣已成交及已輸入未及撤銷而已成交之交易,就該交易部分,該委任契約視為存續,保管機構應就該款項予以留置並代為交付之。

第十條委託買賣之停止及契約之終止

1、本約存續期間內乙方接獲甲方、丙方或保管機構有關本約所定開戶、買賣下單或交割結算之代理權有終止、撤銷、解除或其它爭議之書面通知時,乙方應停止接受丙方之委託買賣。

2、本契約終止時,乙方為甲方已完成之交易委託,或進行中未及撤銷或未及沖銷未平倉部位之交易委託,其委託效力仍及於甲、丙雙方,甲、丙雙方對其交易過程及結果仍應負責。

3、本契約終止時,丙方應立即與乙方結清甲方所既存的交易部位,惟在終止前既存的債務或義務並不因此終止而受影響。

第十一條契約變更

本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第十二條通知物件

1、立約人就有關本約之一切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以本約所載之傳真號碼或通訊地址為之。遇有變更時,應由保管機構代理甲方會同丙方與乙方以書面為之。

2、所留存通訊地址、電話等聯絡資料有誤,或有虛偽不實情形致乙方無法及時通知相關交易結算、交割及保證金追繳等事項,致乙方受有損害時,應由有過失之他方負責。

第十三條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期貨交易輔助人代理委任期貨商(乙方)執行第三條各款業務,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與委任期貨商(乙方)連帶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紛爭處理及仲裁約定

因本契約所生之爭執,各方同意以_______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若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仲裁機構、程式及效力均依相關法令規定。

第十五條本契約一式三份,三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合同 篇7

地址:身份證號碼:

乙方: 律師事務所

地址:電話:

鑑於甲方的丈夫 因被***市***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有組織賣淫罪,案件將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甲方願意聘請乙方律師為**擔任審查起訴階段和一審階段的辯護人。

為此,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為**提供審查起訴階段和一審階段刑事辯護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律師擔任被告人**審查起訴階段、一審階段的辯護人。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律師、***律師擔任被告人**的刑事辯護人。

二、甲方應:1、真實、客觀、全面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2. 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辯護費及辦案費。

三、 乙方律師接受委託後,除非由於律師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審查起訴階段和一審階段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1)查閱、瞭解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證據影印件和相關材料;

(2)會見被告人,瞭解其本人對指控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

(3) 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和複雜程度,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辯護費壹萬元和辦案費伍仟元,共計人民幣壹萬伍仟元(¥15000元)。

辯護費包括本協議第三條所列規定乙方應完成的工作的費用及向相關人員的有關諮詢費用。

辦案費是指乙方為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交通、通訊、影印、打字等費用及乙方輔助人員的報酬。

五、辯護費及辦案費應於本協議簽訂之日一次性給付,至遲不超過本協議簽訂之日起的三天,如甲方不按期全額付清上述費用的,則本協議自動終止。

六、如果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協議,辯護費全額退還甲方;如果甲方無故終止,辯護費不予退還。

七、甲、乙雙方正式簽署本協議且甲方已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了辯護費、辦案費後,乙方律師應及時向檢察院、一審法院提交辯護手續,並會見被告人**。

八、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判決、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及撤銷訴訟。)

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甲方: 乙方: 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簽約時間:

篇二:刑事案件辯護委託合同-一審階段(自首都律師)

刑事案件辯護委託合同 (一審階段)

編號:

甲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政編碼: 乙方: 北京市鼎知律師事務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西大街129號金隅大廈1017 郵政編碼:100031電話:010—66416519傳真:010—66418608

鑑於, 因涉嫌 被檢察院指控,現案件已/或將移送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鑑於,甲方願意聘請乙方律師為擔任一審辯護人。 為此,甲、乙雙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 委託

甲方委託乙方律師擔任被告人一審階段的辯護人。乙方接受甲方委託,指派 律師、律師擔任第一審辯護人。

第二條 雙方的義務

(一)甲方的義務

1、真實、客觀、全面向乙方律師介紹案情,為乙方律師辦理案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2、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辯護費及辦案費。

(二)乙

方的義務

乙方律師接受委託後,除非由於律師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第一審階段應當完成以下工作:

1、查閱、瞭解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證據影印件和相關材料;

2、會見被告人,瞭解其本人對指控的意見及對案情的敘述;

3、按時出庭,依法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辯護費及辦案費

根據本案具體情況和複雜程度,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辯護費元和辦案費元, 共計人民幣 元。

辯護費包括本協議第二條第(二)項所規定乙方應完成的工作的費用及向相關人員的有關諮詢費用。

辦案費是指乙方為辦理甲方委託事項所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僅限於交通、通訊、影印、打字等費用及乙方輔助人員的報酬。辦案費採用包乾方式。除非甲方同意,無論乙方的實際辦案支出是否超過該費用,甲方均無另行給付的義務。

