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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工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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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上海市盧灣區第二中心國小

教職工聘用合同

單位性質:全民所有 地址:上海市復興中路642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性別: 民族: 學歷: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郵政編碼: 居住地址: 路 弄 號 室

戶口所在地: 區 路 弄 號 室

根據上海市人事局《關於完善事業單位崗位(專案)聘用制度加強聘用合同管理的若干規定》(滬人[XX]29號)檔案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XX]35號)和《上海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辦法》(滬府發[XX]4號)檔案精神,以及《上海市盧灣區第二中心國小聘用合同制的實施方案》和本校各項配套規章制度,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聘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雙方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條款,並確認本合同為雙方解決人事爭議的依據。

一、合同期限和工作崗位

甲方聘用乙方為本校教職工,聘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的具體工作崗位以甲方每學年(每年 月份)下達的崗位任務書為準。在本合同期間,甲方可以根據學校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安排。

二、崗位職責要求及崗位紀律

1、乙方必須按照甲方的崗位職責和規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崗位職責所規定的工作任務。

2、乙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熱愛本職工作。

三、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1、甲方按照國家和本市現行的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和支付方式,發給乙方工資待遇。

2、甲乙雙方共同遵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各種社會保險和稅收的規定。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國家和本市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享受相關醫療待遇。

4、甲方根據乙方每年工作目標和任務的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各項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考核,並按國家和本單位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5、乙方因工負傷及女職工孕期、產假和產後長休假待遇等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6、乙方在合同期內的各類法定節日、婚喪假、計劃生育假、探親假、寒暑假等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

1、甲方按國家規定實行每週工作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甲方應根據國家規定為乙方提供工作環境和勞動保護設施,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並嚴格要求執行。

3、乙方應樹立安全防範意識,確保單位及個人人身安全,對違反安全規定而造成的損失,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五、獎勵與處分

1、乙方工作表現優秀,有突出貢獻的,甲方按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2、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及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崗位紀律,給工作帶來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並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的獎懲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

六、聘用合同的終止、續訂、變更、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終止:

1、聘用合同期滿;

2、雙方約定的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3、聘用單位被撤銷、解散。

(二)續訂:本合同期滿前,根據崗位需要,經考核合格,且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在合同期滿前30天時按照規定的程式簽訂《聘用合同續簽書》。

(三)變更:

甲乙雙方在聘用合同期內,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無法履行合同有關內容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聘用合同的相關內容,並簽訂補充協議。.

乙方經業務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並相應變更聘用合同。乙方應當接受。

(四)在聘用合同期內,若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隨時解除聘用合同: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損害甲方利益的;

2、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損害甲方利益的;

3、違反本聘用合同約定經甲方兩次指出仍不改正的;或者工作不負責任,發生責任事故,給國家或甲方造成大損失的;

4、連續兩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5、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一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6、 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7、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被勞動教養的;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經競聘無崗位的或不服從另行安排其他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又拒不服從甲方工作安排的;

4、乙方競聘崗位不成功,又不服從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5、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6、乙方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7、其它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條件的。

(六)在合同期內,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書面通知甲方:

1、甲方不履行聘用合同,未按合同規定支付工作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2、甲方違反國家政策、法規,侵害乙方合法權益的;

3、乙方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4、乙方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

5、乙方依法服兵役的;

(七)除第六條第(四)款列舉情況之外,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終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1、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2、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和哺乳期間的;

3、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