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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全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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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等的評選,並享受相應待遇。

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全文(2)

第二十二條 (其他待遇)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二十三條 (資訊變更)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資訊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群事務受理中心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續簽)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續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之內,到社群事務受理中心申請辦理續簽手續。

 第二十五條 (掛失、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群事務受理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 (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部門登出《居住證》:

(一)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

(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第二十七條 (轉辦常住戶口)

《居住證》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本市常住戶口。

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服務)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群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境內來滬人員申領《居住證》、查詢相關資訊、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九條 (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就業和社會保險、房屋租賃、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與其他相關規定的銜接)

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申領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本規定實施後,境內引進人才申領、續簽《居住證》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境內引進人才除享受本規定的相關待遇外,還享受《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條 (居住登記的辦理)

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現居住地的社群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實施細則)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