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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加盟協議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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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品牌加盟協議合同範本

乙方:

為保障雙方的根本利益,尋求共同發展,本著互利互惠的誠信合作原則,經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 乙方經銷區域

甲方作為“ ”品牌內衣系列產品廣州辦事處,授權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專賣(專櫃)經銷“ ”品牌系列內衣產品。

二、 乙方加盟經銷制度

1、 乙方特許經銷權自本合同簽訂、並向甲方繳納信譽保證金貳仟元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2、 甲方以“ ”全國統一零售價之4折供給乙方。乙方要以專賣店(櫃)的形式進行銷售,首次進貨金額在_________萬以上,以保證貨源的充足(首批貨由甲方統一配發)

3、 形象配合推廣總公司為把“ 品牌”打造成最具競爭優勢的品牌,為了長遠的發展和獲利,要求乙方有義務和責任積極配合總公司新形象推廣。

(1)加盟店必須是品牌統一形象標準。

(2)加盟店必須無條件配備品牌的標準形象櫃,

(3)產品陳列專櫃形象必須與總部要求一致,各種形象用品要配套齊全(形象櫃、及各種宣傳用品)。

4、 乙方所進的六月玖瑰系列產品必須是在自己店內零售銷出,不得以批發形式售出,不得進行網上銷售。乙方在經營“ ”的品牌中,必須按甲方制定的全國統一零售價格銷售,未經甲方允許不得私自打折銷售(持有貴賓卡顧客按相關規定享受優惠),一經查證,視影響程度對信譽保證金進行處罰,直至完全扣除,取消經營資格。

5、 乙方對甲方和公司要求做的各種促銷活動必須無條件配合執行。

6、 乙方必須保證店內乾淨、整潔、明亮、光源充足,新品上市時按總公司統一要求操作。

7、 乙方必須有專職人員負責 產品銷售工作,並配合公司的相關管理工作。必須定期派導購員參加甲方的各種培訓活動,以便提高銷售業績。

10、乙方所進 品牌產品只能在甲方授權的區域內銷售,不得跨區域經營。

三、 銷售目標任務

1、 合同期內,乙方應完成最低銷售任務______元(指回款金額)。

每月進貨量應達到合同規定額度(見附表)。乙方如連續3個月未達到規定進貨量,甲方有權中止合同或在本地區發展第二家經銷商。

附:銷售任務分解表:(單位:元/月)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2、 新簽約客戶首批進貨量按地區等級應過到以下最低標準:

(1) 縣級以上所在地:不低於人民幣壹萬元,品種數不少於70%;

(2) 地級市所在地:不低於人民幣壹萬伍千元,品種數不少於80%;

四、 乙方權利

1、 獲得品牌授權區域獨家經營權;

2、 獲得品牌年度銷售返點獎勵;

3、 獲得品牌經營培訓、指導權;

4、 獲得公司品牌廣告宣傳、促銷支援。

五、 乙方義務

1、 乙方有責任和義務維護本品牌在該地區的發展,維護品牌信譽和樹立品牌形象,全力宣傳推銷本品牌產品,不能做出有損本品牌聲譽和形象的行為。

2、 嚴格按照“某某品牌”全國統一零售價。

3、 根據的品牌經營思想和銷售政策在自己所經營區域內積極配合甲方提高品牌知名度主維護品牌形象。必須認真執行公司的各項政策及促銷活動。

4、 每週最少一次向代理總部提供有關產品銷售情況及競爭產品情況;每月25日前盤點庫存、填寫報表,傳真至代理總部,甲方有權隨時抽查乙方的庫存及報表,嚴格控制庫存比例,即a類不低於50%;b類不大於30%;c類貨控制在20%以下。

六、 優惠政策

1、 甲方幫助乙方設計店面形象(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負擔)及免費配發廣告噴畫等宣傳資料,合作結束後甲方有權收回上述廣告宣傳資料。

2.按產品1:1比例配發小手提袋。

3.每個終端商免費配發150個形象衣架,包括褲架在內。

4.按公司標準上形象櫃交押金500-1000元/櫃,完成年銷售任務可以退回(安兩萬元一個形象櫃計算)。如2次發現形象櫃上陳列有其它產品則將扣除押金。

2、 廣告及促銷支援

(1) 甲方免費提供乙方統一的門頭(噴匯)和每年兩季的宣傳廣告畫(一般情況要求每家終端店春夏、秋冬季各配兩張宣傳畫,及促銷宣傳品的按比例發放,如有特殊情況可向代理總部申請)。

