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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居住證怎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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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是穩定生活的保障,辦理居住證這一業務應運而生。以下是湖北省居住證辦理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湖北省居住證怎麼辦理

一、發放物件

已經申報居住登記,擬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滿16週歲的流動人口,本人或用工單位負責人、出租房屋業主提出辦證申請的,應當發給居住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領居住證,但本人要求申領居住證的除外:

(一)未滿16週歲或者已滿60週歲的;

(二)在居住地探親、就醫、旅遊、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機構學習、培訓的;

(四)在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可供住宿的其他經營性服務場所住宿且已辦理旅館業住宿實名登記的。

二、辦證流程

(一)提交申請。流動人口本人或用工單位負責人、出租房屋業主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社群公共服務中心或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中心、站)提交申辦材料,填寫《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進行人像採集,核對《湖北省居住證申請表》。流動人口也可通過網際網路資訊採集平臺如實填寫《流動人口資訊登記表》,預約辦證時間和地點。

由用工單位負責人、出租房屋業主代辦居住證的,另需提供用工單位負責人或出租房屋業主身份證明、聯絡方式及與被代辦人關係的書面說明等材料。

(二)受理稽核。申辦材料提交後,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應及時受理稽核,首次辦證予以免費。

1、材料受理。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應當場受理申報材料,符合要求且材料合法、真實、有效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當場制發《湖北省辦理居住證補充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材料。

2、資訊錄入。對符合要求的,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將流動人口資訊錄入湖北省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採集人像資訊,人像檢測比對合格、身份核查比對屬實的,經受理人簽字確認後,系統現場列印《湖北省居住證申請表》、《湖北省居住證受理回執》。

3、核查比對。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組織社群民警、網格員、協管員上門入戶調查,核實申辦人身份資訊和居住處所。情況屬實的,由社群民警(社群民警直接受理的除外)和派出所分管領導稽核後上傳辦證資訊。

4、網上籤發。縣級公安機關負責稽核上傳資訊,對資訊準確、全面且人像合格的予以簽發,並上傳省公安廳制證中心制證。對不符合辦證條件的,制發《不予辦理居住證告知書》,居住地派出所及時告知申辦人,並收回《居住證受理回執》。

(三)製作證件。省公安廳制證中心負責接收制證資訊,按期保質完成證件製作、驗證、登記等工作,並將居住證寄至縣級公安機關。

(四)發放證件。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將居住證分發至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社群民警、網格員、協管員通過湖北省流動人口居住證管理資訊系統對居住證進行讀卡校驗後,通知流動人口本人或用工單位負責人、出租房屋業主領取居住證。發放居住證時,應當收回《居住證受理回執》,並將證件發放資訊維護到系統。

三、工作時限

居住地派出所或受理點受理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材料後,在7日內完成材料稽核、資訊採錄、身份核查和證件製作、發放等工作。

(一)受理單位在列印《湖北省居住證受理回執》後1個工作日內,完成上門入戶調查、資訊稽核上傳等工作;

(二)縣級公安機關收到受理單位上傳的制證資訊後,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和簽發工作;

(三)省公安廳制證中心收到制證資訊後,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制證、分發和寄送工作。

(四)縣級公安機關收到證件後,在2個工作日內分發到相應派出所或受理點。

(五)派出所或受理單位收到證件後,及時發放給申辦人,做好發放登記。

四、其他業務

派出所或受理點負責流動人口辦理居住證變更、簽註、休眠、啟用、登出、掛失、補證、換證等業務。

(一)居住證登記專案變更

1、居住地址和簽發機關變更。居住證有效期內,持證人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填寫《湖北省居住證補﹙換﹚領、專案變更申請表》,提供新居住地址的房主證明和租賃合同或購房合同,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點辦理變更登記。受理單位工作人員稽核後,登入居住證資訊系統對其居住地址進行變更,使用讀卡器對居住證晶片進行讀寫,同時使用簽註機對居住地址進行擦寫。簽發機關變更的,按照上述方法處理。

2、主項身份資訊變更。持證人姓名、性別、民族、居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發生變化或持證人相片發生變化影響識別的,持證人填寫《湖北省居住證補﹙換﹚領、專案變更申請表》,提供已作有效專案變更的《居民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按照程式重新辦理居住證。

3、非主項資訊變更。變更除主項資訊以外的其它資訊的,受理單位工作人員在核對持證人提交的《湖北省居住證補(換)領、專案變更申請表》和相關材料後,直接在湖北省居住證資訊系統中進行資訊變更。

