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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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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制定加速度推進

2016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草案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起草後,在2015年10月下旬、12月下旬先後兩次提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十八次會議審議,並於2015年12月27日決定提交2016年3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表明國家立法機關對該項立法不僅在超常規地加速度推進,而且將立法的位階提升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在社會保障領域立法中沒有先例,因此成為2015年度具有特殊意義的重大事件。

解讀:

慈善事業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公眾特別關注的領域。在經歷10年的調研和由民政部門起草後,於2014年改由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法律草案。201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正式提交了法律草案審議稿並做了說明,該次常委會初審後,於11月公開向全民徵求意見,引起熱議。2015年12月21日,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向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提交了修改後的二審稿,這次審議不僅繼續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會的修改意見,而且決定提交2016年3月召開的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概括起來,《慈善法》的立法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 立法步伐快,立法層次高。

從2014年3月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起草法律草案到2015年10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只有一年多時間,且在2個月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二次審議,並決定在2016年3月交全國人大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意味著一部社會保障領域的重要立法在國家立法機關從首審、再審到三審通過,只用了不到半年時間,這在歷史上較為罕見;同時,將該法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無疑更加有利於推動慈善事業發展。

2.立法過程民主。

在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法律草案起草過程中,曾多次召開研討會、徵求意見會,廣泛地徵集了學界與業務界的意見,政府相關部門、學界、慈善組織等多方參與,僅在中國人民大學就召開了18次專題研討會議。同時,民間參與立法的積極性空前高漲,包括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北京師範大學等高校還曾提供了5個不同版本的法律草案供立法機關參考。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後又公開向全社會徵求意見,並將歷經2900多名全國人大代表的審議和全國政協委員意見的聽取。此過程充分表明了慈善立法的民主立法精神,是值得肯定的立法取向。

3.立法理念開放、先進。

此次立法定位於慈善領域的基本法,其立法目的、對“慈善”和“慈善活動”的界定、廣泛動員社會力量開展活動以及專章規定發展慈善事業的促進措施等都表明其鼓勵、扶持和發展慈善事業的基本價值取向。第一條便明確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弘揚慈善文化,規範慈善行為,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志願者、受益人等合法權益,促進社會進步……”;第三條依據“大慈善”含義對慈善活動做出界定,既與我國慈善活動的實踐相結合,又與慈善事業的發展趨勢與國際慣例一致;第五條、第三十三條以及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旨在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積極開展慈善活動;第八章就促進措施專章規定更是突出了鼓勵與促進的立法取向。同時,“無規矩不成方圓”,草案也對慈善行為的規範和慈善活動的監督管理做出了規定,以保障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包括強化資訊公開、加強慈善組織內部管理、規範慈善財產管理使用,建立集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為一體的立體型監管體系,明確民政部門為慈善事業的主管部門,並對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措施和履職程式進行了規定等。“鼓勵、扶持、規範、發展”的立法理念具有開放性、前瞻性,有利於培育現階段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環境與要素、促進未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僅此一點,已為興善提供了良好的前提。

4.內容兼具階段性與前瞻性。

我國慈善事業發展仍處在剛剛起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面臨諸多矛盾相互疊加的嚴峻挑戰。因此,慈善立法既要從中國國情出發,反映現階段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又要具有前瞻性,為推動慈善事業的持續發展留有空間。本次立法對這兩者進行了較好的結合。以各界熱議的慈善信託和稅收優惠政策等內容為例:首先,慈善信託是當代慈善事業發展的一種基本運作模式。但自《信託法》出臺15年來,公益信託因缺乏明確的管理部門和清晰的信託監察人規定等,實質上處於“無有效的法律可依”狀態,依法成立的公益信託更寥寥無幾。《慈善法(草案)》對慈善信託的規定旨在補充並激活《信託法》,有望平穩地使慈善信託進入實際的操作層面。其次,在西方國家,稅收政策從來都是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利器。但在我國,由於慈善稅制還不完善,其對慈善事業的促進作用還有待發揮。因此,此次慈善立法不能迴避對相關稅收政策的規範。但從法理上說,《慈善法》又無法對稅法進行調整,而且,根據中央深化改革的規定,目前涉及到財稅體制的問題任何法律都不得介入,以給中央的財稅制度改革留足空間。因此,《慈善法(草案)》能做的就是如何確保目前的慈善稅收優惠政策在實踐中真正實現公平、有序、便捷,而將稅制結構和稅率等問題留由以後修法完善。

5.強調可操作性和實踐性。

與以往立法相比較,本次慈善立法儘可能地提高了可操作性,也儘可能的為慈善組織的發展留有空間。例如,立法過程中,許多人多次建議像慈善已開發國家那樣“去政府化”,放由社會力量和慈善市場自由競爭,進而形成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但從歷史傳統和目前我國慈善領域缺乏嚴格的行業自律、健康的第三方評估機制,以及社會輿論生態的多元性與複雜性等現實出發,參與立法者認為,現階段最適合國情的慈善事業監管應當是在法律規範下,政府、行業和社會等多方有序參與的立體型監督體系,其中政府監管部門還要發揮重要作用,但立法要對政府監管部門賦權明責,使包括其在內的各方監管主體依法、規範、有序參與監管。同時,降低入門門檻、簡化程式,減少政府的干預,而加強對慈善過程的監管。考慮到我國慈善事業還處在起步階段,慈善組織本身在發展中也面臨著各種各樣的困難,《慈善法(草案)》主要規範一定規模和範圍內的慈善組織與行為,對於社群、單位內部的慈善活動等原則上不進行干預,對於不開展公募、不申請減免稅收或政府購買服務待遇的慈善組織適當放松管制,為慈善事業發展營造寬鬆的環境,以便充分調動社會各界參與慈善事業的積極性。《慈善法(草案)》還專章對慈善服務作了規定,這是因為,伴隨社會的發展,直接提供款物的慈善方式相對式微,而提供各種服務的慈善專案和慈善組織越來越多,勢必需要相對完善的法律規範為服務落地提供依據。此外,坊間熱議的網路募捐等問題也都有實踐性和可操作性方面的考慮,並非簡單地理論、學術處理,或國外經驗的抄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