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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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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無效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

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

合同法規定無效合同

合同法規定的無效合同有哪些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其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確認為無效。

無效合同是具有違法性的合同。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特點,表明此類合同從根本上不符合國家意志。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無效合同自始無效。合同一旦被確認無效,就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時起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無論當事人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完畢,都不能改變合同無效的狀態。

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由於無效合同是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因而它為法律上的當然無效,即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即產生無效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具有不履行性。當事人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履行,也不承擔因不履行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的違約責任。

確認合同無效的機構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確認,事關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以及當事人合法權益能否得到保護的問題。同時,合同效力的確認,還關係到交易能否正常進行和社會經濟秩序穩定的重要問題。因而,對無效合同的確認,應採取慎重態度。因此,法律規定,無效合同的確認歸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此項權利。

關於無效合同的分類,根據合同無效的程度來劃分,可以將無效合同劃分為部分無效和全部無效的合同。部分無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且無效的部分並不影響整個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無效合同,是指內容違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無效合同發生的原因劃分,無效合同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當立即終止履行。對於無效合同造成的財產爭議,在民法上有兩種法律後果,返還財產和賠償損失。在訂立合同中,如果當事人存在著共同故意和過失,其行為明顯違法導致合同無效,依法當事人取得的財產要收歸國家所有,這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禁止性規範的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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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 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