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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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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房屋租賃合同範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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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註冊地:

證件種類與號碼:

法定地址:

電 話:

傳 真:

法定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姓名或名稱:

國籍或註冊地:

證件種類與號碼:

法定地址:

電 話:

傳 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出租與承租坐落於北京市 區 街 座 層 室(該房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該房屋

1.該房屋建築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分攤面積)為 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面積(含共有共用面積) 平方米。

2.該房屋應包括《 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規定的裝置、設施及甲方提供的裝修、傢俱,該房屋平面圖、裝修、傢俱及房屋狀況見本租約附件一。

第二條 租賃用途

乙方同意只將該房屋作住宅之用,乙方如確需改變該房屋用途,應提前一個月徵得甲方同意,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條 租賃期限

1.起租日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起租日為 年 月 日,甲方於起租日將該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2.租賃期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租賃期為 年,自起租日起計算。

3.續租

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約自動終止。乙方如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甲方同意後,重新簽訂租約。

第四條 租金及支付

1.該房屋每月租金為  元,即(大寫) 幣 萬 仟 佰 拾 角 分;

2.租金支付方式為    。

第五條 稅費

如因該房屋租賃而發生下列稅費,由雙方分別按以下約定承擔:

1.印花稅由甲乙雙方各自承擔一半;

2.因辦理該房屋租賃登記而發生的房屋登記費、房屋租賃手續費和房屋租賃憑證工本費等費用由甲乙雙方按有關部門規定各自承擔。

第六條 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

1.除租金外,乙方同意按其實際使用量依《 物業管理公約》規定繳納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水費、電費、燃氣費、電話費,乙方須在收到繳費通知單後10日內繳付。

2.乙方並同意向該房屋的物業管理部門按其所簽訂的有關協議支付物業管理費。

第七條 付款方法

乙方依本租約將應付的租金、押租、市政設施使用費保證金、管理費保證金及其他所有費用、開支均以 幣種存入甲方書面指定的賬戶。乙方須遵守甲方有關該賬戶的所有書面指令。

甲方指定銀行為:

開戶行:

賬號:

戶名:

第八條 保證金

1.租金保證金(押租)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於 月租金的押租,計幣 元。

2.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本租約簽訂時,乙方並須向甲方支付 元作為市政設施使用費及物業管理費的保證金。

3.上述保證金均由甲方保管至租賃期滿,倘若乙方違反本租約的規定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甲方有權根據本租約規定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並於扣除次日書面通知乙方。

甲方有權在扣除相應數額後,將租賃保證金餘額退還乙方;保證金不足時,甲方將書面通知乙方要求補足,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15日內應將款項匯至甲方指定賬戶。

第九條 房屋維修

1.租賃期內,甲方須保持該房屋包括主體結構、排水系統、各種管道、電線、電纜及其他各種設施均處於完好、清潔及可供使用的狀態。

2.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動該房屋內部結構、設計,但甲方不合理地拒絕發出此同意除外。

3.乙方須對其本人、家屬、朋友、訪客對該房屋或設施造成的損害負責。

4.租賃期滿後,如乙方決定不購買該房屋,乙方應按其接收時的狀態將該房屋交還給甲方,正常損耗除外。

第十條 電話線路及電訊費用

1.甲方將提供 條 電話線路並負責所有安裝費用。

2.乙方須準時繳付電話/或其他電訊服務費用。

第十一條 甲方保證、權利與義務

甲方保證:

1.甲方保證其為該房屋合法所有人;

2.甲方保證該房屋的出租已獲必要的政府批准;

3.甲方保證該房屋權利及相應土地使用權未受到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任何限制;

4.甲方保證該房屋如為共有房屋,則該房屋出租已取得其共有人同意;

5.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權屬爭議;

6.甲方保證該房屋符合安全標準及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

7.甲方保證該房屋未作全部或部分抵押,或雖已作抵押,但該房屋出租已經抵押權人同意;

甲方權利:

1.甲方可在租賃期滿以前3個月內,陪同意欲承租該房屋的人員,在通知乙方並徵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進入該房屋內進行察看;

2.乙方同意在乙方違反本租約的情況下,甲方在此已作出授權而屆時無需另行通知,即可由 物業管理公司至少以中斷該房屋的水、電、煤氣、熱力、電話供應等方式敦促乙方更正其違約行為,賠償相應的損失;

3.若本租約期滿或提前終止與解除後5日內,乙方仍未將其全部或部分私有財產和自置裝置、物品搬出該房屋,則作乙方放棄權利處理,屆時甲方(或甲方授權的代理人)有權委派人員將乙方的上述財產與物品予以處理,並無需給予乙方任何補償;

4.甲方有權授權代理人並由甲方授權的代理人代為交付該房屋、收回房屋、收取租金及行使甲方賦予的其他權利。

甲方義務:

1.甲方應依據租約規定期限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

2.甲方負責於本租約簽訂後30日內向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