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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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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承包的合同是怎樣的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整理的設計承包合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設計承包合同

篇一:設計承包合同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 北京某商場 工程設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依據下列檔案簽訂: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市場管理規定》。

1.2國家及地方有關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法規和規章。 1.3建設工程批准檔案。

第二條 本合同設計專案的內容:名稱、規模、階段、投資及設計費等見下表。

第五條 本合同設計費估算為 元人民幣。設計費支付進度詳見下表。

說明:

1、提交各階段設計檔案的同時支付各階段設計費。 2、在提交最後一部分施工圖的同時結算全部設計費,不留尾款。

3、實際設計費按初步設計概算(施工圖設計概算)核定,多退少補。實際設計費與估算設計費出現差額時,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4、本合同履行後,定金抵作設計費。 第六條 雙方責任

6.1發包人責任:

6.1.1發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內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資料及檔案,並對其完整性、正確性及時限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內,設計人按合同第四條規定交付設計檔案時間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 5天以上時,設計人員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

6.1.2發包人變更委託設計專案、規模、條件或因提交的資料錯誤,或所提交資料作較大修改,以致造成設計人設計需返工時,雙方除需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另訂合同)、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外,發包人應按設計人所耗工作量向設計人增付設計費。在未籤合同前發包人已同意,設計人為發包人所做的各項設計工作,應按收費標準,相應支付設計費。

6.1.3發包入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時,如果設計人能夠做到,發包人應根據設寸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趕工費。

6.1.4發包人應為派赴現場處理有關設計問題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條件。

6.1.5發包人應保護設計人的投標書、設計方案、檔案、資料圖紙、資料、計算軟體和專利技術。未經設計人同意,發包人對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不得擅自修改、複製或向第三人轉讓或用於本合同外的專案,如發生以上情況,發包人應負法律責任,設計人有權向發包人提出索賠。

6.2設計人責任:

6.2設計人應按國家技術規範、標準、規程及發包人提出的設計要求,進行工程設計,按合同規定的進度要求提交質量合格的設計資料,並對其負責。

6.2.2設計人採用的主要技術標準是:

6.2.3設計合理使用年限為 6.2.4設計人按本合同第二條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進度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資料及檔案。

6.2.5設計人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後,按規定參加有關的設計審查,並根據審查結論負責對超出原定範圍的內容做必要調整補充,對審查修改後的圖紙,發包人應承擔相關修改費用,收費額由雙方商定。設計人按合同規定時限交付設計資料及檔案,本年內專案開始施工,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處理有關設計問題和參加竣工驗收,發包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在一年內專案尚未開始施工,設計人仍負責上述工作,但應按所需工作量向發包人適當收取諮詢服務費,收費額由雙方商定。

6.2.6設計人應保護髮包人的智慧財產權,不得向第三人洩露、轉讓發包人提交的產品圖紙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並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發包人有權向設計人索賠。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不退還發包人已付的定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階段設計費的全部支付。

7.2發包人應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支付一天,應承擔支付金額千分之二的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並書面通知發包人。發包人的上級或設計審批部門對設計檔案不審批或本合同專案停緩建,發包人均按7.1條規定支付設計費。

7.3設計人對設計資料及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或補充。由於設計人員錯誤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損失,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免收直接受損失部分的設計費。損失嚴重的根據損失的程度和設計人責任大小向發包人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由雙方商定為實際損失的0.1%。

7.4由於設計人自身原因,延誤了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設計資料及設計檔案的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後,設計人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 其他

8.1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派專人留駐施工現場進行配合與解決有關問題時,雙方應另行簽訂補充協議或技術諮詢服務合同。

8.2設計人為本合同專案所採用的國家或地方標準圖,由發包人自費向有關出版部門購買。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設計人交付的設計資料及檔案數超過《工程設計收費標準》規定的份數,設計人另收工本費。

8.3本工程設計資料及檔案中,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裝置,.應當註明其規格、型號、效能等技術指標,設計人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發包人需要設計人的設計人員配合加工定貨時,所需要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4發包人委託設計配合引進專案的設計任務,從詢價、對外談判、國內外技術考察直至建成投產的各個階段,應吸收承擔有關設計任務的設計人蔘加。出國費用,除制裝費外,其他費用由發包人支付。

