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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採購的合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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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下列當事人約定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壩城區訂立。

裝置採購的合同書

甲方: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清波路1號

法定代表人: 丁焰章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為滿足奈米比亞DR3608公路工程施工需要,甲方與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規定,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向乙方採購 裝置的有關事宜,特訂立本合同。

1、定義

1.1 “合同”是指雙方簽署的,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面檔案,包括本合同及補充協議、會議紀要、投標及招標檔案和上述檔案所提到的所有檔案等。

各合同檔案應互為解釋,如有矛盾,按以下排列順序解釋,排序在前者效力優先:

(1)本合同及補充協議、各種會議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檔案;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檔案及其附件;

(4)招標檔案及其附件。同一序列合同檔案,後簽訂者效力優於先簽訂者。

1.2 “合同價格”是指乙方按照合同全面而正確地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後,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總金額。

1.3 “貨物”是指乙方根據合同約定,須向甲方提供的保證正常執行的一切裝置、備件、工具、圖紙、資料及其它材料

1.4 “服務”是指按合同約定應由乙方承擔國內的安裝、除錯、技術協助、培訓等技術服務,以及與供貨有關的包裝、運輸等附隨服務。

1.5 “專案現場”是指本合同項下的貨物最終安裝、執行的地點在本合同中為奈米比亞DR3608公路專案現場。

2、合同標的

2.1 本合同下交付的裝置為1套 ,裝置清單見附件一。

2.2 配置清單見附件二。

2.3 備件清單見附件三。

2.4 隨機資料清單見附件四。

2.5 隨機工具清單見附件五。

2.6 主要技術引數及效能特徵見附件六。

3、智慧財產權

3.1 乙方保證,甲方在專案現場及所在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時,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設計權的起訴。當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權索賠時,乙方應向第三方提出其處理答覆,並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上的和經濟上的責任。

4、標準及要求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滿足以下標準及要求:

ISO9001:2000 。

5、合同價格

5.1 本合同價格為人民幣 元(大寫: )。與貨物交付相關的國內安裝、除錯、技術協助、培訓等技術服務以及包裝、運輸等附隨服務的各項費用均已包括在合同價格內。

5.2 以上合同價格為固定價並已含稅,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充分考慮了合同履行期間的所有風險,承諾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6、付款

6.1 本合同項下的支付全部採用電匯方式。

6.2 首次付款:本合同簽訂後2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貨款,即人民幣 元(大寫: )。

6.3 驗收付款:貨物驗收合格確認無誤後,付清70%的貨款,即人民幣 元(大寫: )。乙方安排將貨物送達甲方指定港口。

(1)金額為100%合同價格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一份(含抵扣聯,根據甲方要求開具);

(2)中英文裝箱單兩份;

(3)由乙方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兩份(可附生產廠檔案,若屬安全防護用具需補充生產許可檔案);

(4)商檢換證憑條(若法定商檢需要);

7、貨物包裝

7.1 貨物的包裝應符合國家現行包裝標準和有關國際慣例的規定,並充分考慮各國因國情不同而存在的文化差異以及相關禁忌和特殊規定,包裝應均能適應海運、陸運及多次裝卸要求,包裝要牢固可靠、要防雨淋。對配件、散件和電氣絕緣部件應採用防潮和密封裝箱,對儀器儀表裝置等應密封包裝,並按裝置型號分別包裝,並有妥善的防震措施。對於剛度較小的杆件應加焊支撐以防變形。由於包裝不良或防護措施不善而引起貨物損壞的,所有損失費用由乙方承擔。

7.2 按國家有關標準標註貨物的放置狀態,大件或重要物件需標明吊裝點和起吊方向。所有未裝箱物件和貨箱均應註明編號。所有標註均應按GB191-2000《包裝儲運圖示標誌》的規定用油漆噴/寫在明顯位置。包裝箱外壁兩側應標明貨物的嘜頭及箱體外形尺寸、共××箱、第××箱等,包裝箱尺寸應控制在國內陸路運輸要求範圍內。貨物包裝要求見附件七。

7.3 貨物運輸嘜頭中應註明每件貨物的尺寸、重量、每件的編號及總件數。嘜頭中收貨人由甲方另行書面通知,嘜頭格式見附件八。

8、交貨

8.1 本合同生效後,乙方應立即開始準備合同貨物(含裝置、隨機工具、備件、隨機資料),並或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後3日內,將貨物運至甲方指定的國內交貨地點,交由甲方指定的收貨人。

