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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計算機軟體許可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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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計算機軟體許可合同範本

  本合同是由以下雙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的:中國______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正式成立並註冊的企業法人(簡稱“買方”);______國______公司(簡稱“賣方”)。
  鑑於賣方多年來從事______系統的設計、生產、銷售業務併為該系統提供服務,並在進一步開發;
  鑑於買方願意建立一個______系統;
  鑑於引進______系統將會提高科學技術水平,改進______的質量和型別,在先進技術產品的使用及服務方面提供培訓機會,並且通過創造一種平等、積極的工作環境促進工人的權利和尊嚴,從而對中國人民做出貢獻;
  鑑於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買方已決定它願成為______系統的使用人,而賣方願意提供該等系統供買方使用。
  因此,考慮到本合同中所含的相互條款和協議,現雙方特協議如下:
  1.雙方間的協議(簡稱“合同”)由本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和條件以及以下所提及的附件構成:
  附件一 系統元件
  附件二 交貨和安裝時間表
  附件三 價格和支付條件
  附件四 產品說明和規格
  附件五 賣方軟體許可合同
  附件六 軟體分許可合同
  附件七 租賃合同
  
  2.定義
   下列詞語在本合同中應有如下含義:
  (a)商用______系統:(略)
  (b)使用者______系統:(略)
  (c)控制用計算機:指由買方用於______系統及其所控制的一切______系統組成部分。
  (d)______(註冊商標):指賣方的一個註冊商標,賣方用其表示生產和銷售的______系統的一個較早版本。
  (e)______(註冊商標):指______系統的一個較晚版本,賣方用該詞指作為本合同標的的系統。
  (f)系統:指賣方的______系統。(略)
  (g)標準轉換器:(略)
  
  3.系統的提供
   (a)賣方根據作為本合同一部分的產品說明和規格及交貨和安裝時間表提供系統,買方根據作為本合同一部分的價格和支付條件就係統付款。
  (b)在買方訂購的______系統可以提供使用之前,賣方應根據本合同附件七租賃合同所規定的條款將此係統租賃給買方。買方承認並同意,賣方可以自行決定,通過改進租賃給買方的______系統、提供一個不同的系統或者將前述兩個系統結合起來,提供買方所訂購的______系統。
  
  4.交貨和安裝
   (a)系統按附件二規定的交貨時間表交付。運費將加在賣方發票上,由買方支付。買方有權指定承運人,並以書面形式將其所選擇的承運人通知賣方。如果買方未將其所選擇的承運人通知賣方,賣方將挑選承運人。但是,賣方不應因此承擔有關運輸的任何責任,並且也不應將承運人視為賣方的代理人。除非買方要求,賣方沒有義務為買方取得保險。
  (b)賣方或其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應在買方指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施上安裝______系統。安裝費應加在賣方發票上,由買方支付。買方應根據本合同的安裝時間表,按照預先交給買方的場地準備指南所規定的規格,負責按時完成任何必要的現場準備及買方設施的修改。必要時,買方應按照場地準備指南提供其他測試裝置及物資(包括但不限於佔地面積、電源插座、中斷電纜、衛星設施等)。買方應負責一切該等設施、準備、裝置、物資以及為此所需的許可和批准,並支付其費用。
  5.遵守賣方所在國出口管制法律
  (a)賣方同意為買方從賣方購買的產品和技術,申請______向中國出口產品和技術所必需的一切______政府出口許可、同意和批准。如果賣方雖盡其最大努力仍不能取得該等產品和技術從______合法出口中國所需的任何及一切許可、同意和批准,則本合同立即終止,賣方免除履行,並且買方使賣方不受損害。
  (b)買方特承諾遵守______出口法律及法規,並且同意,在未取得必要的______政府批准許可的情況下,買方不會故意:
  (i)直接或間接地向在出口時______政府或其任何機構要求出口許可或其他政府批准的任何國家出口從賣方獲得的、源於______的技術資料、軟體或該技術資料的任何直接產品;
  (ii)向______政府或其任何機構要求出口許可或其他政府批准的任何國家國民透露從賣方獲得的、源於______的任何技術資料或軟體。
  6.所有權和損失風險
  本合同項下購買的一切物品的所有權及損失風險,應在賣方設施所在地,於該等物品交付承運人後轉移給賣方。在購買價款全部支付前,買方授予賣方對該系統的擔保權益,作為買方按照本合同付款的保證。在交付承運人後,系統或其任何部分的損失或損壞應由買方負責。在損失風險轉給買方後,賣方應有權得到所損失或損壞的任何物品的全部購買價款。
  7.驗收測試和驗收
  (a)系統的驗收測試應依照賣方的驗收測試程式進行。賣方和其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應根據前述測試程式進行驗收測試。如果任何該等測試沒有成功完成,賣方或其指定的服務供應商應對測試進行評估,並且對系統進行任何調整或校正,使系統能按規格執行。一切該等測試的開始,應給予買方合理的事先通知,並且給予買方觀察一切該等測試的合理機會。
  (b)“成功完成”一詞,在本合同中用於任何測試方面時,指在特定的測試程式中規定的該等測試的成功完成,並且一切對測試的提及指的都是賣方驗收測試程式中的測試。
  (c)為附件三之目的,在系統的驗收測試程式中規定的一切測試已在買方設施地點成功完成時,系統的驗收(簡稱“驗收”)應被視為已經進行。
  (d)賣方宣告並保證,賣方將向買方交付完整、準確、有效的系統。該系統能夠達到在產品說明和規格中規定的`技術指標,並由系統驗收測試的成功完成予以證明。成功完成應被視為系統完整、準確、有效並能達到規格所述技術指標的決定性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