8.5發包人委託設計人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

8.6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8.7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當事人應及時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調解不成時,雙方當事人同意由 當地 仲裁委員會仲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未達成仲裁書面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8.8本合同一式份,發包人 8.9本合同經雙方簽章並在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訂金後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後,按規定到專案所在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雙方認為必要時,到專案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鑑證。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本合同即行終止。

8.11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有關協議及雙方認可的來往電報、傳真、會議紀要等,均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 2其他約定事項:

  發包人名稱: 設計人名稱:

  (蓋章) (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蓋章)

  備案號: 備案日期: 年 月 委託代理人:(簽字) 住 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 鑑證意見:

  (蓋章) 經辦人:

  日鑑證日期: 年 月 日

篇二:設計承包合同

發包人: 設計人:

發包人與設計人經友好協商,就設計人承擔 工程建築設計工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1 專案名稱 : (以下簡稱本工程) 1.2 專案性質: 1.3 專案批准文號: 1.4 專案位置: 1.5 專案規模: 1.6 總投資: 1.7 建設週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簽訂依據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規範

2.1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以及其他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2.2 國家及及標準。

第三條 設計依據

3.1 發包人提交的基礎資料。

3.2 規範及標準。

3.3 參照現行工程定額及取費標準(本條款內容及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協商一致的內容為準)。

3.4 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對工程專案的批覆檔案。 3.5 工程勘察招標的招標檔案、中標人的投標檔案以及中標通知書。

3.6 發包人提出的設計任務書(發包人發出的補充設計任務書)及其他有關設計工作的書面要求。

3.7 其他以上依據所未涉及但為完成本工程設計所必需遵守的國際慣例或國際通行做法。

第四條 合同檔案的語言、組成及檔案解釋的先後順序

4.1 本合同檔案採用種語言書寫,當文中與文字不一致時,以中文為準。

4.2 本合同由下列檔案組成,構成本合同的檔案應被視為是能互相說明的,互相補充的,除非檔案中另有說明,如果合同檔案存在歧義或不一致,則根據如下順序來做出最有利於本工程進展的解釋:

4.2.1 本設計承包合同條款及其附件(包括雙方針對本設計承包合同條款形成的補充或變更協議書)。

4.2.2 中標通知書及其附件。

4.2.3 雙方經商定形成的記錄,會議紀要等檔案。 4.2.4 招標檔案(含答疑檔案、澄清徵詢函)。

4.2.5 設計人提交的投標檔案(含投標檔案澄清、說明及確認函)。

第五條 設計內容、標準、週期及設計分包

5.1 設計內容和標準

5.1.1 本合同設計內容和標準的確定應以發包人的設計任務書(含補充設計任務書)為主要依據。具體設計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表所列內容。

5.2 設計週期、設計計劃

5.2.1 具體設計週期為:初步階段設計工作應於年月日前完成;施工圖階段設計工作應於年

5.2.2 設計人應根據第5.1條中確定的設計內容、第5.2.1條中確定的設計週期及第7.1條確定的設計檔案提交時間要求,合理及時地進行有關工作安排,編制設計工作計劃,確保其設計工作安排及計劃獲得發包人的同意並滿足發包人的要求。未經發包人書面同意,設計人不得擅自修改設計工作計劃。

5.2.3 本合同簽訂後10天內,設計人應向發包人提交符合第

5.2.2條要求的設計計劃。設計計劃經發包人審批後,設計人應嚴格執行。

5.3 設計分包

本工程的 設計,發包人有權通過依法選定的專業設計院完成。設計人應提供設計條件(含電子檔案),進行設計配合與審定(配合費、審定費已包含在本合同第八條的設計費中)。

第六條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檔案及時間

6.1 發包人提交的資料

發包人向設計人提交的有關資料、檔案及時間見下表:

第七條 設計人向發包人交付的設計檔案、份數及時間

7.1 設計人提交的設計成果

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的設計檔案、份數時間見下表:

注:本表可根據情況擴充套件

7.2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設計人應定期向發包人提交一份書面的設計工作情況,必要時,發包人將臨時組織設計工作專題彙報會,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及時參加並做好相應準備及配合工作。

