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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戶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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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北京戶籍政策,你瞭解嗎。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蒐集了關於北京戶籍政策的內容,歡迎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北京戶籍政策

第1章 辦理戶口登記

辦理戶口登記、遷移應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辦理。

非本人或戶主辦理戶口登記、遷移的,應出具戶口登記、遷移人授權的委託證明。

第一條 辦理出生登記

(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願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鑑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影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後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經嬰兒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審批辦理。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嬰兒父親的住房證明;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第二條 辦理死亡登記

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死亡後,由戶主或親屬、監護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

(一)在醫院死亡的,須持醫院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中死亡的,須持當地街道、鄉鎮衛生保健部門開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街道居(村)委會證明及親屬申請;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

(二)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第三條 辦理遷出登記

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登出戶口通知單》、《批准赴臺灣地區定居登出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登出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登出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准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登出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登出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第四條 辦理市內遷入登記

辦理市內遷入,實行“一地辦結”(取消市內戶口遷移證),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遷入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二)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三)遷入人與戶內成員親屬關係證明(如結婚證、獨生子女證、出生證等)。

(四)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出具北京市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和影印件;單位自管房須出具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影印件;無房產證明要求入戶的,須出具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及房管、物業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的影印件;農業人口須出具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五)農業人口遷入的,須出具村委會同意遷入證明。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及登出戶口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第五條 辦理市外遷入

辦理市外遷入戶口登記,須出具以下證件證明到其戶口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復員、轉業退伍軍人系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或區、縣復員轉業安置部門的落戶介紹信或市局《入戶通知單》、《復員證》或《轉業證》;非本市參軍的須出具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檔案部門出具的戶口專案證明及《復員證》或《轉業證》;從本市參軍登出戶口後,被部隊退回入戶的,須出具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退兵證明;以上人員還須出具部隊或原戶口登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號碼證明。

(二)大中專院校錄取或畢業分配的學生

錄取學生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錄取通知書》及分縣局《入戶通知單》。

畢業分配的學生須出具:

1.本市院校畢業分配的外地生源須出具《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

2.外地院校畢業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證明及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入戶通知單》;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須出具《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分縣局或市局的《入戶通知單》及學校證明;

3.本市學生到外地院校上學後退學的須出具就讀學校出具的退學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

(三)本市出國(出境)未取得定居權的人員須出具《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其他出入境證件;在國外遺失《護照》的,須出具我國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在國內遺失《護照》的,須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出具的“原護照簽發證明”。

出國前戶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學生在京院校學習期間出國留學,歸國後安置到本市的人員,須出具分縣局或市局開具的《戶口準遷證》、《戶口遷移證》或《入戶通知單》、《常住人口登記卡》、《護照》。

(四)華僑、港澳臺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員須持市局出具的《入戶通知單》。

(五)失蹤登出戶口又尋回的須持原登出戶口登記證明、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經派出所長審批辦理。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監外罪犯入戶的,提供監管場所釋放證明及派出所長審批單。

(七)外省市人員調動工作進京、投靠等入戶的須持《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

(八)遷入人員新立戶的,非農業人口須持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影印件;單位自管房提供單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單》及影印件;農業人口須持村委會同意立戶證明。

上述人員戶口遷入,還須持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回國、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及退兵、退學(經市局審批入戶的除外)不在戶口登出地恢復戶口的,須持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出戶口證明。

第六條 辦理時限

戶籍接待室在辦理戶口登記事項時,對理由正當、手續齊備、符合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即時辦理(辦理戶口登記須經派出所審批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第2章 辦理申請在京入戶

第七條 外省市農業戶口或非農業戶口的無業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申請人年滿45週歲,且結婚滿10年;

2.申請人年滿46週歲,不滿55週歲,結婚應滿5年;申請人年滿55週歲的,結婚應滿2年;

3.隨遷子女系18週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有關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週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農業戶口。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應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稽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及隨遷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4.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請人為外省市非農業戶口的,其戶口所在地街道社會勞動保障部門須出具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6.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7.隨遷人如系獨生子女的,須提供《獨生子女證》;系二胎子女的,當地計劃生育部門須出具準生證,本市司法部門須出具親子鑑定書;超計劃生育的須出具原始罰款收據及被投靠人單位計劃生育部門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處理決定;

8.隨遷25週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宣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9.被投靠人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已進京,須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內的進京批件;如遇特殊情況,還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進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單位、市屬單位批准的進京批件或報戶口介紹信、准予遷入證明、入戶通知單、大學畢業生就業派遣通知書、研究生就業通知書、就業報到證等;

10.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八條 離休、退休人員夫妻投靠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幹部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

工人男滿55週歲,女滿50週歲;

2.特殊工種,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達到離、退休年齡,並辦理了離、退休手續;

4.隨遷子女應系18週歲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系獨生子女的年齡不能超過25週歲,且未婚、未就業(獨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後生育的子女)。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稽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或單位出具的夫妻關係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隨遷25週歲以下的獨生子女,其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未婚證明及本人出具經公證的未婚、未生育子女進京宣告,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7.再婚人員須提供《離婚證》、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提供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申請人從事特殊工種退休的,其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須提供特殊工種退休審批表;

9.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九條 離休、退休人員投靠子女進京入非農業戶口

(一)受理條件:

1.夫妻均達到離、退休年齡並同時提出申請(幹部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工人男滿55週歲,女滿50週歲);

2.申請人已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並辦理離、退休手續;

3.申請人外省、市、(縣)無子女;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應持相關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證明到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須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稽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申請人與被投靠人共同簽名);

2.申請人的《(離)退休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和被投靠人單位人事部門查檔證明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及子女情況證明;

