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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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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甲方):

對公房屋租賃合同

通訊地址:

承租人(乙方):

證件型別:

租金託收銀行:

行動電話:

工作單位:

工作單位通訊地址:

工作單位郵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申請、稽核及配租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號)、《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京建住〔2009〕525號)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公共租賃住房租賃的有關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

專案名稱: 公租房專案

房屋坐落於北京市 區 號 號樓 單元 號(以下簡稱該房屋)。建築面積 平方米。

第二條 租賃期限及交付

(一)房屋租賃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計 36 個月。

(二)甲方應於房屋租賃期起始日3日前,即 年 月 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支付首期租金、押金和其他相關費用。交付房屋時,甲乙雙方應現場交驗,並移交房門鑰匙、購電卡和燃氣卡及詳見《物品交接清單》等相關物品(屬甲方所有),雙方確認無誤後在《入住驗收表》及《傢俱租賃清單》(見附件三)上簽字蓋章。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視為交付完成。

第三條 租金

(一)房屋租金標準: 元/建築平方米•月。

R月 □季 □年房屋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甲方可提供傢俱給乙方使用,R月 □季 □年傢俱租金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

R月 □季 □年 房屋租金和傢俱租金總計:人民幣 元(大寫: )。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R月 □季 □年收取,每個繳租期按 R月 □季 □年計算。

乙方須在甲方指定的託收銀行辦理公租卡,並通過公租卡繳納租金等。

(二)乙方應在每個繳租期最後一個月25日前(如果按月繳納租金,則為每月25日前)將該房屋的下一繳租期租金存入公租卡內。甲方可委託第三方承擔繳期通知及定期催繳工作。乙方退租時,甲方自上一繳租期乙方已繳租金數額中按退租當月實際居住天數核減,剩餘租金無息退還乙方。

(三)乙方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補繳並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摺合為月租金)的萬分之三收取違約金。經甲方確認應繳租金和違約金數額後,乙方應到甲方指定的繳款地點補繳租金和違約金或乙方將租金和違約金直接存入公租卡,由銀行劃扣。乙方逾期繳納租金超過3個月或累計三次逾期繳納租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繳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

(四)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動態調整。租賃期內,甲方可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政策調整一次租金,並與乙方簽訂補充協議,明確租金標準及租金總計,乙方應按調整後的租金數額繳納租金。

(五)乙方如符合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申請條件,可在入住後按北京市相關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租金(不包括傢俱租金)補貼,並在足額繳納租金後領取補貼。

第四條 押金

(一)甲方交付該房屋前,乙方應按簽訂合同時的1個月租金(季、年租金應摺合為月租金)向甲方繳納押金。實際押金數額與合同第三條第一款中房屋租金和傢俱租金合計相同。

(二)租賃期內,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時向甲方支付相關費用的,甲方有權從押金中扣除乙方應承擔的費用,並及時通知乙方。甲方從乙方押金中扣款後,乙方應自收到甲方書面通知後10日內將押金補足。乙方逾期未補足押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押金的萬分之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逾期3個月以上仍未補足押金或繳納違約金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追繳違約金。

(三)租賃期滿或合同解除,押金在抵扣應由乙方承擔的租金、相關費用以及乙方應承擔的違約、賠償責任後,剩餘部分無息返還乙方。

第五條 相關費用

租賃期內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項費用中,物業服務費按照本市相關規定由甲方承擔;水費、電費、燃氣費、供暖費、電話費、上網費、電視收視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由乙方承擔的費用和甲乙雙方約定應由乙方承擔的 х 由乙方承擔。

第六條 房屋維護及維修

(一)租賃期內,甲方應使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裝置設施處於安全和適用的狀態,履行房屋的維修義務並確保房屋和室內設施裝置安全,對於乙方裝修和增設的其他設施裝置等甲方不承擔維修義務。由甲方承擔維修義務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裝置設施出現損壞時,乙方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壞擴大,並及時通知甲方維修或更換。因乙方未採取適當措施或未及時通知甲方維修致使損失擴大,損失部分應由乙方承擔。甲方應在接到乙方通知後的合理期限內進行維修。逾期不維修的,乙方可代為維修,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租賃期內,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該房屋進行裝修或改變房屋結構和內部設施,不得添置對房屋結構有影響的裝置設施。如乙方擅自拆改、變動或損壞房屋牆體結構,拆改給排水、供電、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改動牆面、地面、天花板,更換櫥櫃、灶具、衛浴裝置等,甲方有權要求乙方立即恢復原狀並承擔相應責任,發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乙方拒絕恢復原狀或拆改、損壞情節嚴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並要求乙方賠償相應損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託機構對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裝置設施進行安全檢查或維修時,乙方應予以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導致房屋不能及時檢查、維修而造成的損失或發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負全部責任。

(四)乙方須愛護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裝置設施,在住房設計及建設標準限定的範圍內合理使用。因乙方保管不當或不合理使用導致房屋及其附屬物品、傢俱家電、裝置設施發生損壞或故障的,可由甲方負責維修,由乙方承擔維修和材料費用或按照市場價由乙方予以賠償。對於該房屋及其附屬裝置設施因自然屬性或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損耗,乙方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