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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大學生求職遭遇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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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news_page]   又是一年大學畢業離校時,近日記者接到不少大學生的投訴,其中很大一部分是關於“試用期”的:一些公司頻繁地試用大學生,又頻繁地解聘,試用期往往遙遙無期,大學生幹了大半年都無法轉正。有的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求職急切的心理,加長工作時間,增大勞動強度,但報酬卻很低,拖欠工資現象時有發生。還有些用人單位,隨意延長“試用期”,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常常在“試用期”將滿時找種種藉口把員工辭退,重新招一些大學生來工作,再故伎重演,以期使用大學生在試用期內的廉價勞動力為公司創造價值。
  試用期限 最長半年

如何面對大學生求職遭遇的陷阱

西安三資學院的劉同學告訴記者,去年7月自己應聘到雁塔區一家化妝品公司,幹了7個多月,老闆說你雖然幹了這麼長時間,但銷售業績依然達不到公司的要求,因此還得繼續試用,直到公司認為合格才能轉正。劉同學咬著牙繼續幹,每個月比同事少拿300多元,他不知道自己的試用期什麼時候是個頭?

試用期到底有沒有標準呢?記者瞭解到,勞動法等有關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像劉同學工作的那家公司試用期超過最長期限6個月,已明顯違反了勞動法,劉同學可以向勞動部門進行投訴。

試用工資 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西安思源學院的大學生小郭告訴記者,自己在碑林區一傢俬營企業工作,老闆告訴他試用期每個月工資是350元,前幾天我市釋出最低工資標準為490元,小郭找到老闆要求漲工資,老闆說那是正式員工的工資,你還在試用期,不能享受這樣的工資標準,小郭感到不知所措。記者從我市勞動部門瞭解到,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企業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相關法規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此,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也必須執行關於最低工資的規定。小郭所在的那家公司不僅應當執行西安最低工資標準,而且應將前幾個月的差額補齊。

試用合同 試用開始就要籤

記者在走訪大學生求職市場時瞭解到,80%以上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與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只是列入單位試用員工名單,其他方面如“三金”、試用期限長短等方面很少涉及,給用人單位留下了很大的自由度,而求職者卻往往處於任人宰割的境地。

按照《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也就是說,無論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也無論勞動合同有無固定期限,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企業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企業工作時就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有關人士告訴記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員工在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訴訟時有證據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和雙方約定的工資待遇、勞動崗位和職責、勞動條件等內容,有利於明瞭和維護員工和企業的權益。因此大學生求職時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到有勞動合同的單位求職,避免落入一些單位設下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