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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專案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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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簽訂林業專案合同管理制度

林業專案合同管理制度

林業專案合同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以下簡稱甲方)和××××(以下簡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在平等互利的原則基礎上,同意以各自的法人身份簽訂本合作經營合同。

第二章 合作各方

第二條 合作各方

甲方:××××      註冊國家:×××××××××國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乙方:××××      註冊地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三章 成立合作經營公司

第三條 甲方和乙方在平等互利條件下,同意相互合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辦合作經營企業,企業名稱為××××。

第四條 公司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它有關法規的規定,雙方以各自的法人身份共同建立的經濟實體。

第五條 公司的一切經濟、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政府法律、法令及有關條例規定,並受其保護。

第六條 甲乙雙方對合作經營公司的債務、風險、虧損共同承擔責任,其盈利共同分享。

第四章 經營目的、經營範圍與經營規模

第七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目的:以發展中國的國民經濟,實現四個現代化並取得合法利潤為目的。其宗旨為,通過雙方密切合作,使海塗開發事業取得突破性進展,滿足國內外市場對對蝦、鰻魚等水產品日益增長的需求,雙方在經濟上獲得實惠。

第八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範圍:生產國內外市場急需的對蝦、鰻魚等水產產品,爭取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的競爭能力。

第九條 合作公司的經營規模:年產對蝦××噸,成鰻××噸,以及其它水產品。

第五章 合作條件及其構成

第十條 甲方提供土地××畝使用;乙方出資金額××美元。

第十一條 甲方以土地使用,乙方以資金,構成合作條件。

第十二條 合作方式: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乙方提供現金或實物、裝置。

第十三條 乙方投資的實物或裝置,應經甲方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審批機構批准。

第十四條 由合作企業與乙方簽訂買賣合同經審查批准後,三個月內應由甲方派員實地考察並委託中國銀行按其規定向乙方銀行開具信用證。

第十五條 乙方收到甲方銀行信用證後,×個月內應將所購全部裝置、實物運至××港。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必須按商定的期限,如數劃出土地供使用和付出資金。否則由違約方負擔其由此而產生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六章 合作各方的責任

第十七條 甲方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向中國政府授權機關申請批准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

2.向有關部門辦理合作公司使用土地的有關手續;

3.根據生產需要,合理安排合作公司的用房,公用設施、訂購可在國內生產的機器、裝置、工具等;

4.協助採購國內供應的原材料、包裝材料、其它消耗品等,辦理燃料、水、電增加供應電話、電傳、電報掛號等申請手續;

5.辦理職工的招聘手續,推薦合作公司所需的管理技術人員,經考核後由董事會根據需要擇優錄用;

6.辦理合作公司外籍人員的邀請、居住手續,對其辦公、交通、生活等方面進行安排;

7.協助辦理產品出口的有關運輸、報關等事項;

8.負責辦理由乙方發運至××港或××港的全部裝置運到合作公司所在地;

9.上述各項之外另有雙方協議規定的該由甲方分擔的事項。

第十八條 乙方有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1.提供對生產、辦公等建築物的.要求;

2.提供合作公司所需的進口生產裝置、檢測儀器清單和技術資料,並確認在國內訂貨的機器裝置、工具清單和要求;

3.提供產品的出口加工標準、操作規程等技術指導和先進的企業管理方法;

4.提供與合作公司產品有關的國外技術情報及市場資訊;

5.對技術人員和職工進行技術培訓;

6.負責採購需由國外供應的原材料、易損件、零配件、消耗品等;

7.從甲方委託中國銀行向乙方銀行開具信用證之日起,乙方應將雙方研究確定的先進可靠的裝置、檢測儀器按商定的日期運到××港。負責裝置的安裝除錯並正常投產;

8.努力提高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不斷擴大外銷市場,保證合作公司的外匯平衡和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

9.上述各條以外另有雙方協議規定的須由乙方分擔的事項。

第十九條 任何一方因不履行各自的義務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時,須負責賠償損失。

第七章 董事會的組成

第二十條 本公司為法人式的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為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由×名董事組成,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會設董事長、副董事長各一名,董事×名,任期均為×年。董事長由甲方擔任,可以連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長是合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授權給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代表合作企業。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舉行×次例會,一般應在×月在合作公司所在地召開,如有必要也可在其他地方舉行。根據需要,董事長在徵得副董事長同意後,也可臨時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議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可委託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主持。

董事長應在三週前將召開董事會會議的日期、地點、議題通知董事會各成員。

第二十四條 董事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可出具委託書委託代表出席,行使董事發言權和表決權,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時擔任兩名或以上的名額(董事會會議應有包括出具委託書的董事代表在內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才能舉行)。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原則,研究討論問題。

下列事項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作企業合同和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業的終止、解散;

3.合作企業註冊資本的增加、轉讓;

4.合作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的合併。

其它事項,可根據合作企業的章程載明的議事規則作出決議。董事會決議以中文書寫一式四份,經正、副董事長簽署後,由合作公司、乙方各執一份,甲方執二份。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聘請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並決定任期年限。正、副總經理要執行董事會決議,負責合作公司的經營管理,並定期向董事會彙報生產、經營情況。

第八章 經營管理機構

第二十七條 合作企業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一名及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其聘用辦法均由董事會任命,任期×年。

第二十八條 總經理的職責、許可權:

1.執行甲乙雙方所訂合同、章程及董事會決議;

2.提名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審定招聘工作人員,並報董事會備案;

3.制訂本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對各職能部門佈置、指導、監督和檢查工作;

4.定期向董事會提出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

5.對原材料、零配件的採購、成品銷售及專項協作合同和流動資金的借貸作出決定;

6.審定職能部門制定的內外銷產品價格,並對價格作適當幅度的調整作出決定;

7.代表企業接待重要的業務聯絡單位人員、談判和簽署檔案;

8.主持企業行政會議,對行政會議的討論事項及決議負責執行;

9.解決各職能部門向總經理請示的其他重大問題;

10.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代表企業或指派代理人出席涉及企業的審批或仲裁、調解會議;

11.對職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處分作出行政方面的最後決定;

12.其它由總經理負責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副總經理職責、許可權:

1.協助總經理負責本企業的經營管理;

2.總經理外出時,代替總經理行使職權;

3.代表企業進行業務談判;

4.處理其它工作矛盾和有關問題;

5.其它應由副總經理負責處理的問題。

第九章 籌備和建設

第三十條 合作公司在籌建期間,董事會下設立籌建處負責籌建工作。籌建處人員的組成由董事會討論決定。籌建期間的各項費用分年攤入生產成本。

第十章 勞動管理、工會

第三十一條 合作公司職工的僱用、解僱、勞動工資、勞動紀律、勞保福利等事項。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辦理外,根據董事會決議實行。

第三十二條 合作企業職工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合作企業積極支援本企業的工會工作。

第十一章 生產與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