第四條 支付時間

辯護費及辦案費應於本協議簽定之日給付,至遲不超過本協議簽定的次日(如遇法定節假日時,可順延至法定節假日後的第一天)。

第五條 責任

如果乙方無故終止履行本協議,辯護費全額退還甲方;如果甲方無故終止,辯護費不退還。

第六條 特殊規定

甲、乙雙方正式簽署本協議且甲方已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了辯護費、辦案費後,乙方律師應及時向一審法院提交辯護手續,並會見被告人,委託的最終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師為其擔任一審辯護人為準。

如果被告人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師為其擔任一審辯護人,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及一審法院,並協商部分退還辯護費及剩餘辦案費,雙方終止履行本協議。

第七條 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一審終結止。(判決、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及撤銷訴訟)。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如需變更,另行協議。

甲方: 乙方:北京市鼎知律師事務所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

委託合同 篇8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委託方(甲方):_________

受託方(乙方):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乙方接受甲方委託,乙方以甲方的名義為甲方購買就舊機動車壹輛,達成本合同。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以下有效證件、證明:

( 1) 單位名稱_____, 證照號_____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____年___月:單位程式碼:_____。

( 2)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現在常住地址_________。

2、甲方委託乙方購買的舊機動車車輛型別_______,廠牌型號________,登記時間 _____,顏色_____, 已行駛里程_____公里,質量要求_____, 委託購買價格( 人民幣大寫)________,價格浮動率_____%,其他。

3、甲方委託乙方購買舊機動車的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日。

4、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完成委託事務後,甲方應當按機動車成交額的_____%支付乙方佣金並承擔乙方處理委託事務的必要費用。

5、本合同簽訂後,甲方應當向乙方預付定金(人民幣大寫)______元。乙方履行本合同後,定金抵作甲方應當支付給乙方的佣金。如甲方違約,甲方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如乙方違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6、甲方委託乙方購買的舊機動車在乙方辦妥過戶、轉籍等手續後,未即使將成交的車輛提走的,應按規定支付停車費。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毀、滅失的,由責任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向甲方出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等有效證件。

2、乙方應親自處理委託事務,經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轉委託。

3、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處理委託事務,報告委託事務處理情況,為甲方保守商業祕密。

4、乙方應按約或依規定收取甲方支付的款項,並開具收款憑證。

5、乙方不得采取脅迫、欺詐、賄賂和惡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6、乙方不得偽造、塗改、買賣交易檔案和憑證。

三、甲乙雙方都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安、交通等部門有關的車輛管理規定,並遵守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規定。

四、變更和解除。甲方變更合同,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乙應當按實賠償。乙方需要變更甲方委託要求的,應當經得甲方的同意。任何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因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解除方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五、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由此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六、其他約定事項。

七、本合同未約定的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雙方產生爭議時,先行和解,和解不成的,提請舊機動車交易市場調解,調解成功的,雙方應當履行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仲裁和訴訟中選擇其一,將不選擇的劃除)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紀資格證書號: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託合同 篇9

原告楊林,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漢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嶽塘區五里堆晏家塘115號。

委託代理人陳暉,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漢族,長沙市人,住長沙市芙蓉區蔡鍔中路2號12棟2405房。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廣州市天河區體育西路維多利廣場a座1803號。

法定代表人朱芙蓉,該公司總經理。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於XX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過偉國擔任審判長、審判員雷達、人民陪審員 傅旭光參加的合議庭,於XX年9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書記員謝豔輝擔任法庭記錄。原告楊林及其委託代理人陳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林訴稱:XX年7月10日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根據約定,原告於7月10日當天通過工商銀行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確認了與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並對原告開具了《授權書》,授權原告與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湘潭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回到湘潭後,依合同和加盟經營的需要完成了全部籌備工作,包括依《授權書》通過代理人有償取得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櫃審批手續後,卻突然接到步步高華隆店通知:被告正式通知步步高華隆店取消對原告的授權,並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原告詢問被告,被告承認了上述行為,卻沒有給原告終止加盟關係的理由。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負擔本案的訴訟費。

原告楊林為支援其訴訟請求,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

1、 被告單位註冊登記資料,證實被告主體資格;

2、XX年7月10日原、被告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證實原、被告之間的加盟合作關係;

3、被告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證實原告匯款的依據;

4、工商銀行匯款單,證實原告依證據2的約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

5、XX年7月10日被告出具的《收款收據》,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

6、被告開具的《授權書》,證實被告確認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確定了加盟經營的位置;

7、原告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簽訂的《百貨專櫃合同新籤審批表》,證實原告依證據2、6已經完成了基本籌備工作;

8、被告開具的另一份《授權書》,證實被告無故終止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又授權另一加盟商與步步高華隆店洽談合作事宜。

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書面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原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要求不符合實際。答辯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

被告沒有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

以上證據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沒有到庭質證,因被告在向法庭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中認可原告陳述的事實經過,因此本院對上述證據1-8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確認。

