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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廠勞動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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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簽字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要堅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方能有備無患。以下是為大家整理的最新工廠勞動合同範本,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最新工廠勞動合同範本

最新工廠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郵碼: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年齡: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_期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

本合同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執行定時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第五條甲方延長乙方工作時間,應安排乙方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方應按照國家或市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執行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方每月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於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____元。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工資________元。

第十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本合同第四條第2款規定的,按《勞動法》第44條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由於甲方生產任務不足,使乙方下崗待工的,甲方保證乙方的月生活費不低於________元。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醫療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方應為乙方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六條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二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九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經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四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復員退伍義務兵和建設徵地農轉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4.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第二十五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按____________辦理,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六條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八條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雙方當事人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八、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三十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違反和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應按下列標準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1.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1.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

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甲方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以上三種情況,如果乙方被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後,未能按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支付乙方經濟補償時,乙方在甲方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補償金。

第三十五條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還應發給乙方不低於企業上年月人均工資6個月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償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

第三十六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和招接收費。其標準為:服務(工作)每滿一年培訓費和招接收費總額的20%遞減;服務(工作)滿5年不再償付。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三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其他約定

第四十條甲方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本合同附件。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擴充套件閱讀】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

一、切記不要簽署空白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簽字之前應當仔細閱讀合同條款,要堅持保留一份勞動合同原件(企業蓋章),方能有備無患。另外合同別留空白,企業之所以讓員工籤空白合同,就是想不正當地規避一些法律規定,在空白處補上與原約定的不同的薪資、工作時間、違約金、倒籤時間、對自身有利的不實內容等等,員工日後將會吃啞巴虧。

 二、企業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最高可獲得11個月工資的賠償

出於各種原因,企業不願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能會依然留下繼續工作。但是,勞動者定要“多個心眼”,注意保留證明自己為企業工作的相關證據,重點的證據比如有:

(1)附有企業蓋章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等;

(3)如果勞動者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和其他個人、機構簽訂過合同等文書等。

企業不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時將最高可獲得11個月的工資賠償;若實際工資低於地方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時,則以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最低工資標準各地區不同,2015年深圳最低工資標準為2030元/月,其他市可以自行百度“X年X市最低工資標準”。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若打算離職後要求企業工資賠償,建議離職前諮詢專業律師意見,以更好地在固定和蒐集好日後維權的證據,不然容易錯過證據固定的時機。

 三、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約定工資的80%或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低於約定合同約定工資80%,或試用期間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回差額。另外,法律規定了試用期的最長限度,如果試用期長度超出法律規定,有權要求企業以試用期滿後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月數支付賠償金。

法律規定的試用期最長限度是: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比如:老闆老王和勞動者小明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試用期工資4000,試用期滿後工資5000,老王和小明依照約定履行了勞動合同。後來,小明申請勞動仲裁,因為試用期超出了法律規定5個月(6-1=5),小明可以獲得5000*5=25000元的賠償金。

四、要留心“確認通訊方式”的條款

不少企業的法務設計勞動合同時,會加入“通訊地址確認”條款。勞動者一定要留心勞動合同中關於聯絡方式的條款(如勞動者手機、通訊地址、郵箱、微信等),一定要確保自己填寫的聯絡方式真實、可送達,郵箱、微信等為自己常用的賬號。當出現勞資關係緊張時,很多企業通過該條款往勞動者傳送對勞動者不利且條件苛刻的《員工手冊》、《企業管理制度》等內容代替當面告知和公示,讓勞動者不知情之下作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從而達到合法解除勞動者等不正當目的。

 五、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

勞動合同期限不是約束勞動者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辭職不是違約。勞動者有自由的.辭職權,提前30天通知企業即可(試用期內則提前3天通知即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是不能隨意解僱勞動者的,故一般而言,勞動合同期限設定越長對勞動者越有利。

六、企業未按勞動者實際工資交社保,勞動者可要求補繳

很多企業為了節省成本而規避法律,不按實際工資收入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而是選擇最低工資標準的標準繳納社保甚至不繳納社保。

勞動者是勞動關係中的弱勢群體,很多情況下只能吞聲忍氣。但是,即使在職時忍讓企業的侵權行為,乃至和企業結下“自願不繳納社保”之類的不平等條約,勞動者依然可以在離職後要求企業補交。除此之外,若企業未按勞動者實際的工資收入繳納社保,勞動者可隨時通知並解除合同(無需提前30日辭職),並可要求企業補交社保(部分地區實踐中支援勞動者要求企業經濟補償)。

所以,建議勞動者定期上網或到社保局查自己的社保繳納記錄。

經濟補償一般計算為:在企業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

 七、勞動者不必畏懼勞動合同中無效的“霸王條款”

很多用人單位利用自身的強勢地位,在勞動合同中設定了一些無效的“霸王條款”去限制勞動者權利。實際上,很多“霸王條款”是沒有法律效力,出現勞資糾紛時視為“不存在”(無效)。雖然部分的企業法務或老闆明知這些條款無用,但還會硬塞到勞動合同中,以試圖“威懾”或“恐嚇”勞動者。小編為你識破這些“霸王條款”,以下這些條款都是無效的,勞動者不必擔心因為違反這些條款被索賠:

1.“企業可以隨時調整員工崗位、勞動報酬和工作地點,員工不得拒絕,否則企業可以解僱、罰款……”——無效!如果企業未徵得員工同意就調整崗位、報酬、工作地點,都違反勞動法,員工可以索賠。

2.“員工和企業未協商一致或員工有未完成的工作任務,不得離職,否則賠償……”——無效(但簽了服務期協議且接受了“專項培訓”除外)!員工只要提前30日通知,即可離職。

3.“員工違反合同約定或有以下行為,須支付企業N元”——無效!除了競業限制和服務期協議,其他情況下企業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

八、大多數情況下,離職時可以依法獲得經濟補償/賠償

我國的立法和司法都十分注重保護勞動者權益,比起其他官司,勞動關係的官司相對便捷和維權成本低。但現實中,很多勞動者因為被企業法務“忽悠”或對法律不瞭解,沒有意識到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甚至放棄了自己應得的經濟補償/賠償。在此,小編提醒一下大家離職時,如果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你可以依法爭取經濟補償:

1. 企業存在拖欠工資、規章制度違或法、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或欺詐、脅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等侵害勞動者權利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因此辭職的;

2. 企業和勞動者經磋商,雙方都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依然有權要求經濟補償;

3. 勞動者患病、非因工負傷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企業單方解除合同;

4.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企業與勞動者協商未能達成一致,企業單方解除合同;

5.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沒有和勞動者續簽一份待遇條件相比原合同更高(或同等)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除外);

6. 企業破產、解散、被責令關閉等情況。

另外,在實際中,很多企業的解僱程式十分不隨意,容易觸犯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被解僱,很多情況下都屬於“違法解僱”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標準兩倍的賠償。建議勞動者被解僱前後,儘早諮詢專業律師。

 九、加班要給加班費

如果碰到加班沒有按照法律規定額外支付加班費,勞動者可以通過錄音、錄影或考勤記錄等證據證明加班的發生,在事後(包括離職後)要求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的最低標準是:

1. 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1.5倍的工資;

2. 雙休日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2倍的工資;

3. 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支付3倍的工資。

 總結:

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保護十分全面,特別在勞資糾紛中更大地傾向保護勞動者。建議勞動者感覺到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在律師指導下固定證據以更好地維護好自己的權益。另外,特別要注意,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1年,大多數情況下自爭議發生後1年內未提出仲裁或訴訟,將喪失勝訴權,所以切忌白白錯過起訴的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