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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承包經營的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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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酒店承包經營的合同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酒店承包經營的合同範本

酒店承包經營的合同1

發包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明確甲方及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範圍:

乙方承包經營甲方座落在 營業場所的第一層和第二層,其中經營面積 平方米及簡易房屋 平方米。

二、承包金及付款方式:

承包金為每天利潤的百分之三十,每月按時交清。

三、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承包期間乙方承包經營以外的經營場所(除第一層第二層外)由甲方自由支配,不必徵求乙方意見,享有甲方享有的權利,承擔甲方承擔的義務。乙方有關財務方面問題全權由甲方派人負責處理。

2、乙方若因經營需要將酒店的承包經營部分轉包給第三方,必須事先徵求甲方的同意,全部轉包給第三方時,必須先與甲方辦理終止合同手續,然後再由新的承包方與甲方簽訂協議。

3、乙方對房屋改造裝修,其費用自行承擔,不得以此為藉口衝減承包金。承包期滿,乙方在經營期間除新添電器裝置外,對房屋進行改造時,應以書面形式徵得甲方許可,改造後的房屋裝置應保留原狀,不得拆除,並不得以此要求經濟補償。

4、乙方在經營期間煤、水電及各項政府收費自行承擔。

5、乙方在經營期間應做好防火、防盜工作,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資產損失,乙方應付全部責任。

6、乙方在經營期間,必須合法經營,否則責任自負,若由此造成的甲方資產或經濟損失以及不良影響,乙方應全部賠償。

7、乙方只有經營使用權,無權將甲方資產挪作他用,不準用於抵押擔保、作價入股等行為,否則造成損失,乙方負全部責任。

8、承包期間所使用的房屋及附屬裝置的維修,全部由乙方負責,費用自理。

9、乙方每年應提取一定的資金用於添置易耗品,對於電器裝置也應定期保養,費用自理,確保完好的使用狀態,由於乙方使用或維修不當,造成電器報廢,乙方應承擔重新添置的全部費用。承包期滿向甲方交返與合同生效時的備品及電器的數量級品牌保持一致,並能保證正常使用。乙方新添置的裝置及備品,合同到期時由乙方自行解決。

10、甲方有權對房屋裝置及電照、電器設施和其他備品的安全及使用情況每半年檢查一次,對存在的安全隱患,責成乙方限期整改。

四、違約責任追究及合同終止

1、合同到期自行終止或雙方協商一致可隨時終止,但首先提出終止方必須提前三個月通知對方。

2、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無法履行,合同執行終止,由此造成的損失,各自負擔。

3、合同履行期間,除上述已明確合同終止條款外,雙方不得擅自終止,若違約擅自終止,另一方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條款,向對方索賠。

4、乙方做出有損害甲方資產及權利行為者委託評估部門評估損害程度,要求乙方賠償,必要時向法院提出終止合同。

5、按本合同第二款付款期限,乙方超3天不能及時付清承包金,即為甲方終止合同,甲方有權按合同要求索賠。

五、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合同的變更:合同履行中若需要變更,可由雙方友好協商,重新簽訂變更協議。

2、合同的解除:若乙方不能履行及時繳納承包金義務,甲方有權解除合同,若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政府法規,並造成一定影響,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合同有效日期

合同有效日期: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七、合同糾紛的解決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鄭州市高新區人民法院管轄。

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酒店承包經營的合同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甲方將位於 市 區 路 號的酒店承包給乙方經營,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特簽訂本合同。

一、承包內容: 酒店經營業務(含住宿 )。

二、承包期限: 年 月 日,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承包金每年萬元,乙方必須於每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當年度的承包金。(是否分期支付,可自行約定)

2. 乙方須在本協議簽訂之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納承包經營保證金500000元(大寫:叄拾萬元整),該承包保證金作為履約保證金在承包期滿後且乙方未違約甲方歸還給乙方(不計利息)。

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向乙方收取承包金和承包保證金。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按時交納應當由其繳納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費、行政罰款、水、電、通訊等費用)時。甲方可不經過乙方同意,將相應款項直接從其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中直接扣除。因此導致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不足30萬元的,甲方可隨時要求乙方交納。

