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文思屋>辦事指南>戶籍政策>

2017年浙江戶口遷移新政策

文思屋 人氣:2.47W

關於浙江戶口遷移新政策具體有什麼呢?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出來的有關於2017年浙江戶口遷移新政策,歡迎閱讀!

2017年浙江戶口遷移新政策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浙政發〔20xx〕42號)等檔案精神,切實解決我省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十三屆歷次全會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堅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為動力,著力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為創新人口服務管理和構建新型戶籍制度奠定堅實基礎,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民生、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

(二)基本原則。堅持依法辦理,切實維護每個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合法權益;堅持區別情況,分類實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政策;堅持綜合配套,將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與健全完善計劃生育、《出生醫學證明》辦理、收養登記、流浪乞討救助、國籍管理等相關領域政策統籌考慮、協同推進。

(三)目標要求。清理完善戶口登記政策,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加強戶口登記、《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收養登記等管理,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努力實現全省戶口和公民身份號碼準確性、唯一性、權威性的目標。

二、規範公民依法登記戶口

(一)規範《出生醫學證明》辦理。

1.新生兒(包括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新生兒,下同)出生在助產機構內的(包括途中急產分娩並經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處理的),其監護人按《出生醫學證明》管理相關規定,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

2.新生兒出生在助產機構外的,其監護人持新生兒父母居民戶口簿和有效身份證件、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以及新生兒出生情況證明或者宣告等材料,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其中,因父母一方死亡、失蹤、身份不明等原因不能提交父母一方有效身份證件的,《出生醫學證明》只填寫另一方資訊;因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不能確認親子關係的,不簽發《出生醫學證明》。

3.《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機構經稽核仍難以認定新生兒父母身份資訊的,可以書面請求籤發機構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協助核查。有關公安機關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協查函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並書面回覆核查結果。

(二)規範收養登記。

1.符合收養條件的收養人,持本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等情況證明,以及身體健康檢查證明等材料,向兒童福利機構、被收養人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申領《收養登記證》。

2.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收養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申領事實收養公證書。

3.1999年4月1日後,公民私自收養棄嬰(兒童)的,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到撿拾地公安派出所報案;對查詢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通過公安派出所將棄嬰(兒童)送交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為更有利於被私自收養棄嬰(兒童)的撫養、成長,保障其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提出收養登記申請,並提交《撿拾棄嬰(兒童)情況證明》《子女情況證明》《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村(社群)出具的事實收養情況證明,被收養人人像、指紋、DNA資訊和情況說明,當事人具備撫養能力的證明,當事人與被收養人非親子關係鑑定證明,當事人自願撫養棄嬰(兒童)的書面承諾等材料。經縣級民政部門稽核,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辦理收養登記,簽發《收養登記證》。

(三)規範新生兒和養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1.新生兒出生後,由其監護人憑新生兒的《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等材料,向新生兒父親或者母親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新生兒父母均為現役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集體戶學生,或者因出國(境)、死亡、失蹤等原因戶口已被登出的,可以隨新生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辦理常住戶口登記。非婚生育申請隨父落戶以及婚生申請隨《出生醫學證明》未登載資訊一方落戶的,需一併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

2.收養關係依法成立後,被收養人未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由收養人憑《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被收養人常住戶口登記。被收養人已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的,由收養人憑《收養登記證》或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等材料,向收養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三、依法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按規定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原則,向有關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有關公安派出所不得以未交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生育登記證(卡)、再生育證、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憑證、違反計劃生育處罰決定書、社會撫養費徵收決定書或收據以及村(社群)同意落戶證明、未落戶證明等材料為由,不予或者拖延辦理。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出生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應當按前述規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因父母雙方均死亡、失蹤等原因確實無法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村(社群)出具的無戶口人員出生情況證明等材料,向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應當按前述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書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其中,經縣級民政部門稽核,當事人私自收養棄嬰(兒童)但不符合收養登記條件的,可以轉擬落戶地縣級公安機關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符合相關規定的,可以以非親屬關係在當事人戶內辦理該棄嬰(兒童)的常住戶口登記。

(四)因失蹤或者死亡戶口被登出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向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雖未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但因疑似失蹤或者疑似死亡原因而被登出戶口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戶口登出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五)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後,符合現居住地落戶條件的,可以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六)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換領戶口遷移證件,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七)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應當按前述規定申領《出生醫學證明》,憑《出生醫學證明》等材料,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擬落戶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說明未登記常住戶口原因,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確認非被拐賣、失蹤人員,尚未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符合擬落戶地常住戶口登記政策規定,並已採集本人人像、指紋、DNA資訊的,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後,可以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四、切實抓好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依法登記戶口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從全域性和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要求,落實責任分工,把這項惠民生、得民心的工作抓緊抓好。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等部門要加強督促指導,對工作不力的地方實地督辦,對發現的突出問題掛牌督辦,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落地。

(二)認真核查辦理。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現行相關政策規定進行全面梳理,對與本實施意見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立即清理、停止執行。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研究修訂戶口登記、收養登記、計劃生育、《出生醫學證明》辦理等方面的政策,完善相關規章制度。要深入開展摸底排查,逐人進行核實查證,認真梳理本地區戶口問題,全面摸清轄區無戶口人員底數及有關情況。規範受理審批程式,及時辦理無戶口人員《出生醫學證明》簽發、收養登記和戶口登記。加快人口資訊管理系統升級改造,加強對無戶口人員人像、指紋資訊備案和比對核驗,確保登記身份資訊的準確性和戶口的唯一性。嚴密戶籍檔案管理,對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材料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公安機關應當將無戶口人員戶口登記的辦理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三)密切協作配合。公安、民政、衛生計生等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定期會商解決工作中發現的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疑難問題。依託浙江政務服務網和部門間資訊共享交換平臺,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資訊為基準的省級人口基礎資訊庫,逐步實現戶籍、出生、死亡、婚姻、收養、殯葬等動態資訊實時交換共享。鼓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組織在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四)做好宣傳引導。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要加強正面宣傳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加大宣傳力度,深入基層、深入農村、深入群眾,廣泛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和義務,努力爭取廣大群眾的支援和配合,積極動員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此前檔案規定與本實施意見規定不一致的,按本實施意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