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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扣稅計算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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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扣稅計算器

年終獎分攤至12個月能少交個稅

“年終獎”是一個俗稱,準確說法叫“全年一次性獎金”。目前採用的年終獎計稅方法,執行的是2011年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

年終獎個稅計稅方法是一種比較優惠的演算法,個稅計算採用的累進稅制,如果不分攤至12個月後確定稅率,直接對應的`稅率將很高。單位如何籌劃年終獎的構成非常重要,因為全年只有一次可以採取除以12計算適用稅率的稅收優惠,把什麼錢放入年終獎除以12,就決定了個人年終獎收入有多少。

例如:小王年終獎為2萬元(月薪大於等於3500元),以2萬除以12,其得數1667對應的適用稅率為10%,對應的速算扣除數為105(元),年終獎個稅應納稅額為:20000×10%-105=1895(元)。

年終獎與年終雙薪可合併計稅

對職工在同一個月內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和年終雙薪,應將所取得的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併後,比照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徵稅辦法,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先將全部所得數額除以12,按其商數並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表確定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根據全部所得數額、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徵稅。

舉例來說,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小張,其年終雙薪和年終獎在同一個月內發放,年終獎為1萬元,年終雙薪為3500元,當月工資為2000元,則應納稅所得額為:(10000+3500+2000)-3500=12000(元),12000除以12,得數1000對應的適用稅率為3%,速算扣除數為0,個稅應納稅額為:12000×3%-0=360(元)。當月工資由於低於3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納稅人當月共計應納個人所得稅360元。

分攤至12個月計算能少交個稅

需提醒的是,一次性獎金計稅只許用一次。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通知》規定,年度各種獎金是指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不能按照年終獎計稅方法計稅。對於此類獎金,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一個納稅人,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納稅人在一個年度內的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性質的收入,也只允許選擇其中一次採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計繳稅款。

對於納稅人來說,若要減輕稅負,單位應儘量減少季度獎、半年獎等名目繁多的獎金髮放次數,而是把這些本欲發放的獎金先在平時“記賬”,然後和年終獎一起,一次性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