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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印花稅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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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結合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現予釋出。下面是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北京市印花稅暫行條例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印花稅徵收管理工作,規範印花稅繳納和徵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是指地稅機關對符合《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國稅函〔2004〕150號檔案規定情形的納稅人,依據納稅人實際生產經營收入情況,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同行業合同簽定情況,確定相應的比例作為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核定徵收其應納印花稅額。

第三條 納稅人應按地稅機關的要求設定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保證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準確、完整登記。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應包括以下內容:登記日期、應稅憑證類別、憑證簽訂日期、憑證所載金額、印花稅計稅金額、印花稅應納稅款、印花稅實繳稅款等。

納稅人如不能完整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也不能按規定設定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經稽核同意後,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 納稅人申請採用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徵收稽核表》(見附件1),報主管地稅機關稽核。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稽核,符合規定情形的,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專用)》(見附件2)並送達納稅人。

第五條 主管地稅機關發現納稅人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按照核定徵收辦法徵收其印花稅: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儲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稅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稅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主管地稅機關要求納稅人按照核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應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印花稅核定徵收專用)》送達納稅人。

第六條 核定徵收印花稅應按照《印花稅核定徵收範圍及比例表》(見附件3)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七條 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印花稅核定徵收納稅人),在核定期內發生已核定型別的應稅憑證據實繳納稅款的,如建築安裝勞務代開發票時繳納印花稅等情況,其據實繳納(包括貼花)的稅款可從當期核定的'同類憑證印花稅稅額中扣除。

第八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納稅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為3年,自核定後的次月1日起開始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在核定有效期內的同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不得自行變更或取消核定徵收方式,經地稅機關稽核決定變更或取消的除外。

第九條 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可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變更或取消核定徵收印花稅。納稅人申請變更或取消核定時,須填寫《申請(變更、取消)印花稅核定徵收稽核表》,報主管地稅機關稽核。

對經稽核確認變更或取消核定徵收的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應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現行規定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並送達納稅人。變更核定徵收的納稅人應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開始變更,取消核定徵收後納稅人應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據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在核定徵收期限內發生情況變化,可變更或取消其核定徵收方式。主管地稅機關應按照現行規定製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納稅人應自變更的次月1日起按變更後的核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或自取消的次月1日起據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一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納稅人應按月申報繳納稅款,於次月15日前向地稅機關進行申報繳納。上述規定期限的最後1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可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進行順延。

第十二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納稅人對於已核定憑證型別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繳納印花稅。

第十三條 印花稅核定徵收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六十三條或六十四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印花稅核定徵收企業臺賬,及時登記,加強日常管理。臺賬內容包括:計算機程式碼、納稅人名稱、核定日期、核定徵收有效期、核定應稅憑證型別(分行填列)、核定專案及核定比例、變更日期、變更型別、取消日期等。

第十五條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可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稅收徵管的實際情況定期調整應稅憑證範圍、核定專案、核定比例等。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原《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徵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