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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公司聯營/租賃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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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以下簡稱甲方)

最新的公司聯營/租賃合同書

乙方: __ (以下簡稱乙方)

為繁榮市場,更好的發揮甲乙雙方各自優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本著互惠互利、互相信任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章經營場地、面積及經營期限

第一條 甲方同意將商場 層位於 位置 個(櫃檯)貨架,營業面積 建築平方米的場地供乙方銷售本協議所確定的商品。

第二條 合作形式: 聯營銷售(保底扣點留利) 按月繳付租金

第三條 本協議籤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協議期滿後,乙方如需續簽協議,應在協議期滿前叄拾天向甲方遞交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方可在同等條件下享有續簽優先權。

第四條 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乙方使用位置、面積等進行調整,在調整前十天通知乙方做相應準備,調整後對乙方銷售計劃亦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乙方對經營場地的裝修、裝飾、廣告宣傳須提前向甲方申報,經批准後方可實施。並不得將專櫃轉租、轉借、轉讓他人經營。

第二章經營範圍與經營方式

第六條 乙方所售商品大類為 商品品牌 。在甲方所銷品種須保持在 種以上,併為當年新上市的品種,不能以積壓商品充數。

第七條 乙方如需新增經營專案和商品品牌,須以書面形式到甲方商品採購部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乙方方可出售。如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按未報審批品牌數每品牌對乙方處以一仟元罰款。

第八條 乙方實施商品單品銷售管理時須填制《商品錄入單》經甲方商品採購部採購員看樣審價,並將商品零售價格錄入計算機,乙方方可出售。乙方不得自行標價、串號銷售、同品牌品種的商品銷售不得高於本地區市場上的價格。如有違反,甲方有權對乙方按該商品價格的十倍罰款處理。

第九條 乙方使用的計量器具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有關規定,並按照甲方對計量器具的管理規定辦理購買、使用、檢測等事宜。須由甲方代理檢測的計量器具,甲方按有關規定代收檢測費。

第十條 乙方經營方式以零售為主,每筆銷貨均須使用甲方提供的銷售小票,在甲方指定的收銀臺交款。乙方不得私自收銀,不得截留、挪用銷售貨款。如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十倍於發生額的罰款。情節嚴重者或再次違反該條款者,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在甲方場地接洽的業務私自成交。如有違約行為,甲方有權對乙方處以兩仟元至三千元的罰款,直至終止本協議。

第十二條 乙方專櫃所售商品必須在雙方共同商定的品種範圍,不得隨意擴大或減少品種範圍,若需要變動須經雙方商定。

第十三條 乙方銷售的`所有商品須參加甲方對顧客制定的優惠政策。

第十四條 甲方統一組織的全場商品優惠促銷活動,乙方必須參加。優惠比例甲乙雙方各承擔50%。

第三章 結算方式

第十五條 甲、乙雙方協商約定,本協議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內的租金和商場管理費用,乙方應每 一次上交甲方 萬元,租期內的租金、管理費用合計 萬元;第一次進場應交納_____月的租金和相關費用,計 元,並於合同簽訂之日起 天內交納。逾期未交相應費用的,每天按銷售額的1%加收違約金.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約定乙方銷售計劃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內的聯營保底銷售額為 萬/月。甲方按照乙方每月實際銷售總額的 %提取甲方留利(未達到保底銷售的,以保底銷售額 %提取甲方留利)。

第十七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如乙方未完成月銷售計劃,甲方仍按原定銷售計劃扣除留利。如乙方超額完成銷售計劃,每超額銷售計劃10%,結算時甲方將在原定留利基礎上降低一個百分點作為甲方留利率進行扣除;乙方完成的計劃部分甲方按原定留利率進行扣除。最底限度降低點為三個百分點。(超額部分未達10%的不給予降低留利率處理,以此類推)。

第十八條 甲、乙雙方約定按確定的 結算日期進行結算。每月結算貨款前,甲、乙雙方對乙方當月銷售額進行對帳確認後,甲方按協議規定扣除應得留利額及相關費用後.由乙方開據發票或收據給甲方,甲方將乙方應得貨款結算給乙方。具體結算由乙方所屬商場部財務部核查後,由採購部經理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甲方每月按時限與乙方結算貨款,乙方須按照雙方約定的結算時間前來辦理,並在甲方規定的期限內開出相關票據,甲方驗收後方能辦理結算手續(結算日期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第二十條 協議終止後叄個月內,最後一批貨款暫不予結算。叄個月期間如發現商品質量問題、退貨等現象時,由此產生的費用將從乙方的貨款中直接扣除;未發現商品質量問題,所應付乙方的賬款在叄個月後一次全額結清。

第四章 保證金的收取

第二十一條 乙方必須向甲方簽訂商品質量保證協議,同時向甲方財務部交納商品質量保證金 元,用於乙方在經營中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賠償金。賠償發生後十日內,乙方須補齊保證金差額.若乙方保證金不足於對消費者的賠償,不足部分應由乙方另行補交.乙方不另行支付時,甲方將直接從乙方銷售貨款中扣除,如合同期間不存在上述因素,保證金無息全額退回。

