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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成果的定義和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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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技術成果是技術合同中一個十分重要的概念,到底什麼是技術成果?都有哪些型別?為何要對其中的技術祕密作新解釋?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吧!

技術成果的定義和型別

  技術成果的定義和型別

技術成果是一種無形財產,是技術合同的重要標的,在現代社會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正是由於這種財產內容的技術性和特殊性,我國曾以專門的技術合同法予以調整,統一後的合同法也將技術合同作為一種獨立的合同型別設專章予以規範。

如何精確界定技術成果的概念,直接涉及到技術合同法律規範的適用範圍。《解釋》在承繼了原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關於技術成果的概念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技術成果的一般型別,規定“技術成果,是指利用科學技術知識、資訊和經驗作出的涉及產品、工藝、材料及其改進等的技術方案,包括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就本質而言,作為技術合同標的的技術成果應當是一種技術方案,不包含技術內容的`其他勞動成果,如一般作品和商標不能夠成為技術合同標的。技術成果與智慧財產權是兩個既有交叉而又不等同的概念,大多數技術成果享有智慧財產權,但並不要求技術成果必須能夠或者已經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如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技術就可能是公知技術。

原技術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明確技術成果的一般型別,只是把技術成果分為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成果;合同法也僅提到了專利和技術祕密這兩種技術成果,沒有明確提及新出現的一些智慧財產權型別,如計算機軟體、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對於申請專利但尚未授權特別是處於專利臨時保護期的技術,既不屬於技術祕密又不是專利,是一種處於特定階段的有特殊法律意義的技術成果。為了對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法律提供明確的指導,《解釋》以開放式的規定列舉了前述六種技術成果。

《解釋》參照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對技術祕密的構成要件重新予以界定,即“技術祕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資訊。”實際上這是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所確認的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中的“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的要求統一規定為“具有商業價值”。這種規定更符合國際標準和慣例,有利於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加強對包括技術祕密在內的商業祕密的法律保護。

【延伸閱讀】技術合同範本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業務發展需要,就資訊查詢服務事宜,經與乙方友好協商,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因本單位業務發展需要,向乙方申請資訊查詢服務。經雙方友好協商,甲方自願向乙方支付資訊查詢技術服務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大寫)元。

二、乙方根據甲方的要求,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為甲方查詢所需資訊,並在約定的時間內將查詢結果以文字形式送達甲方。

三、甲方對於獲得的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資訊提供給第三方,如因此造成不良影響或法律後果,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四、甲方在使用資訊時,不得妨害國家安全,不得侵犯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五、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雙方蓋公章後生效,影印,傳真件有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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