7.3 設計人除提交第7.1條規定的設計檔案外,必須同時提交檔案的數字化產品二份。數字化產品的載體應是計算機光碟。

7.4 設計人所提交的設計檔案應當一律採用簡體中文書寫,並保證其中所使用的術語、符號為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規定的專用外文術語、符號。

第八條 設計費

8.1 經發包人與設計人協商,本合同設計費總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整。

8.2 總費用為固定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如下費用。 8.2.1 設計人完成本合同第五條中全部工作內容,向發包人提交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檔案所需的費用。

8.2.2 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修改、完善圖樣,提供設計技術交底及解決施工中設計技術問題、參加竣工驗收等服務的費用。

8.2.3 設計人為完成本專案設計工作聘請專家、顧問公司所發生的費用。

8.2.4 設計人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派駐現場設計代表、提供現場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及其他可能發生的費用。

8.2.5 設計人按本合同約定辦理工程設計責任險所發生的費用。 8.2.6 如果發包人委託了專業設計顧問為設計人提供顧問服務,設計人配合發包人進行相關工作的配合費。

8.3 以上費用均視為是包括所有應繳稅費的費用。

第九條 設計費的支付

9.1 合同生效後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憑設計人提交的以發包人為受益人的等額預付款保函支付給設計人總費用的 %作為預付款,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設計人應保證出具保函的單位為發包人認可的單位。

9.2 設計人完成本專案的初步設計,按照發包人要求向發包人提交本專案初步設計檔案且該初步檔案通過了政府審查後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給設計人本合同總費用的 %,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

9.3 設計人完成本專案的施工圖設計,按照發包人要求向發包人提交本專案施工圖設計檔案且該施工圖設計檔案通過了相關審查後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給設計人本合同總費用的%,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

9.4 本專案主體結構封頂且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完成了主體結構封頂前設計人應完成的設計現場服務後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支付給設計人本合同總費用的 %,即人民幣共計 元整。

9.5 本專案整體竣工驗收後,設計人按照發包人要求完成了自本專案主體結構封頂至整體竣工驗收階段的設計現場服務後14個工作日內雙方辦理結算,結算完畢後7個工作日內發包人結清餘款。

第十條 雙方義務

10.1 發包人義務

10.1.1 發包人按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的內容,愛規定的時間內向設計人提交基礎資料及檔案,並對其完整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發包人不得要求設計人違反國家有關標準進行設計。

10.1.2 發包人提交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含15天)以內,設計人有權要求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交付設計檔案時間順延;發包人交付上述資料及檔案超過規定期限15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與發包人重新商定提交設計檔案的合理時間。

10.1.3 由於發包人的原因,導致設計有重大變更,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重新明確有關條款。如造成設計人出現重大設計返工,發包人將按設計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因設計返工發生的成本費用(如人工費)。設計人應以書面形式將具體返工成本費用報送發包人審批,最終設計返工費用以發包人審批的額度為準。

10.1.4 在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設計人未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向設計人支付合同總額的 %作為賠償金;已開始設計工作的,發包人應根據設計人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

10.1.5 發包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向設計人支付設計費,每逾期一天,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逾期貸款利息乘以應付但尚未支付的金額向設計人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10.1.6 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比合同規定時間提前交付設計檔案時,須徵得設計人同意,不得嚴重背離合理設計週期,且發包人應支付趕工費。

10.1.7 對於設計人提出的需要發包人做出答覆或指令的事項發包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及時做出。

10.2 設計人義務

10.2.1 設計人應按國家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技術範圍、標準進行設計,按本合同第七條規定的內容、時間及份數向發包人交付設計檔案(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並對提交的設計檔案的質量負責。

10.2.2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設計人在處理本工程設計工作中有關設計內容、設計質量、設計變更、設計週期等問題,應是一個熟練的,富有經驗的設計者,以確保設計人的設計工作滿足本工程的實際需要及發包人的相關要求。

10.2.3 設計人在按照本合同第5.2條向發包人提交設計計劃後,應嚴格按照該計劃完成各項設計工作(包括階段性設計工作),非經發包人同意不得變更計劃。如設計人未能按照設計計劃完成設計工