(2) 經過總公司和甲方多年的經營經驗得出各地市、縣最好的內衣廣告方式是路牌廣告及報紙雜誌廣告。本著長期品牌的穩定經營宗旨,甲方支援乙方在當地經銷區域或黃金位置做路牌廣告。

a. 廣告費用為乙方向甲方申請批准後,戶外及路牌廣告畫由甲方向公司申請,免費提供給乙方,廣告發布費用由甲方與乙方各分擔50%(年底結算)

b. 對於一些特殊區域需其它的宣傳方式的,申請後經甲方審批同意後,費用也同上,即各分擔50%。

七、 換貨制度

乙方所進首批貨品,在銷售一個月後,兩個月內如不好銷售,甲方50%的換貨(有質量問題甲方無條件退換,但吊標要儲存完整,特殊情況可協商處理;乙方收到貨後,應立即進行清點,如發現實物與所開單據不符,應於收到貨物的兩日內,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視該批貨物收妥)。

下列情況不予退換: a. 乙方未向甲方書面提出退換貨申請的。

b. 產品包裝沒有按甲方發貨時的標準包裝方式包裝(含混色碼包裝或每包數量不齊);

c. 產品被汙染,有汙點或有破損現象。

八、 為了有效地管理市場,維護雙方的利益,乙方在合同簽定時必須向甲方繳納合同信譽保證金xx-4000元不等(貳仟元整),合同期滿後,在乙方沒有違背本協議任何條款的情況下,原額退還。

九、 乙方必須以現金向甲方進貨,款到發貨。任何拖延逾期付款,都將導致甲方停貨,甚至解除合同。

十、 甲方可以為乙方代辦託運,託運費由乙方支付,由乙方人為原因造成貨品丟失等現象,一切損失由乙方自行負擔。

十二、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十三、在合同有效期內,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甲方有權收回乙方手中剩餘貨品(破損、 舊除外)

xx年期間出的款式,按供應價的50%無條件收回;

xx年期間出的款式,按供應價的30%無條件收回;

xx年期間出的款式,按供應價的10%無條件收回;

十四、在合同期內乙方因遵守經營政策,保守商業祕密,不得洩露甲方提供的市場資訊和營銷資料。(如發生此類情況對甲方造成相關損失,一切後果由乙方承擔)

十五、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簽字生效。

十六、合同簽定地點:

十七、在履行協議的過程中,甲、乙雙方如有爭議不能通過協商達成一致,雙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地址: 地址: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公司電話: 聯絡電話: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友好協商、共謀發展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雙方共同遵守。

一、授權:

甲方授權乙方在市地點,以開設發展特許經營代理加盟商的形式總代理經營甲方註冊並擁有商標權的××品牌系列服裝。

二、選址:

專賣店地址為乙方初步確認選定,經甲方同意即可。

三、裝修、宣傳、服務:

乙方根據甲方設計×××專賣店的設計圖紙統一形象進行裝修施工,費用由乙方承擔,並拍攝照片寄甲存檔備案。乙方確認拳偉商標隸屬於甲方。甲方依據乙方實際進貨金額、區域、酌情投放不同價的廣告費的50%的費用。甲方派專業人員協助乙方進行人員培訓及店面陳列。

四、貨物配流方式:

1、乙方按甲方的全國統一出廠價提貨,乙方首次配貨不少於壹拾萬元,由乙方自選補配貨,換貨率一律為100%,甲方配襯品以成本價給乙方供貨,甲方不負責退換貨。

2、換貨:乙方因換貨調回甲方的貨品,因保證物品清潔、完好無損、附件齊全,否則甲方有權不予換貨,乙方進貨的換貨期以季度為限,按季度換貨,甲方有義務為乙方更換同類產品,甲方換協議規定的100%換貨率換貨,乙方需按甲方規定以每年年底12月20日到貨為止進行最後一季度的換貨。

3、提貨方式:乙方委託甲方代為乙方發貨者,甲方要求乙方對貨物保險,運輸方式由乙方指定,所發生的運輸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4、收貨驗查:乙方在接收到甲方貨品之後,應立即開箱檢驗,核實數量及質量,並將檢驗結果在三天之內傳真給甲方,甲方將視為數量正確,質量合格。

五、付款方式:款到發貨。

六、違約責任:

1、乙方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不予退還履約品牌保證金並解除合同;抄襲拳偉款式設計設計自行生產銷售;在拳偉專賣店內滲雜專賣其他品牌之服裝;若乙方在經營過程,連續斷六十天以上未向甲方進貨而又不申明原因者。

七、續約:協議期限滿,乙方如需續約,應在協議滿前三個月內向甲方辦理續約手續。否則甲方可以視為乙方自動解除協議。

八、協議終止:

協議期滿,乙方需解除協議,應將原授權書、營業執照、影印件、協議正式文字等退還甲方,並拆除拳偉品牌標誌,並拍攝成照片寄回甲方,結清往來帳款後,持履約品牌保證全票據辦理退還履約保證金手續。

九、合同未盡事宜: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未束的,任何一方可在甲方所屬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經簽字蓋章用於修改補充的各份合同附件,細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雙方必須嚴格遵守,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協議期限為三年,協議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蓋章) 乙方:

法人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第一,餐飲加盟連鎖店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