第二十二條 乙方必須向甲方交納合同保證金 元,如乙方在經營過程中違反合同此保金不予退還,如合同期間不存在上述因素,保證金無息全額退回。

第二十三條 乙方須向甲方交納促銷服務保證金 元/人。甲方儘可能為乙方促銷服務員提供更衣的便利條件。

第二十四條 保證金於雙方協議期滿終止合作,乙方撤出甲方經營場地30天內,未發現消費者對乙方原促銷服務員服務投訴索賠,甲方將服務保證金無息全額返還乙方。

第二十五條 節假日促銷費

a.中國春節: 元

b.五一勞動節: 元

c.國慶節: 元

d.中秋節: 元

e.元旦: 元

g.新店開業: 元

1.其它特別條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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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管理

第二十六條 乙方陳列銷售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負責管理、自上保險。乙方商品退出經營場地應先徵得經營場地所在商場負責人批准,並經防損人員檢查後,由指定通道出入。

第二十七條 乙方商品的陳列展銷方式須符合甲方整體形象要求,乙方若需改變以上方式或搞臨時性促銷活動,均需報甲方促銷部批准。

第二十八條 乙方所售商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商品標價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並接受甲方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乙方陳列或銷售的商品,不得有侵害他人商標權、專利權、代理權或其它違法行為.如有違反,乙方除須自負法律責任外,應賠償甲方因處理上述問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損失。

第三十條 乙方專櫃所售產品必須是廠方生產的優質產品,新產品,非乙方經營範圍內的商品。殘次品不得在乙方專櫃出售。

第三十一條 乙方專櫃所售商品上要有註冊商標,廠名、廠址、中文標識及有關說明。不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不得“僱託”經營,坑騙顧客;保證商品質量,講究信譽。凡有不良行為出現者,一經發現,甲方將終止協議;乙方專櫃商品出現質量問題發生顧客投訴,均由乙方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二條 商品價格需進行調整時,應由甲方指定管理人員報專職物價員處理變更。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銷售價格。

第三十三條 乙方須遵守國家各項政策法規,文明經營,做到售出商品保證質量,實行“三包”,確保甲方及乙方商業聲譽。

第六章 人員管理

第三十四條 乙方所派促銷服務員所投保險、員工的工資、獎金、培訓費、服裝費等所有費用均由乙方負擔。

第三十五條 乙方聘用甲方導購員,需由其為導購員每月提供不低於 元保底工資。並按導購員當月銷售額的 %比例提取獎金。工資及獎金由乙方按月向甲方導購員支付,導購員的工裝由甲方承擔。

第三十六條 乙方自派促銷服務員須經甲方人事部門面試、培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乙方促銷服務員須按照甲方要求統一服裝,統一佩戴胸卡,遵守甲方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對違反制度者,甲方有權對其進行處罰直至責令解僱。

第三十七條 乙方須保證自派促銷員連續工作叄個月以上,此期間未經甲方同意若屬乙方人為調換促銷員、促銷員自行離職或違紀責令解僱,在甲方處交納的促銷員服務質量保證金不再退還。乙方新到人員須按規定重新辦理手續並交納相關費用。

第三十八條 乙方的營業時間必須保證跟隨甲方統一規定的營業時間,乙方不得自行安排營業時間。

第三十九條 乙方管理人員,促銷服務員必須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甲方管理,凡有違紀者,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換人或終止協議。

第七章 協議的違約、變更與解除

第四十條 在本協議期限內,甲、乙雙方任一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未達成協議之前,原協議仍有效。

第四十一條 本協議任何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協議的書面要求後,應在十五天內做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者,視同預設。

第四十二條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協議:

第一款:擅自將經營場地轉租、轉讓或轉借他人;

第二款:利用經營場地從事違法商品經營活動;

第三款:採用不正當競爭手段嚴重影響其他商戶正常經營;

第四款:因商品質量、服務質量被消費者投訴,並造成嚴重影響者;

第五款:嚴重違反甲方各項規章制度,且不服從甲方管理的;

第六款:連續三次因商品質量問題受到甲方經濟處罰的;

第七款:連續叄個月未完成銷售計劃的;

第八款:無故拖延支付甲方應付費用達五天以上的(含五天);

第九款:甲方通知乙方到場布展上貨,乙方接到甲方通知五天內未到場布展上貨時,視同乙方自願放棄本協議及所交納的一切費用。

第四十三條 協議未到期,乙方要求撤場須提前一個月與甲方協商,未經甲方允許乙方單方終止協議的,甲方將對乙方處於貳仟元至壹萬元違約金。

第四十四條 甲方實行銷售排名淘汰制。乙方連續兩個月銷售額排名在同等面積,同類經營中倒數1—3名時,甲方亦可對乙方進行淘汰,即終止協議。

第八章 其 它

第四十五條 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須提供以下證件或影印件。

(1)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加蓋工商局印章、年檢、防偽標誌)。

(2)稅務登記證(國稅)

(3)生產許可證

(4)衛生許可證

(5)產品質量合格證

(6)商標註冊證書

(7)委託授權代理書

(8)進口商品商檢證明

(9)特種商品經營所需持有的一切證件

(10)報價單(加蓋公章)

(11)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

(12)法定代表人證明書

(13)商品質檢報告等

第四十六條 若在協議期限內,乙方不能按甲方有關部門要求提供合法有效資信材料,甲方有權提前終止協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條 本協議在執行中如發生糾紛,首先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任一一方均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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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銀行帳號: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