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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遷中的租賃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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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程中的租賃合同糾紛與一般意義上的租賃合同糾紛區別在於,出租方提起租賃合同糾紛訴訟的目的並非由於履行租賃合同過程中產生了糾紛,而是企圖通過租賃合同糾紛訴訟達到解除租賃合同之目的,從而降低或者免除對承租方的拆遷安置補償。

房屋拆遷中的租賃合同糾紛

出租方一般會用以下三個理由來主張解除租賃合同:

第一,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在出租方與承租方的《租賃合同》當中,一般都會有對租金支付方式和時間的約定,比如每月10日之前支付租金,超過三個月未支付的,出租方有權解除租賃合同等等類似的約定。因此,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方只要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未支付租金的,出租方可以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出租方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的情況是很常見的,因為拆遷開始之後,出租方一般會要求終止履行合同,租金問題到拆遷補償款下來之後一併結算,這種情況下,是出租方要支付給承租方大額的拆遷安置補償,小額的租金問題就顯得很不重要了,承租方往往忽略了還有租賃合同的存在。在最後雙方對於拆遷補償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時候,出租方就會以未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為由,主張解除租賃合同,而之前出租方不要求支付租金的行為往往是口頭約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往往在訴訟過程當中陷於被動。

第二,由於拆遷導致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要求法定解除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出租方會認為,國家拆遷或者徵地,已經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此,要求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權。

第三,擅自轉租,出租方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方如果租賃的房屋或者土地比較大,為了分擔租金壓力,獲取收益,一般會進行再轉租,而出租方只要收到了應有的租金,也認可轉租的行為,但是一般沒有書面的同意意見。在糾紛產生之後,出租方往往否認知道轉租的事實,主張轉租未經過其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解除合同。而出租方認可轉租行為往往也是口頭認定,承租方沒有證據證明這個事實,因為,在訴訟過程當中也顯得很被動。

承租方對於上述三大解除租賃合同的事實和理由,如何有理有據地應對呢?

第一,尋找不支付租金的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

第二,是否為合法程式的拆遷,是否為不可抗力。

第三,尋找出租方認可轉租的證據和喪失合同解除權的法律依據。

加強對合同同住人保護的必要性,這是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以及租賃合同性質而產生的。保護承租人的同住人是租賃合同的一項附隨義務。對承租人的同住人的保護義務涉及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合同制度為德國判例法所首創,至《美國統一商法典》而發展完善,《美國統一商法典》中第2-318條所規定的利益第三人擔保責任堪稱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合同的`典範。該規定由於較好地貫徹了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同時又合理地保護了第三人的利益,備受各國重視。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合同,是指特定合同一經成立,不僅在合同當事人雙方間產生權利義務關係,同時,債務人對於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也應負有照顧、保護、通知等義務,債務人違反此項義務時,就該對特定範圍的人所遭受的損害,也應依照合同法的原則,負賠償責任。附隨義務主要目的,在於加強保護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係的第三人的利益。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在情形下房屋租賃合同可以解除?想要;瞭解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情形,見下文。

如何確定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

一般情況下,房屋租賃合同解除可以分以下三種情況:

1、訴訟之前,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房屋租賃房屋租賃合同的,協商確定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

2、一方當事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對方有異議提起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為行使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並無不當的,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通知送達之日為房屋租賃合同解除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