8.2 本合同交貨地點為:天津港。收貨人及聯絡方式由甲方另行書面通知。

8.3 本合同下的貨物運輸由乙方負責並承擔一切責任,本合同貨物採用汽車運輸。乙方應以人民幣按照貨物價值的110%,為運抵交貨地點途中的貨物辦理“一切險”。

8.4 乙方應在貨物發運前3日通過傳真方式向甲方通知發貨批次、裝車清單、裝箱清單及擬定的發貨、到貨日期。經甲方同意後方可起運。

8.5 貨物傳送時,乙方應按附件四要求提供2套隨機資料(或影印件),乙方提供的資料均應使用國際公制單位制並符合ISO標準。1套資料隨貨物發專案現場,1套資料發如下地址及聯絡人:哈爾濱市南崗區嵩山路109號106室 王印朋收 。

9、貨物驗收

9.1 驗收:貨物發貨前甲方派人員到乙方處驗收,由甲乙雙方按照裝箱清單對包裝箱進行開箱抽檢,驗證乙方包裝箱內的供貨是否滿足合同要求。驗收人員應在驗收單據上註明抽檢包裝箱號及箱中合同貨物的名稱、型號和規格、數量和計量單位等基本情況,需要說明的事項也應記載在驗收單據上,雙方參與驗收的人員需在驗收單據上簽字認可並辦理交接手續,貨物交接後的保管由甲方負責。貨物驗收合格,不免除乙方應承擔的質量瑕疵擔保的法律責任。貨物到達專案現場安裝除錯完成後,甲乙雙方應共同進行正式驗收,並製作驗收記錄,由雙方簽字確認。如果發現貨物的品種、型號和規格、質量標準(或技術要求)、數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甲方應在15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且有權索取不符合約定部分的貨款。在緊急情況下,甲方先行電話通知乙方並承諾在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已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後,應在5日內負責處理,否則視為認同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如乙方不派工作人員參與驗收,甲方應制作驗收記錄,並在10日內告知乙方,該驗收記錄視為已被乙方認可。

9.2 甲乙雙方對貨物質量發生爭議時,甲方可停止支付爭議部分的.貨款,並與乙方協商提請具有相關檢驗檢測資質的質量檢測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檢測鑑定費用由乙方承擔。經檢測鑑定合格的,視為乙方交付無異議。經檢測鑑定不合格的,乙方應負責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進行更換,同時按照本合同第14條的約定向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10、備件及工具

10.1 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提供合同項下備件和工具的材料和資訊。

10.2 備件和工具應與合同裝置分開獨立包裝,包裝箱上應清楚註明標記。

10.3 所有備件和工具在提供給甲方之前應繫上標籤,標籤上應註明上述有關備件和工具的說明。

10.4 在合同裝置供貨後的三年內,乙方應以工廠提供零配件 的價格向甲方提供合同裝置維修和維護所需要的備件。如果合同裝置在上述期限前停止生產,則乙方應事先通知甲方,以便甲方採購足夠的備件;在停止生產後,如果甲方要求,乙方應免費向甲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格。

11、技術服務

11.1貨物發運前,乙方負責為甲方提供免費的技術培訓,包括技術資料的提供、正確的使用及操作、簡單的維修等。

11.2 貨物到達專案現場後,乙方負責在專案現場或在國內通過網路進行安裝、除錯、拆除技術指導、技術服務和安裝、執行、維修、管理人員的技術培訓,並保證服務質量。

11.3 如乙方派出工作人員到達專案現場,乙方工作人員發生的國內至現場差旅費、簽證費等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為乙方工作人員安排食宿,並提供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所在國境內的交通便利。

12、質量保證

12.1 乙方應保證本合同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能滿足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效能要求。

12.2乙方應保證提交的技術檔案、圖紙的完整、清楚和正確,達到合同貨物設計、安裝、執行和維護要求。技術檔案如有不準確或不完整,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3日內進行更改或重新提供。

12.3在貨物安裝、除錯期間,如發現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的缺陷或損壞,乙方應儘快免費更換和修復並賠償由此導致的甲方的一切損失。

12.4本合同下主機貨物的質量保證期為貨物全部到達專案現場並正式驗收合格後的6個月,其餘配件的質量保證期按照乙方提供的質量保證書條款執行(只限國內),乙方在質量保證期內承擔包修、包換、包退責任。如在質保期內出現貨物質量問題,則質保期在該質量問題解決後重新計算(只限國內)。