作,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發包人有權將相應經濟損失從設計費中先行扣減。

10.2.4 設計人不得以踏勘現場時對有關事項誤解為由,也不得以其本身未取得準確、充分的.資料為理由而要求增加費用,同時也不得停止客觀上可以繼續進行的工作,也不得因此要求減少或免除設計人在本合同範圍內應承擔的義務。

10.2.5 設計人保證選派的擔任本工程的設計人員與其提交的投標檔案中承諾的人員相同,同時,應保證這些人員是富有經驗、業務能力強、身體健康的專業人員,而且必須保證該設計人員盡職盡責,勤勉工作,設計人選派的設計人員名單見附件。如設計人提出更換上述人員,則設計人應提前通知發包人且必須徵得發包人的書面同意,同時做好相應的工作交接,否則,設計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發包人也有權要求設計人撤換髮包人認為不合格的具體設計人員。

10.2.6 發包人進行專業設計選定工作時,設計人有義務做好相關配合工作。同時,設計人應對專業設計單位提供相應的設計配合與審定。

10.2.7 設計人對設計檔案出現的遺漏或錯誤須負責及時進行修改或補充,如因設計人原因造成本專案出現工期延誤、成本增加、質量下降或發生質量事故等情況之一時,設計人除負責採取補救措施外,應向發包人支付合同總額%的違約金。如果設計人給發包人造成的經濟損失超出約定的違約金的,則設計人還應對超出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10.2.8 由於設計人原因,延誤了設計檔案交付時間,每延誤一天,應減收該專案應收設計費的 ‰。

10.2.9 設計人提交設計檔案的時間根據本合同第七條確定,但設計人並不能因設計檔案已提交(具體提交日期的確定見7.2條)而免除其確保設計檔案通過政府主管部門審查的責任。

10.2.10 設計人負責向發包人及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及時處理施工中出現的有關設計問題。因設計人原因而給發包人帶來的任何針對發包人的索賠,設計人都有義務賠償發包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10.2.11 設計人應該與承擔本專案設計任務的相關設計單位相互協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工程的設計工作

10.2.12 設計人應按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取得為完成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工作所必需的許可、證書及執照,且辦理以上手續的費用由設計人自己承擔。同時,設計人必須保證其向發包人提供的資質證明檔案的真實可靠性。

第十一條 保密及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1.1 發包人向設計人支付了本合同約定的設計費之日起設計檔案的全部著作權(不含署名權)即轉移至發包人。

11.2 保密安排

11.2.1 保密資訊範圍。發包人因設計人工作需要傳送或交付給設計人的技術檔案及未來傳送或交付給設計人的與技術檔案相關的

任何商業、行政或其他相關資訊、檔案、資料等(包括但不限於設計人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獲知的既存和/或潛在的商業交易、可行性研究、建議、設計方案、建設技術等特定資訊、資料,以下統稱“保密資訊”)均屬於保密資訊。

11.2.2 雙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本合同雙方均應對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及其他保密資訊保密。

11.2.3 違反保密義務的後果。因設計人違反本合同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設計人違約行為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應對該損失進行全額賠償。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發包人與設計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按爭議時該會現行有效仲裁規則進行仲裁(或向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合同生效、解除及終止

13.1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3.2 本合同一式副本 份,雙方各執 份,正本與副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約定為準。

13.3 本合同至雙方履行完全部義務後終止。

第十四條 工程設計責任保險

本合同生效7日後,設計人應按發包人的要求辦理工程設計責任保險,保險金額為人民幣 仟萬元。否則,發包人在這種情況下有權要求設計人支付設計費總額 %的違約金。

第十五條 其他

15.1 本合同生效後,應到專案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部門備案。

15.2 由於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15.3 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雙方簽訂的補充或變更協議,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發包方名稱(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設計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篇三:設計承包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證號:

就合作開展甲方室內裝飾設計業務範圍以內與施工圖繪製相關的工作,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以資信守。

一、承包經營形式:

甲方內設專案技術部業務部門,甲方確保專案技術部為甲方第一從事施工圖繪製相關業務的部門,甲方內部其他各業務部可列第二開展此項業務部門。甲方原有員工共4名,併入乙方承包經營的部門,歸乙方管理。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專案技術部負責人,並由乙方對專案技術部實施內部承包經營。

