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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倉購房落戶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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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落戶一般指購房入戶。購房入戶簡單的講,將自己的戶口遷移到自己現購買的房子上。購房者的戶口就變成當地的戶口,享受當地本地戶的政策。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太倉購房落戶申請條件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太倉購房落戶申請條件

購房落戶條件:

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憑房產證辦理)面積達70平方米以上;

且被本市單位合法聘用;

在本市參加社保、醫保2年以上的;

預計至退休累計社保繳費不低於15年;

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根據《太倉市戶籍准入登記暫行辦法》規定:

為提高人口素質,優化人口結構,適應太倉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國家、省和蘇州市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性質,凡居民在我市登記的戶口,統稱“居民戶口”。

第二條在本市範圍內申請遷移的,實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為基本條件的准入登記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鎮與農村之間的戶口遷移,只作戶籍變更登記,不與經濟利益掛鉤,如涉及經濟、土地、拆遷和計劃生育等問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在本市申請戶口遷移實行條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基本條件的人員,要求將戶口從外市遷入本市的,經有關部門受理,符合本辦法的准予遷入。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8週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屋。

本辦法所稱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是指:申請遷移人在本市通過合法手續取得各類工作,且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下稱社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下稱醫保),有一定的經濟來源,包括退休人員退休工資等其他合法的社會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於太倉市城鎮居民平均水平(根據錄用單位證明)。

第四條:凡遷入人員,必須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記錄。

第五條: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

(二)在國外、境外取得國家承認的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人員;

(三)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本科學歷,且年齡男性40週歲、女性在35週歲以下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四)被單位合法聘用(辦理人才綠卡),已參加社保、醫保,具有大專或中專學歷且年齡在30週歲以下,在太工作滿2年並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員;

(五)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的畢業研究生、本科生、專科生及太倉市生源的大中專畢業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並被評為太倉市級以上勞動模範的;

(七)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幹部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經市人事部門批准調入的人員和需人事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一)至(三)項人員除本人戶口準遷外,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

第六條: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實際困難需照顧父母、配偶而調動的在職職工及符合隨遷條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產急需,經考核符合要求引進具有中、高階技工或技師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

(三)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畢業的太倉市生源技、職校畢業生;

(四)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七條: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市公安局受理:

(一)在本市投資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累計納稅人民幣2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出具證明),並在本市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投資人,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二)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憑房產證辦理),面積達7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單位合法聘用(勞動合同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簽定意見),在本市參加社保、醫保2年以上的,預計至退休累計社保繳費不低於15年以上,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三)在本市經商、興辦產業連續3年以上、累計交納稅金20萬元以上(稅務部門出具證明),且購買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產證辦理3年以上,面積達80平方米以上,允許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戶遷入;

(四)投靠父親或母親的未成年子女;

(五)結婚後3年需投靠的外市無業城鎮或農村配偶(結婚後需投靠遷入的配偶,在本市有工作的,按原婚遷政策辦理);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鎮退休(無業)父母或農村男性60週歲以上、女性55週歲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須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七)本市居民戶口遷往本市範圍內其他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凡被蘇州市各類院校錄取的本市籍學生,入學時不再遷移戶口,被外地院校錄取的,允許不遷戶口的可不遷,均待其畢業後根據分配去向直接將戶口遷往工作單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被本市各類院校錄取的非太倉市籍學生,戶口遷移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凡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由相關部門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第十條:凡提出申請要求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提供證明材料要求由相關受理部門公示。

第十一條經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准遷入太倉市的人員,統一憑《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至市公安局開具《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由市公安局開具《戶口准予遷入證明》;當年大中專以上畢業生,憑加蓋市人事局專用章的《戶口遷移證》至遷入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