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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論文開題報告模板(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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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題依據(擬開展研究專案的研究目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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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究目的

期待可能性理論產生於二十世紀初的德國,在大陸法系國家的刑法理論中研究探討的比較多,不過由於我國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研究起步相對較晚,在許多問題上還沒有形成一個較為統一的意見,直到今天,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價值以及理論本身,都沒有居絕對優勢地位的學說。雖然對於期待可能性刑法理論上尚爭論不休,但其合理意義早已存在於刑事司法實踐中,這是不爭的事實。因此本文著重對期待可能性理論進行研究,先簡要介紹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概念界定,理論基礎和形成發展等基礎法律問題,再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地位和適用問題並提出自己的見解,最後在對期待可能性理論進行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刑法對期待可能性理論借鑑的一些淺見,希望對立法和理論研究能有所啟發。

(2)研究意義

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積極意義在於考慮行為人本身的實際情況,不強人所難,能達到事實上的合理性和實質正義,不給被告人附加多餘義務。因此,通過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研究,可以給刑事責任的認定提供人性的標尺,使刑事責任認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滿人性,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論對我國的刑法理論和刑事立法都具有一定的借鑑價值,並且在刑事司法方面也可以發揮其獨特的作用,對現實許多疑難、爭議案件可作出令人信服的闡釋,更容易實現我們司法公正與合理的目標。

二、文獻綜述內容(在充分收集研究主題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分析國內外研究現狀,提出問題,找到研究主題的切入點,附主要參考文獻)

1、期待可能性的概述

(1)劉昌強、崔志鑫在《穿越的路徑》中主張從狹義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認為期待可能性是指僅從行為時的外部情況考慮,期待行為人不為犯罪行為而為其他適法行為的可能性。

(2)崔蘭、崔志強在《論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張從廣義上理解期待可能性,認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據行為人行為時的各種因素,能夠期待行為人選擇合法行為,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其他適法的行為,就不能對行為人的行為要求承擔一定的責任。

2、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地位

(1)龍立豪,馬六生在《論期特可能性理論在我國刑法中的適用》中主張故意、過失構成要素說,他們認為應當把期待可能性置於故意、過失中來理解,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過失的構成要素,包含在故意與過失之中,有期待可能性,就存在罪過心理,無期待可能性,就無罪過心理。

(2)陳興良在《刑法學》期待可能性一章中主張與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並列的第三責任要素說,他認為期待可能性作為客觀的責任要素,與責任能力以及作為主觀要素的故意、過失構成責任的三大要素,只有三者同時具備,行為人才具有有責性。

(3)姜曉貞在《論期待可能性理論及其與我國刑法的關係》中主張阻卻責任事由說,認為期待可能性不是與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並列的第三責任要素,也不是故意、過失構成要素,而應當將不存在期待可能性的情形,理解為一種責任阻卻事由。

(4)馬克昌在《德日刑法理論中的期待可能性》中主張可罰的阻卻、減少責任說,他認為沒有期待可能性的場合,如同沒有責任能力的場合一樣,並不是成為沒有責任,只是成為沒有可罰的'責任。

3、期待可能性的判斷標準

(1)陳興良在《期待可能性問題研究》中主張行為人標準說,他認為以行為人自身的具體情況為標準,根據此人在此時此景之下是否能夠實施適法行為來確定。

(2)舒洪水在《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哲學基礎與本土化思考》中主張國家標準說,認為應當以期待行為人實施適法行為一方的國家或國法秩序為標準,考慮其具體要求。

(3)盧蕊在《期待可能性判斷淺析》一文中主張平均人標準說,她認為應當把平均人放到行為人的處境看是否能夠期待他們實施適法行為,根據平均人是否會實施與行為者同樣的行為來確定。

(4)付立慶在《人權標準說—認定期待可能性有無的一種新標準》中主張人權標準說,將期待可能性有無之認定應以被期待者之人權之充分關注為旨趣。

4、我國刑法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借鑑

(1)楊興培在《期待可能性的實踐批評》中對於期待可能性的引入持否定態度,他認為在法治社會裡,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評價與認定,應當堅持“規範在前、價值在後”的基本原則,而不是顛倒,期待可能性作為一種人文價值,雖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應當讓位於刑法規範。

(2)高曉飛在《期待可能性理論中國化的困境與思路》主張引入期待可能性,他認為引入期待可能性有利於促進我國刑法基本理念變革,有利於合理解釋我國刑法中的一些重要理論問題,使刑事責任認定更加合乎情理、充滿人性。

我認為目前學術界對於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研究存在很多問題,尤其是對於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和判斷標準兩個問題,學者們的爭論就一直沒有中斷過,因此造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論在適用上的一系列問題,使得刑事責任的確定缺乏人性的標尺,使得現實許多疑難、爭議案件難以作出令人信服的闡釋。鑑於期待可能性存在的理論價值,我認為應當對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地位和判斷標準作進一步研究,確定一個統一的標準,進而提出我國刑法對期待可能性理論借鑑的一些淺見,希望對立法和理論研究能有所啟發。

參考文獻:

[1] 劉昌強 崔志鑫.《穿越的路徑》.載《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10年第7期

[2] 崔蘭 崔志強.《論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載《企業家天下》2009

[3]龍立豪 馬六生.《論期特可能性理論在我國刑法中的適用》.載《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0年第2期

[4]陳興良.刑法學.復旦大學出版社.2009

[5]姜曉貞.《論期待可能性理論及其與我國刑法的關係》.載《信陽師範學院學報》.2009年9月第5期第29卷

[6]馬克昌.《德日刑法理論中的期待可能性》.載《武漢大學學報》2002年1月第1期

[7]陳興良.《期待可能性問題研究》.載《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6年第3期

[8]舒洪水.《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哲學基礎與本土化思考》.載《法律科學》2008年第3期

[9]盧蕊.《期待可能性判斷淺析》.載《金卡工程·經濟與法》2009年8月

[10]何立慶.《人權標準說---認定期待可能性有無的一種新標準》.載《杭州商學院學報》2002年第4期

[11]楊興培.《期待可能性的實踐批評》.載《金陵法律評論》2008年第1期

[12]高曉飛.《期待可能性理論中國化的困境與思路》.載《人民檢察》2010年第5期

三、研究方案(主要研究內容、目標、研究方案) 主要研究內容:

第一部分,期待可能性理論概述,主要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論的概念、形成與發展過程和理論基礎。第二部分,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地位,主要分析主流學說並提出自己的見解。第三部分,期待可能性理論的適用問題,包括判斷標準和適用範圍。第四部分,主要談我國刑法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借鑑意義。 研究目標:

通過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研究和分析,對我國刑法理論對期待可能性理論的借鑑提出一些淺見,希望對立法和理論研究能有所啟發。

研究方法:

文獻分析法、比較研究方法、實證分析法。

四、程序規劃(各研究環節的時間安排、實施進度、完成程度)

1.2011年3月10日前,完成論文初稿並提交指導老師;

2.2011年4月15日前,完成論文修改稿並提交指導老師;

3.2011年5月30日前完成論文第三稿提交指導老師審閱與定稿;

4.2011年6月10日前,提交論文答辯稿,準備論文答辯; 5.2011年6月18-19日,參加論文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