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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集體合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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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一方與企業就勞動標準等事項平等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下面是有關河南省集體合同條例,歡迎閱讀!

河南省集體合同條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集體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四章 集體合同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集體合同雙方行為,協調勞動關係,促進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企業應當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是企業職工方與企業方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訂立的書面協議。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平等合作、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集體合同的審查、管理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企業主管部門對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集體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 集體合同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簽訂。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

集體合同的期限為一至三年。

第七條 集體合同的內容包括: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三)保險福利;

(四)職業技能培訓;

(五)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六)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

(七)企業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式;

(八)企業工會經費計提撥繳;

(九)集體合同的期限;

(十)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式;

(十一)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十二)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雙方可以就前款規定的內容簽訂單項集體合同。

第八條 簽訂集體合同必須經過集體協商。

集體協商是企業職工方代表與企業方代表,就簽訂集體合同相關的事項,依法進行商談的行為。

第九條 職工或企業一方書面提出簽訂集體合同要求的,另一方應在十五日內就簽訂集體合同的有關事項做出書面答覆並進行協商。

第十條 參加集體協商的雙方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三至十人,各含一名首席代表。雙方應各另確定一名書記員。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工會主席分別擔任企業方與職工方的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擔任的,應書面委託一名代表擔任。其他代表由企業和企業工會分別確定。建立女職工組織或女職工較多的企業應有相應比例的女職工代表參加。

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所在地的地方工會或產業工會指導職工民主推舉職工方協商代表,首席代表從參加協商的代表中產生。

企業方和職工方均可以聘請有關專業人員作為集體協商的顧問。

第十一條 協商代表一經產生,必須履行職責。集體協商代表應當密切聯絡職工,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如實反映職工的要求。

協商代表的任期與集體合同期限相同。協商代表因故缺額的,應當及時確定新的協商代表補缺,並告知對方。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和工作條件,協商代表履行職責佔用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職工方協商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除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和嚴重失職、徇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企業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