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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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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福建省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使用單位(甲方)

維保單位(乙方)

為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保障電梯安全執行,防止事故發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裝置安全法》、《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1-2009)等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乙方為本合同《電梯保養時間和保養費明細表》(附件1)中列明的電梯提供維保和緊急救援服務單位。保養專案應覆蓋《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規定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養專案和電梯製造單位技術檔案所要求的特殊保養專案,以及與電梯安全執行相關的其他專案。

第二條 乙方提供維保服務的方式:

□清包:只提供維保所需工具和勞務,不提供任何免費電梯零部件; □半包:提供維保所需工具和勞務,並免費提供單價在人民幣 元以下(含本數)電梯零部件;

□全包:提供維保所需工具和勞務,並免費提供大部分電梯零部件。

服務方式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應提供本合同電梯裝置保養和維修所需零部件的價格和人工費用明細表,經甲方確認後作為合同附件;全包的,應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維修工作的費用需甲方另行支付。

第三條 維保期限

本合同約定維保期限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期限屆滿後續約的,應於期限屆滿前壹個月重新簽訂合同。

第四條 維保費用

共 臺電梯,合同期維保費:總計人民幣元,大寫:。

第五條 結算

1、甲方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維保費, 具體支付時間和金額為:

2、甲方需支付零部件費用的,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支付時間為當次維保結束後的十個工作日之內。

3、支付方式:□現金□支票□匯到乙方指定帳戶

第六條 甲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監督檢查乙方依照合同約定實施維保計劃的情況,監督經乙方維保後的電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強制性標準和電梯製造單位的技術要求,監督電梯安全效能是否良好。

(2)有權檢查受乙方委派為本單位電梯提供維保服務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有權拒絕無證人員開展維保活動。有權要求乙方人員服從本單位現場安全管理,對不服從現場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員,有權要求乙方更換人員。

(3)乙方的維護保養達不到合同約定的維護保養標準或要求的,甲方有權拒絕在維護保養記錄上簽字。

(4)除國家規定的法定監督檢驗與定期檢驗外,有權委託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或第三方中介機構對乙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維保工作的情況進行評定。

2、義務

(1)建立電梯安全執行的相關管理機構、制度,確保制度、人員、資金落實到位。

(2)按照合同約定按期支付維保和零部件款。

(3)配備持有電梯安全管理員資格證件的人員負責電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並在更換電梯管理人員時及時通知乙方。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按照電梯使用檢查表完成電梯的日常檢查工作和每月檢查工作,並嚴格按照電梯鑰匙使用管理有關要求對電梯鑰匙進行管理,實行鑰匙領用登記,不將電梯鑰匙交給非持證人員使用。

(4)督促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現場監督檢查乙方的電梯保養工作過程和結果、對乙方的維保記錄、修理記錄簽字確認,簽收乙方提交的與

電梯維保工作有關的`檔案。

(5)電梯發生故障或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並做好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在電梯的日常使用時間內,確保值班人員可靠接收求救電話、警鈴裝置發出的求救訊號,及時通知乙方搶修,並詳細記錄相關工作的具體時間。

(6)制訂有關電梯的應急救援預案(如:電梯困人、消防、電梯水浸、自動扶梯人身傷害等)。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救援演練,確保應急系統執行有效。

(7)保證電梯供電、消防、防雷、通風等系統安全可靠,滿足國家標準規定。

(8)為乙方提供維保所需的工作環境。保證機房、井道、底坑無漏水、滲水現象。通往機房、底坑、滑輪間、井道安全門的通道暢通、照明充分;確保作業環境中應由甲方提供的安全防護措施到位,避免無關人員進入。

(9)採取有效措施監控電梯使用情況,積極主動開展文明乘梯宣傳活動,及時制止乘客不文明乘梯行為或惡意破壞電梯的行為。

(10)未經乙方書面許可不得允許非乙方人員從事與電梯維保有關的工作。

(11)應認真稽核乙方書面提出的更換電梯零部件要求,並在乙方書面要求的期限內書面予以答覆。

(12)在電梯使用標誌所標註的下次檢驗日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13)電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戰爭、火災、水浸、風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裝置損壞、丟失的,自行承擔全部責任。

第七條 乙方權利、義務

1、權利

(1)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維保所需的工作環境,查詢電梯相關資料。

(2)當電梯存在事故隱患時,乙方有權採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險作業的權利。

(3)有權拒絕甲方提出的影響電梯安全執行的要求。

2、義務

(1)按照TSG T5001-2009《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並根據電梯的使用情況和裝置狀況,經雙方協商確認後,提供全年保養計劃和各項定期保養計劃的具體實施時間表。每臺每次保養時間不得少於合同約定的相應最少保養時間。如需調整原保養計劃,應提前 日通知甲方並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調整,但應保證保養時間間隔不得超過15日;

(2)乙方實施日常維護保養後的電梯應當符合《電梯維修規範》(GB/T18775)、《電梯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 7588)和《自動扶梯、垃圾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製造與安裝安全規範》(GB 16899)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