4.被投靠人《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學畢業分配、招工、招幹、投靠等戶籍政策戶口進京的,須提供審批單位批准的進京批件影印件並加蓋單位人事部門或勞資部門公章;

7.其他必要的證件證明。

第十條 子女隨父進京入戶

(一)受理條件:

1.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不滿18週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請隨父親入戶的,須符合本市計劃生育政策,原則上只解決一名子女。

2.子女已在母親戶口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

(二)辦理程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證明到其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父親戶口所在地分(縣)局已設立戶政大廳的,到戶政大廳申請,經分(縣)局稽核,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父母共同簽字);

2.申請人及母親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申請人的原始《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證》或二胎準生證;

4.《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持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的,須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隨父入戶通知單;

5.父親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6.住房證明(指屬於申請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親屬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雙方須提供單位人事部門或計劃生育部門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況證明,無單位的由街道、鄉(鎮)出具子女情況證明,父母的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2004年以後協議離婚的須出具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

8.父親為本市集體戶口(不包括在校生集體戶口和駐京辦事處、聯絡處集體戶口),無需提供住房證明,但須提供父親集體戶口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保衛部門)及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9.父親戶口落在本市非直系親屬家庭戶口的,須提供非直系親屬的住房證明,經公證的父親戶口所在地房屋產權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和戶主同意入戶證明;

10.父親因工作調動、大學畢業分配等原因戶口進京的,須提供進京批件;

11.其他證件證明。

第十一條 外省市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本市常住戶口

(一)申請入戶人須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須是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包括:

(1)個人獨資企業的負責人;

(2)合夥企業的一名合夥事務執行人;

(3)公司制的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2.申請人在京開辦的企業要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申請在東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陽、海淀、豐臺、石景山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80萬元人民幣(?營業稅+所得稅)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9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2)申請人申請在城八區以外的區(縣)登記常住戶口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連續3年擔任該私營企業的負責人,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②戶口遷入地有本人所有權的住房;

③企業連續3年每年納稅在4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近三年納稅達150萬元人民幣以上;

④企業職工中的本市人員連續3年保持在50人以上,或者達到職工總數的50%以上;

⑤沒有犯罪記錄且未被公安、司法機關偵查、通緝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可以辦理本人、配偶及一名未成年子女常住戶口登記。

(二)審批程式

申請人須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證明到購房所在地區(縣)公安分(縣)局申請,市局批准後辦理。

(三)須提供的證件證明

1.入戶申請書;

2.企業營業執照;

3.申請人或配偶的在京房屋所有權證;

4.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情況證明和納稅的稅票;

5.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職工中本市人員就業情況的證明;

6.企業所在地的區、(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該企業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經營情況的證明和入戶申請人連續三年擔任該私營企業負責人、合夥事務的執行人或者其他組織形式的私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的證明;

7.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的戶籍證明;

8.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9.結婚證;

10.獨生子女證; 11.申請人及配偶為外省市居民戶口的,須提供社會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無業證明或失業證;

12.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沒有違法記錄的證明;

13.申請人為合夥企業的一名合夥事務執行人,須提供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或資產評估報告,其他合夥人放棄辦理進京戶口的宣告;

14.其他證件證明。

根據《關於外地來京投資開辦私營企業人員辦理北京市常住戶口試行辦法》(京政辦發[2001]73號)第八條的規定,在城八區以外地區落戶的申請人,從戶口遷入之日起,5年內不辦理市內遷移,5年以後按本市有關規定辦理市內遷移。

辦理時限

由派出所、分(縣)局、市局三級審批的時限為50個工作日;由派出所、分(縣)局兩級審批的時限為35個工作日;由派出所一級審批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三級審批的具體時限安排如下:

(一)派出所辦理的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二)分(縣)局辦理時限為:15個工作日;受理私企人員在京入戶辦理時限為:20個工作日。

(三)市局辦理的時限為:15個工作日。

(四)對於需要補充材料的,從申請人補齊材料之日起重新計算工作時限。

第3章 辦理小城鎮戶口登記和本市農業戶口人員辦理農轉非

第十二條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

辦理本市農業戶口轉小城鎮戶口,申請人持下列證件(原件及影印件)證明到申請入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

(一)辦理條件:

1.在本市14個衛星城和33箇中心鎮的規劃區範圍內,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親屬,凡持有本市農業戶口的,均可根據本人意願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

2.在規劃區以外的本市農業戶口人員,在規劃區內購標準為不低於二居室的商品房,可以申請辦理本市小城鎮農轉非。

(二)應出具的證件證明:

1.個人申請書;

2.個人在規劃區內合法住房或合法購房的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3.申請人、配偶及子女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

4.居住地所在的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住房、職業和居住兩年以上證明。

第十三條 辦理小城鎮戶口遷移

按照市內戶口遷移的規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監護人)或戶主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

(一)辦理遷移條件:

1.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5年,本市人員辦理小城鎮戶口自登記之日起滿2年的;

2.遷入地有合法住房,並在此居住的;

3.攜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應交驗的證明材料:

1.申請人及隨遷家屬、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購房遷入的須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統一制發的房產證原件及影印件;貸款購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原件、影印件及貸款銀行的貸款證明;分期付款購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購房合同原件、影印件及售房單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購房證明;

3.夫妻投靠遷入的須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被投靠人與父母同住的,須提供其父母房屋產權證明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4.外省市人員辦理本市小城鎮戶口的,還須提供進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員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審批表》、《外省市人員申請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申請表》的影印件(此批件由辦理小城鎮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辦民警須在影印件上註明,此件僅供辦理市內戶口遷移使用,並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5.其他投靠遷入的,須提供親屬關係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