(二)有效期簽註

居住證有效期為證件簽發之日起連續12個月,在有效期截止前10日內,持證人應填寫《湖北省居住證補(換)領、專案變更申請表》,提供身份證、居住證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點對居住證視讀資訊和機讀資訊進行簽註。逾期未簽註的,居住證使用功能自動中止。

(三)居住證休眠、啟用

居住證有效期滿未簽註的,其居住資訊自動進入休眠狀態。持證人持證簽註或登記的,填寫《湖北省居住證補(換)領、專案變更申請表》,啟用原證,證件有效期從簽註或登記時間起計算,其居住證無需更換。休眠狀態時間不計入連續居住時間。

(四)居住證登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居住證》登出:

(1)持證人離開居住地3個月以上的;

(2)持證人死亡的;

(3)在居住地已登記常住戶口的;

(4)持有人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居住證的;

(5)按其他規定不符合持有居住證條件的。

(五)補領、換領居住證

居住證丟失或者損毀的,辦證人填寫《湖北省居住證補(換)領、專案變更申請表》,由受理單位按照程式辦理。

(六)居住證掛失

持證人丟失居住證的,可就近到公安派出所或受理點辦理居住證掛失業務,居住證使用功能即行中止。持證人找到居住證的,可以辦理居住證解掛業務,居住證恢復使用功能。

(七)居住證有效期限計算

居住證有效期滿的,其證件使用功能中止。持證人自中止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在居住地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持證人自證件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其居住時間自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之日起重新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可申請保障房

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項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服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項便利,包括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與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生證明材料等。

關於子女就學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辦法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關於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關於落戶問題,辦法規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已領暫住證的須申領居住證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託社群服務機構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等工作;並規定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且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機構應當暢通居住證申領渠道,具備條件的,可以採取網路、傳真等現代資訊科技受理居住證。關於居住證工本費的收取,辦法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強化政府服務職能。

辦法規定,居住證制度實施以後,在辦法施行之前領取暫住證並繼續居住的,暫住證持有人應按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年限計入居住年限;辦法施行前已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記者 趙貝 通訊員 熊凡凡)

另據楚天都市報報道

居住證帶著16項福利一起來啦!外地人住房和子女上學不再愁

在湖北持有居住證的外地人,將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並可申請保障性住房啦!記者從省政府法制辦獲悉,《湖北省居住證服務與管理辦法》將於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省政府法制辦介紹,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是居住證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推行居住證制度的基本宗旨所在,在綜合各方面,尤其是認真吸納立法聽證會意見的基礎上,《辦法》創新性地增設專章(第二章)規定“公共服務和便利”,就基本公共服務及提供便利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

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9項基本公共服務,包括基本公共就業服務、社會保險服務、教育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住房保障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等。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7項便利,包括辦理出入境證件,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辦理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與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等。

其中,關於子女就學等社會普遍關注的問題,《辦法》明確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關於住房保障,《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此外,關於落戶問題,《辦法》規定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落戶條件的,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常住戶口由原戶口所在地遷入居住地。

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辦法》規定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委託社群服務機構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等工作;並規定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且公安派出所和受理機構應當暢通居住證申領渠道,具備條件的,可以採取網路、傳真等現代資訊科技受理居住證。關於居住證工本費的收取,《辦法》規定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辦理簽註、變更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強化政府服務職能。

居住證制度實施以後,暫住證的效力,及居住年限的計算,《辦法》作出相應銜接,規定《辦法》施行之前領取暫住證並繼續居住的,暫住證持有人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申領居住證,暫住年限計入居住年限;《辦法》施行前已經進行居住登記的,居住時間連續計算。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就業資訊諮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二)社會保險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教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在居住地申請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就讀。與居住證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在居住地報名參加高中階段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及其隨遷子女享有免費建立健康檔案、健康教育、孕產婦和兒童保健、傳染病防控、兒童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五)計劃生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婚前醫學檢查、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專案及避孕節育等計劃生育服務;

(六)住房保障服務。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在居住地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以及按照居住地住房保障有關規定,申請保障性住房的權利;

(七)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免費享受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以及公共體育健身等公共文化服務;

(八)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居住證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請法律援助、人民調解等公共法律服務事項;

(九)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辦理出入境證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香港、澳門、臺灣通行證及簽註;

(二)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辦理機動車登記。在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在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參加執(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執(職)業資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報參加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和本省規定的其他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