2.將 酒店移交給乙方經營。

3.將酒店內現有裝置、設施、傢俱及其它一些零星物資移交給乙方使用(具體以《財產移交清單》為準)。

4.負責辦理 酒店的證照。

5.甲方如需在沒有理由的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必須提前 個月書面通知乙方,合同在乙方收到甲方的書面通知 個月後即告解除。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依照法律及合同,自主經營 酒店,並自負盈虧。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債權債務與甲方無涉。

2.按照合同約定,如期交納承包金和承包保證金。

3.協助甲方辦理各類經營所需的證照,確保酒店正常營業。

4.承包期內必須愛護甲方移交的財物,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並負責承包期內公共設施的日常維修及保養。

5.不得隨意更改酒店建築結構及用途,如需小範圍更改,必須先與甲方商量,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方可動工。

6.不得經營《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營業範圍之外的業務,如發生超範圍經營業務,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7.承包期內,乙方保證依法經營酒店,如有違法犯罪活動,乙方須承擔全部責任。

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酒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9. 政府有關部門因乙方經營涉及或處罰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並交納。

10.乙方不得無故停止營業,不得做有損於甲方及 酒店聲譽和形象的事。

11.承包期內所有發生的工商、衛生、消防、治安、安全及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等事項均由乙方自行解決,因此而產生的責任亦由乙方全部承擔。

12.承包期內發生的水、電、通訊費、稅費、各類管理費等與本酒店經營有關的一切費用均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13.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甲方按原移交清單進行財產清點驗收,如有短缺或損壞,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乙方必須按時搬出乙方自有的全部物資,搬遷後3日內如仍有餘物,視為乙方放棄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五、合同的變更、解除與終止承包期內,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酒店。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將酒店出租、出借或轉讓給第三方經營。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更改酒店建築結構及用途。

3.乙方損壞酒店設施,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修復的。

4.乙方經營超出酒店《營業執照》所確定的營業範圍之外的業務,受到相關政府機關行政處罰或在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停止。

5.逾期 天以上未繳納按本合同約定應當由乙方繳納的各項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稅費、行政罰款、水、電、通訊等費用)。

6.乙方未遵守甲方與 公司簽訂的 酒店經營加盟協議的約定,給甲方造成損失的。

7.承包期內,乙方經營酒店有違法犯罪行為或嚴重影響甲方及 酒店聲譽和形象的行為。

六、酒店印章的保管、使用酒店所有印章由甲方負責刻制

保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私刻與酒店有關的印章,乙方對外聯絡業務原則上以個人名義開展工作,確因業務需要加蓋具與酒店有關的印章,必須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

七、免責條款:因國家、政府拆遷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合同無法履行。

1.該酒店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依法提前收回的;

2.該酒店因社會公共利益被依法徵用的;

3.該酒店因城市建設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遷許可範圍的;

4.酒店如因不可抗力(包括諸如天災、戰爭等等)導致損毀或造成雙方損失的。

甲、乙雙方同意在承包期內,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承包費用按乙方實際承包時間計算,多退少補。

八、通知

1. 依據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而發出的所有通知或其它通訊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上述通知或通訊可以專人送達,或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隨後以掛號信件)傳送。雙方通訊地址如下:

發包方(甲方): 聯絡電話: 地址:

承包方(乙方): 聯絡電話: 地址:

2.甲、乙雙方聯絡方式、送達地址發生變化時,均應當在聯絡方式、送達地址發生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對方。甲乙雙方在向對方列示的任一送達地址送達有關文書時,如果發生收件人拒絕簽收或其他無法送達情形的,則從發件人寄出文書之日起視為已經送達對方。

九、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不能按期交納承包金,則按每遲交一天支付滯納金 元計算。如逾期超過 天仍未足額交納承包金,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無條件收回酒店及其它財物,不退還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並追索乙方所欠的全部承包金和滯納金。

2.承包期內,乙方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退包的,乙方應按合同總承包費的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支付的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承包期滿或合同解除,如乙方逾期不搬遷,乙方應按逾期每日 元/天支付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甲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4.承包期內,如乙方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或其它損害甲方及 酒店形象和聲譽的活動,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不退還乙方交納的承包保證金,且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損失。

十、爭議的解決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應當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依法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附則

1.甲、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對各自的權利、義務、責任清楚明白、充分理解,並願按本合同約定嚴格執行。

2.本合同的任何條款約定被認為無效,不影響本合同其他條款的效力。

3.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共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