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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變更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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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是指國家主管戶政的行政機關所製作的,用以記載和留存住戶人口的基本資訊的法律文書。一起來看看戶口變更的辦理辦法,僅供大家參考!謝謝!

戶口變更如何辦理

(一)公民申請更改姓名

1、未滿18週歲的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

2、18週歲以上公民需更改姓名的,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

所需材料:(1)戶口薄;(2)身份證;(3)書面申請。

辦理流程:有正當理由的,由戶籍派出所審批辦理。

(二)公民變更民族

1、未滿18週歲,父母婚姻關係發生變化,其民族成份與繼父(母)或直接撫養的一方不同的,可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2、未滿18週歲,其民族成份與養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可申請變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3、年滿18週歲的公民,在其年滿18週歲之日起的兩年內,可以依據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一次。

所需材料:(1)書面申請;(2)未滿18週歲由父母、養父母、繼母和父、母和繼父寫出書面協議;(3)《戶口簿》;(4)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發給的證明書。

辦理程式:戶籍派出所受理稽核報縣分局審批。

另外,屬於工作中將公民民族寫錯,持有關證明材料,經社群民警調查核實,戶籍派出所審批予以更正。

(三)公民更改公民籍貫

公民申請更改籍貫應持本人出生時祖父當時戶籍所在地的戶籍證明、或戶口簿等證明。

棄嬰,如果籍貫不詳,應將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作為其籍貫。

(四)公民申請變更職業

對公民申請變更“服務處所”、“職業”專案的,本人須持《職業培訓結業證》和用工單位出具的與培訓工種一致的《勞動用工合同》、或單位證明,由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進行變更,即到即辦、當天辦結。

(五)公民更改出生日期

按照公安部公信傳(86)594號傳真檔案規定:“對更改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態度,原則上不予更改,特殊情況要經過認真調查核實。”對確因工作失誤造成差錯的給予更改。

所需材料:(1)本人申請;(2)身份證、戶口薄;(3)《出生醫學證明》、戶口證件原始憑據、其他相關證明材料;(4)單位、村(居)委會證明;(5)轄區民警調查材料。

辦理流程:申請人將有關證明材料交派出所受理,派出所 稽核後報縣分局審批。

(六)公民變更性別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於公民手術變性後變更戶口登記性別專案有關問題的批覆》(公治【2008】478號)規定:實施變性手術的公民可申請變更戶口登記性別專案

所需證明:(1)個人申請;(2)戶口簿;(3)提供國內三級醫院出具的性別鑑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司法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辦理流程:經縣(區)級公安機關主管部門核准後,由公安派出所辦理性別變更手續。性別專案變更後,應重新編制公民身份證號碼。其中已經領取居民身份證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繳銷,併為其重新辦理居民身份證。

我的孩子出生了,我要給寶寶落戶

未滿5歲出生嬰兒憑父母雙方任何一方的《戶口簿》、《新生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出生登記。超過五歲的按照補錄戶口申報。

具體辦理程式,請諮詢當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

我的常住地發生變化,申請戶口遷移

(一)市內戶口遷移

憑移入人員的《戶口簿》、身份證、移入地《戶口簿》或合法固定住所證明,在移入地派出所辦理;

(二)外市,或外省的遷移。

如果符合當地戶口遷移政策,可以按當地戶口申請遷移程式,申請遷移。

具體辦理程式,請諮詢當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

我要登出戶口

死亡人員

登出死亡人員戶口,憑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或公安部門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或社群衛生服務站(中心)、鄉鎮衛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斷書》、法院《執行死刑通知書》或家屬申請,社群(村委會、單位)出具證明,帶居民《戶口簿》,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出,並收回死亡人員身份證。

出國、出境定居

公民出國定居或移民登出戶口的,憑出境證件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帶居民《戶口簿》,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出,並收回其身份證。

具體辦理程式,請諮詢當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

失蹤人員

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利害關係人可持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法律文書到失蹤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登出戶口;公民下落不明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持人民法院失蹤人員死亡判決書到公安派出所申報失蹤人員死亡登出戶口。

具體辦理程式,請諮詢當地公安機關戶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