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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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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一

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範本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合同法》等和省、市相關法規、規章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依據本合同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土地所有權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和政府對其擁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轄權和行政管理權以及其他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規定由國家行使的權力和因社會公眾利益所必需的權益。地下礦產資源、無主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均不屬土地使用權租賃範圍。

第二條 甲方出租給乙方的土地位於    省(自治區、直轄市)    市(縣)    街道    村,面積為    平方米。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件一《土地示意圖》所示。附件一《土地示意圖》已經雙方確認。

第三條 本合同項下的宗地,土地用途為        用地,乙方利用該地塊。

在租賃期限內,乙方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在該地塊上新建永久性建築物,乙方如須改變本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須取得甲方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依照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租金,並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條 該幅土地在簽訂本合同之前已經存在的建築物、構造物及建築附著物的所有權歸乙方所有,具體數量、位置及使用概況詳見附件二《建造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造物、建築附屬物清單》,該附件雙方已經確認無誤。

第五條 租賃期限

本合同項下的土地使用權租賃年限自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整。

第六條 續租

6.1 租賃期限屆滿後,在同等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

6.2 本合同規定的租賃年限屆滿,乙方如需繼續使用該地塊,應當至遲於租賃年限屆滿前3個月向甲方提交續期申請書

6.3 除根據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建設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甲方應予以批准。

6.4 經批准准予續期的,雙方應當在獲得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乙方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並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6.5 如甲方在乙方提交續期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未做出是否續期的決定,則本合同自動續租,租賃期限不變。本合同各項約定之條款如有與現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相沖突,則在雙方達成協議之前自動適用最近的法律、法規的條文。

6.6 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未獲批准的,甲方依法收回出租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乙方應將土地權屬恢復至簽訂本合同之時的 土地權屬狀況。甲方按 的規定予以補償。乙方依照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手續,交還土地證書。對土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實物補償或貨幣補償歸乙方所有。

第七條 租金標準及支付

7.1 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規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權租金和其他有關的土地費(稅)。

7.2 本合同出租宗地經依法成立的土地評估機構評定,土地使用權租金每平方米為     元,按規定享有改制企業優惠政策後,土地使用權租金每平方米以       元收取,佔評估價格的   %,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

7.3 租金按年支付。乙方應於每年   年   月   日之前將下一年的租金劃入甲方指定的賬戶上。第一年的租金,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生效後   天內,將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項匯入   專戶內,開戶銀行        ,賬號:______________。

7.4 租賃期間,如遇有國家政策調整,則租金應做相應調整。如無國家政策調整,則雙方約定每隔 年重新調整租金。雙方對此協商不一致,則根據法律、法規、《    市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 租賃土地使用權的分割

租賃地塊上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轉讓時,其佔用範圍內的租賃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租賃土地使用權發生分割的,轉讓的受讓人按照受讓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的比例,取得相應的租賃土地使用權,並承擔租賃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

租賃土地使用權分割的界限和麵積,由乙方報送相關資料、甲方進行稽核方式共同確定。

第九條 租賃地塊上原有的房產抵押

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乙方可將租賃地塊上原來依法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詳見附件二)抵押。

抵押物處理後,本租賃合同應當由依法取得抵押物的受讓人繼續履行。

第十條 租賃地塊上原有房產的出租

在本合同租賃期限內,租賃地塊上原有依法建成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附著物可以出租,但出租年限不得超過本租賃合同約定的年限減去土地承租人已租用的年限後剩餘的年限。

第十一條 甲方提前收回與補償

11.1 提前收回

本合同存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如有以下事項之一,甲方應當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本合同提前終止,甲方依照法定程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

11.1.1 因國家能源、AAA、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需要徵用該幅土地的;

11.1.2 因國家國防建設需要徵用該幅土地的;

11.1.3 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線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大型基礎設施建設專案需要徵用該幅土地的;

11.1.4 國務院批准的建設專案需要佔用該幅土地的;

11.1.5 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或因興建經政府批准的開發區的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

11.1.6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需要佔用該幅土地的;

11.2 補償

11.2.1 依照前款各項使得本合同提前終止的,甲方應退還乙方多繳納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