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租賃專案的批准檔案(文號 )和乙方的 《租賃專案申請書》(編號: ),並依據下述各款規定,甲方接受乙方的租賃委託,代理乙方承租下列物品。
一、租賃物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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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品名 │規格│數量│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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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成交單價、總值和其他交易條款,均按第 號《訂貨協議書》規定辦理。
二、租賃費及有關條件:
1.租賃費總額: (大寫: )租賃期自提單之日起算,自租賃期起算日起滿 個月的當天為第一次支付日,以後每滿 個月支付1次,共支付次,即租賃期結束。
2.其他有關費用,如本合同附表《 估價單》所列。
3.在本合同生效日後30天內,甲方將按照租賃業務和國際貿易習慣做法,代表乙方簽定租賃合同。該租賃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有履行該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三、租賃物件交接:
1.租賃物件裝船後,甲方應適時向乙方發出“到貨通知”,並負責在到貨後代辦進口許可、報關、保險、提貨、託運等有關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承擔。
2.乙方接貨後,應立即在商檢部門的督導下開箱檢驗。檢驗無訛後,即可安裝使用。如檢驗結果與合同及其附件規定不符,應立即申請商檢部門檢驗並出具商檢證書,最遲應在合同規定的'索賠期到期日10天前,通知甲方對外提出索賠。
四、費用結算辦法:
(1)本合同附表所列國內外費用系估算額,實際支付時,按附表說明事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