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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該如何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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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該如何續期?一起看以下三問吧!

住房土地使用權到期該如何續期?

據新華社電 近日,溫州房屋2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事件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國家規定的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為何部分地區出現20年、30年就到期的現象?無論房屋土地使用年限是多少,未來到期之後怎麼辦?有關部門該如何緩解公眾對於房產續期的焦慮?

一問:全國有多少地方面臨“溫州困境”?

國務院1990年釋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明確,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用途確定,其中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其他或綜合用地50年。

記者調查發現,房屋土地實際使用年限低於相應土地最高年限標準的現象,溫州並非個案。目前,深圳、青島、重慶等地均出現類似土地使用年限不一的情況。

二問:70年許可權為何“縮水”?

在公眾的印象中,購置房屋的“產權”多數都是70年,怎麼會年限“縮水”呢?地方政府提出的理由主要有三類:在政策範圍內調整;方便管理和處置;先試先行地區歷史遺留問題。

廣東省房地產研究會會長黃遠華認為,除此之外,還有部分住宅用地因開發商囤地等原因導致使用年限“縮水”。

三問: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該怎麼辦?

雖然對於大多數人來說,住宅的用地使用年限還有數十年,但人們普遍追問:房產的`土地使用權到期了該如何續期?

專家介紹,目前,關於住宅用地使用年限續期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

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楊立新說,在物權法之前,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曾規定,“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於物權法而言,是舊法,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目前還是應該遵循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那麼,對於70年土地使用權到期的房產又該如何續期?應有償還是無償?楊立新認為,有兩個辦法可供選擇:一是免費,讓利給業主;二是費改稅,不再收取出讓金,而是由取得永久性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向國家繳納稅金。

楊立新等認為,在強調法治社會的今天,首先需要明確的是,要堅持有法必依,嚴格落實物權領域的立法成果,增強人民群眾對國家物權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針對物權法規定並不詳盡的現實,通過充分吸取民意及規範的程式,儘早出臺關於土地出讓續期的實施細則,緩解公眾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