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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內容整理:支票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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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票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內容整理:支票篇

(一)支票的概念和種類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支票的基本當事人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種委付票據。支票的出票人,為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開戶銀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經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記載自己為收款人。支票與匯票、本票相比,有兩個顯著特點:(1)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作為付款人;(2)見票即付。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同一票據交換區域是指收、付款人在同城或規定區域內,不在同一銀行開戶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之間辦理資金清算,由開戶銀行將有關的結算票據持往指定的地點相互交換。通過這種交換,各家銀行之間不必逐筆劃轉款項和單獨傳遞票據,從而可以減少資金清算的中間環節,節省人力、縮短票據資金的在途時間。

支票主要用於同城轉賬結算,在異地不能使用;支票沒有金額限制,是目前結算交易量最大的結算工具。但出票人只能在賬戶可用餘額以內簽發支票,不能透支;用於支取現金的支票不能背書轉讓;國內目前不能簽發遠期支票,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為10日,銀行在見票的當天將票款支付給收款人。

(二)支票的種類

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同,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1.現金支票。支票上印有“現金”字樣的為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於支取現金,不能用於轉賬。

2.轉賬支票。支票上印有“轉賬”字樣的為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能支取現金。

3.普通支票。支票上未印有“現金”或“轉賬”字樣的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於支取現金,也可以用於轉賬。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只能用於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委託銀行無條件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行為。簡言之,簽發支票並交付的行為即為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須是在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批准辦理支票業務的銀行機構開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賬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1)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必須使用其本名,並提交證明其身份的合法證件;(2)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應當有可靠的資金,並存入一定的資金;(3)開立支票存款賬戶,申請人應當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此規定主要在於保證支付支票票款的安全,保護支票權利義務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

簽發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欠缺下列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1)表明“支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託;(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出票日期;(6)出票人簽章。

為了發揮支票靈活便利的特點,我國《票據法》和《支付結算辦法》規定了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名稱兩個記載事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之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支票的相對記載事項包括兩項內容:(1)付款地。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為付款地。(2)出票地。支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記載非法定記載事項,但此事項並不發生支票上的效力。

3.支票上的其他法定條件

支票的出票行為取得法律上效力,必須依法進行,除須按法定格式簽發票據外,還須符合其他法定條件。

(1)支票的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票據法》明確禁止簽發空頭支票。簽發空頭支票是一種違法行為,對其責任人要給予嚴厲的處罰和制裁,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簽發與其預留本名的簽名式樣或者印鑑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碼的,出票人不得簽發支付密碼錯誤的支票。支票的出票人委託付款人支付票款給收款人或持票人,作為支票付款人的銀行並不是支票上的債務人,只是受出票人的委託從其賬戶支付票款。由於出票人開立支票存款賬戶時必須預留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或使用支付密碼,為了保障銀行支付的票款確係出票人簽發支票的票款,故出票人簽發支票時,必須使用與其本名的簽名式樣和印鑑相一致的簽章或使用相應的支付密碼,否則,該支票即為無效。

4.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並交付之後,對出票人產生相應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須按照簽發的支票金額承擔保證向該持票人付款的責任。這一責任包括兩項:一是出票人必須在付款人處存有足夠可處分的資金,以保證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當付款人對支票拒絕付款或者超過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應向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據持票人的請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額的行為。支票屬於見票即付的票據,沒有到期日的規定。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限於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記載無效。

支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0日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開戶銀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2.付款責任

出票人在付款人處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額時,付款人應當在當日足額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間內向付款人提示票據,付款人在對支票進行審查之後,如未發現有不符規定之處,即應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責任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