一般的餐飲加盟店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餐飲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餐飲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為餐飲加盟店經常認為總部的供貨價格偏高,於是紛紛自行向外採購。但是總部基於連鎖體系品質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餐飲加盟店必須統一向總部採購,於是爭端便產生了。較為合理的`方式是餐飲加盟者在籤立合約時,即應事先要求總部供貨的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或是高出市場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後雙方為了價格問題爭執不休。

第二,餐飲加盟時權利金的支付方式。

一般而言,總部會向餐飲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餐飲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餐飲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餐飲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金指的是餐飲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餐飲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餐飲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餐飲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採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餐飲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餐飲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餐飲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應要求餐飲加盟總部出示服務標章註冊證。

因為所謂餐飲加盟,就是總部將品牌授權給餐飲加盟店使用,換句話說,總部必須要先擁有這個品牌,才能授權給餐飲加盟店。也就是說,總部必須先取得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才行。前一陣子即發生某中式餐飲連鎖體系的糾紛案,新舊二個體系鬧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餐飲加盟該體系的餐飲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餐飲加盟者在餐飲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餐飲加盟。

第四,餐飲加盟連鎖店管理規章的問題。

一般的餐飲加盟店合約內容少則十幾二十條,多則七、八十條上百條,不過通常都會有這樣一條規定,「本合約未盡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如果餐飲加盟者遇到這樣的情形,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成為合約的附件。因為管理規章是由總部制定的,總部可以將合約中未載明事項,全納入其管理規章之中,隨時修改、為所欲為,屆時餐飲加盟者就只好任由總部擺佈了。

第五,餐飲加盟合約中競業禁止的條款。

所謂競業禁止,就是餐飲加盟總部為保護經營技術及智慧財產,不因開放餐飲加盟而外流,要求餐飲加盟者在合約存續期間,或結束後一定時間內,不得從事與原餐飲加盟店相同行業的規定。此一規範旨在保護總部的智慧財產權,並無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員會亦認為此舉不致違法。但是競業禁止的年限究竟應該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長,恐會影響餐飲加盟者往後的工作權益。對此,曾有某連鎖體系的競業禁止條款規定為三年,被餐飲加盟店告進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認為競業禁止條款乃屬合理,惟認為三年是否過長?後來該總部也很識相地把三年改為一年。所以餐飲加盟者在簽約時必須考慮清楚,以免影響日後生計。

第六,關於餐飲加盟連鎖店違約罰則。

由於餐飲加盟連鎖店合約是由總部所擬定,所以會對總部較為有利,在違反合約的罰則上,通常只會列出針對餐飲加盟者的部份,而對總部違反合約部份則隻字未提。餐飲加盟者對此應可提出相對要求,明定總部違約時的罰則條文,尤其是規定總部應提供的服務專案及後勤支援方面,應要求總部確實達成。

第七,餐飲加盟合約終止之處理。

當合約終止時,對餐飲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證金。此時,總部會檢視餐飲加盟者是否有違反合約或是積欠貨款,同時,總部可能會要求餐飲加盟者自行將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順利且無積欠貨款,總部即退還保證金。但若是發生爭議時,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為雙方角力的重點。某些總部甚至會自行僱工拆卸招牌,餐飲加盟者遇此情況,需視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資而定。若由餐飲加盟者出資的話,那麼招牌「物」的所有權就應歸餐飲加盟者所有,總部雖然擁有商標所有權,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如果總部自行拆除,即觸犯了毀損罪。

第八,關於餐飲加盟店連鎖與加盟者糾紛之處理。

一般的餐飲加盟店合約上都會明列管轄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總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為的是萬一將來有需要時,總部人員來往附近法院比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餐飲加盟總部在合約中規定,餐飲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過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遇此狀況時,應先了解調解委員會的組成成員為那些人?如果全是總部的人員,那麼調解的結果當然會偏坦總部,而不利於餐飲加盟者。礙於合約,餐飲加盟者又無法忽略調解委員會,而直接向法院訴訟。因此筆者建議餐飲加盟者在遇到類似的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第九,餐飲加盟的商圈保障問題。

通常餐飲加盟連鎖店總部為確保餐飲加盟店的營運利益,都會設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個商圈之內不再開設第二家分店。因此,餐飲加盟者對保障商圈的範圍有多大,必須十分清楚。不過常見的情形,是總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遠處的距離,再開設第二家店時,影響到原有餐飲加盟店的生意而引發抗議。其實,總部若是開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餐飲加盟店並沒有抗議的權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連鎖體系因為餐飲加盟店增多或已達飽和狀態時,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難再開新的餐飲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體系就是如此,最後當然就會招致餐飲加盟店的群起抗爭。因此,餐飲加盟者為保障自身權益,在簽約時,最好載明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十,這是最後一點應注意事項,就是在合約籤立之後,雙方務必要各執一份。

曾經有某超商連鎖體系與餐飲加盟者簽約之後,總部留二份合約,並未留一份給餐飲加盟者,後來被一狀告到公平交易委員會才改正。所以餐飲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瞭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