12.5在質量保證期內,乙方應對由於材料缺陷而產生的質量問題負責。如果因上述問題導致貨物發生損壞或不正常工作時,乙方應免費為甲方更換或修復並賠償由此導致的甲方的一切損失。在貨物出現質量問題後,甲方應儘快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後,應在7日內發運甲方要求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到甲方國內指定地點,所有費用由乙方承擔。

12.6對無法解決的重大質量問題,乙方應按甲方要求及時到達專案現場。若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後未能及時到達,或在到達專案現場後30日內沒有解決問題,則甲方可自行處理,由此造成的處理費用及甲方損失全部由乙方承擔,且此種處理不影響甲方行使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在甲方自行處理仍無法解決問題的情況下,乙方應按照14.3條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13、環境與安全保證

13.1 乙方應保證本合同貨物是由獲得設計、製造許可的正規廠家生產,是成熟、可靠的機型,貨物設計、製造本身不存在安全隱患,能夠保證安全使用,貨物的操作、維修環境應安全舒適,確保從業人員的健康安全。

13.2 貨物在使用過程中若因設計製造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對操作維修人員產生傷害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13.3 乙方應保證貨物製造所用的材料及包裝材料符合國家及國際環保要求。

13.4 乙方應保證貨物的抗顛震、振動、防塵、噪音及堅固性等效能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13.5 乙方應在使用說明中說明該貨物在安裝、操作、使用、維修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因素和預防措施。

13.6 乙方工作人員在甲方專案現場進行服務時,應遵守甲方專案現場的管理規定,聽從甲方專案現場管理人員的指揮。因乙方工作人員原因導致的人員傷亡事故,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14、違約責任

14.1 如果由於乙方的原因未能按合同規定的交貨期交貨時,甲方有權按合同價格以每日0.1%的比例向乙方收取違約金。

14.2 如果由於乙方責任所造成的貨物修理或換貨而使裝置的執行時間延誤,則乙方除承擔修理或換貨的義務外,還應按合同第14.1條的規定支付違約金,時間從甲方發現缺陷之日起至該缺陷消除之日為止。

14.3 在貨物使用過程中,若出現由於乙方責任所造成的貨物技術、效能不能滿足合同要求或存在質量缺陷,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貨物作貶值、全部或部分更換直至退貨處理。在此情況下,乙方還應賠償甲方因使用貨物而遭受的全部損失,包括使用不合格貨物的所在工程的全部返工費用在內。

14.4 甲方有權從應支付給乙方的合同款項中扣減違約金或賠償款。違約金或賠償款的扣減不妨礙甲方行使合同項下的其他權利,也不免除乙方繼續履行合同的義務。

14.5 甲方未按期支付貨款,每逾期一日,以欠付的當期貨款為基數,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同期存款利息標準,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5%。

14.6.乙方承諾無違法、違規行為,如果出現不良記錄使甲方無法退稅,由乙方承擔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15、不可抗力

15.1 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因素,如戰爭、水災、颱風、地震等事件或雙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事件而影響合同履行時,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實際情況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並在2日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送達給對方。

15.2 任何一方在違約(含預期違約)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16、變更和修改

16.1 甲方可以在任何時候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在本合同的範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1)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2)交貨地點;

(3)乙方提供的技術服務。

16.2 除了上述規定外,任何對合同條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需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協議。

17、合同解除

1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第14.3條承擔違約責任:

(1)乙方提供的貨物不能滿足合同要求的,或者經過檢驗檢測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技術要求的;

(2)乙方逾期交貨達到30日的;

(3)乙方逾期交貨或有其他違約行為累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17.2 甲方無故不支付貨款,超過30日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第14.5條承擔違約責任。

17.3 甲方承建的工程建設專案停建,或者施工承包合同被解除,或者工程建設專案的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17.4 一方解除合同應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該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

17.5 如果合同第15條所述的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合同的實際履行,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

18、爭議處理

18.1 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或糾紛,雙方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合同約定的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9、附則

19.1乙方無違法違規記錄,提供為非國稅部門關注或預警企業的書面證明。

19.2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或傳真按本合同約定的聯絡方式傳送至對方。一方的聯絡地址、郵編、開戶行及賬號、電話等若有變更,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

19.3 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所有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9.4 未經甲方同意,本合同不得轉讓和分包。

19.5 本合同一式陸份,甲方執伍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中國葛洲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聯絡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嵩山路109號

郵 編:150009

傳 真:0451-82285370

簽訂日期: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

聯絡地址:

郵 編:

傳 真:

開戶名:

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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