二、承包經營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承包經營範圍:

1、甲方為業務主體對外承接的室內裝飾設計業務全部屬於承包經營的範圍。

2、乙方以甲方名義、利用甲方辦公條件拓展或者承接的設計業務,屬於承包經營的範圍。

四、承包經營權與義務:

1、乙方在承包經營期限內享有如下權利:

(1)、人事任免權。乙方自主決定專案技術部所需人員的聘用、解聘、管理、待遇審定等事宜,上述人員的勞動合同和保險關係由甲方辦理,費用由乙方支付,進入承包經營成本予以核算。

(2)、獨立經營權。乙方自主決定對外業務的合作物件、決定合同簽訂及交易條件等內容。乙方對外參與投標或者進行其他業務拓展活動,需要甲方的有關資質或者其他證照檔案的,甲方應無條件予以配合。乙方決定簽署的合同,甲方應予以蓋章。乙方同時對承包經營期內的由其決定的合同承擔法律責任。

(3)、部門設定的決定權。乙方自主決定設計部內部機構的設定,決定內部機構的職責。

(4)、規章制度決定權。乙方自主決定專案技術部內部的規章制度。

(5)、財務獨立核算權利。乙方在不違背甲方財務制度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有權對部門內的業務開支獨立簽字稽核,由甲方予以報銷。對於乙方承接的業務,甲方應該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開具發票。

(6)、要求和使用甲方提供的辦公裝置及場所。

(7)、查閱甲方與設計業務有關的合同、財務票據等資料的權利。

(8)、乙方需以甲方名義對所屬員工支付工資、獎金等報酬。

2、甲方在承包經營期限享有如下權利:

(1)、有權要求和督促乙方的所有工作符合國家的相關制度與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的相關制度。

(2)、有權制止乙方利用公司辦公條件承接業務而不將該等業務收入作為承包經營的收益。

(3)、要求乙方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報甲方存檔。

(4)、督促乙方完成甲方下達的設計任務,督促乙方按已簽訂的合同履行。

(5)、查閱乙方以甲方名義承接的有關設計業務的合同,並要求乙方在公司留檔備查。

五、承包經營核算及收益分配:

1、乙方基本運營費

(1) 甲方為設計業務所開具的發票所對應的實際繳納的稅金;

(2) 乙方認可的部門人員工資、社保等勞動報酬;

(3) 以上兩項費用為乙方基本運營費,每年合計:捌拾萬元人民幣(2012年度);

(4) 乙方基本運營費每年應進行調整核准。

2、基本運營費的支付

在承包經營期間,甲方應保證乙方每年的基本運營費的收益,且甲方每月按比例支付全年基本運營費。在雙方結算時,由甲方扣除其墊付的基本運營費部分。

3、收益分配

(1)乙方年經營利潤為:減去基本運營費後的總收益(其中不包括乙方自己承接專案的收益部分,該部分歸乙方所有)。

(2)利潤分配方案

伍拾萬元人民幣以內:30%歸甲方;70%歸乙方。 伍拾至壹百萬元人民幣以內:25%歸甲方;75%歸乙方。 壹百至貳百萬元人民幣以內:20%歸甲方;80%歸乙方。 貳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甲乙雙方另行協商分配方案。

(3)雙方應每半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核算承包經營收益。每次核算後,扣除甲方為乙方支付的相應月份基本運營費後,按收益分配第(2)項內容,以全年分配形式額度的50%進行劃分。

4、單項業務結算

乙方承接甲方的單項業務結算依據,應以每項業務所簽訂的服務合同內容為準。

六、違約責任

雙方都應恪守自己的義務,如有違反應按本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拓展或者承接業務後,甲方拒不履行蓋章、開票或者提供證照資質等義務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按合同剩餘期間每年可預期收益即 萬元人民幣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2、乙方利用甲方辦公條件私自承接設計業務、隱瞞設計收入的,按隱瞞收入的 %,向甲方承擔違約金。甲方隱瞞設計收入的,承擔同等違約責任。

3、甲方拒不核算或者拒不向乙方支付核算後的利潤的,應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經核算後, 年虧損的,雙方皆可解除合同。

七、本協議一式 份,各具同等效力,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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