根據以上認定的證據,以及原告的陳述和被告的書面答辯意見,本院認定以下事實:

XX年7月10日,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一份,原告依《確認單》之規定向被告賬戶匯入100 000元,被告對原告開具了《收款收據》,隨即被告對原告又開具了《授權書》。原告持被告公司的《授權書》辦理了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的百貨專櫃審批手續。但此後,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被告又下了另外一份《授權書》給另一加盟商,終止了原告所持有的《授權書》的法律效力。經原告到步步高商業連鎖股份有限公司核實,瞭解到被告在沒有和原告解除加盟關係的前提下,單方取消了對原告的授權,終止了和原告的加盟合作關係,重新對另一加盟商出具了《授權書》,原告對此向被告提出異議,但被告拒不理睬。原告遂於XX年7月31日向本院起訴,提出如訴稱之請求。

本院認為,XX年7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雖然沒有標明合同的名稱,但該《確認單》能確定當事人名稱、標的和數量,具備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同時《確認單》是被告一方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原告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確認單》可以認定為格式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該合同應該認定為生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約定支付了100 000元,被告認可了雙方的加盟關係,且原告為履行合同完成了基本準備工作,應當認定為要約不得撤銷;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辯稱《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是一個合作意向書,不具備合同生效條件,與本案實際情況不符,被告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在五種情形的條件下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被告未提供證據證實存在上述五種情形情況的存在。第九十六條規定,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因此,被告辯稱其依據《確認單》中的約定,有權單方面解除合作,將原告的首批貨款無息退還原告即可。經本院審查,《確認單》中對此約定的內容為:“在簽訂此合作確認單後一個月,被告若無法與原告確認最終合作事宜,則無條件全額無息退還首批貨款給原告。”該條款是被告免除其責任、加重原告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該條款與《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相悖,該條款為無效條款,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故對被告該辯解意見本院不予採信。被告無正當理由終止加盟合作關係、撤銷授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合同並負擔本案訴訟費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援。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原告楊林與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雙方於XX年7月10日簽訂的《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加盟合作條件確認單》為格式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繼續履行合同。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廣州銀曼古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過 偉 國

審 判 員 雷 達

人民陪審員 傅 旭 光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書記員 xxx

委託合同 篇10

委託方(以下簡稱“甲方”): 鮮食品有限公司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被委託方(以下簡稱“乙方”): 食品廠

營業執照註冊號:

地址: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平等互利,經雙方公平、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託乙方加工生產 營養餐包 ,該產品單個淨含量不得低於60克,每件規格為1*10*10,每件淨含量不得低於6千克。該產品的生產主料由甲方指定品牌使用,配方必需經過甲方稽核通過(麵糰配方:麵包粉25公斤、白糖5公斤、全統瑪雅琳2.5公斤、雞蛋25個、奶粉500克;皮料配方:全統瑪雅琳1000克,白糖粉500克、低精粉500克、雞蛋10個,奶香粉25克),在生產過程中甲方有權派人進住乙方工廠進行技術監督,乙方需嚴格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生產。

二、本合同期限為一年,從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合同總產量為60噸,合同總產值為75萬元;合同期滿前一個月雙方協商下一年度合作事項,若本次合作愉快,可續簽合同。

三、交貨及付款方式

1、乙方以每個0.75元的單價供貨給甲方。

2、乙方將貨物送至甲方指定託運部,所產生的託運費由甲方承擔,若是甲方派車到乙方工廠提貨,由乙方負責安排工人裝車。

3、甲方按月結算貨款給乙方,在每月最後一天對帳,於次月10號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貨款。

四、甲乙雙方應保守此次合作的商業機密,如合作方式、配方、工藝流程、價格等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乙方在生產過程中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包裝物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應按GB/T20981的標準生產,不得濫用、亂用非食品新增劑,若產品的安全、質量出現問題,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若產品質量不合格,甲方可要求乙方退換貨,如包裝出現漏氣現象、配方錯誤導致產品質量發生改變、烘烤過度產品焦糊、烘烤時間不到產品夾生等。

六、乙方應提供此產品相對應批次合格的檢驗報告,若工商局、質檢局抽檢此產品不合格由乙方承擔責任;在甲方所在地送檢的樣品檢驗費由甲方支付,若產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一切責任。

七、如產品有質量問題,經有關部檢測,確定是產品本身問題,乙方承擔責任。但由於運輸過程或由於甲方銷售、儲存不當,而造成產品質量問題,由甲方承擔責任,但乙方可以退換貨。

八、由於乙方要生產中秋月餅,所以在中秋前兩個月,乙方不供貨給甲方。

九、甲方委託乙方生產的產品,乙方不得將該產品投放市場,銷售權歸甲方所有。

十、在生產過程中,若發生安全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乙方負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十一、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雙方均不得違約,若有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和承擔違約責任;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由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甲方: 鮮食品有限公司 乙方: 食品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