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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黑戶可登記 無戶口人員可正常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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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明確了不同人群登記戶口的具體政策

8類黑戶可登記 無戶口人員可正常落戶

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被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戶口被登出人員。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農村地區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未在其他地方落戶的,可以在原戶口登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戶口遷移證件遺失或者超過有效期限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憑補領、換領的戶口遷移證件辦理戶口遷移登記。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其他人員可以在戶口遷出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我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在國內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說明、我國公民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鑑定證明。8其他無戶口人員。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

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