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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筆試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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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判斷題]

法律常識筆試題目

答案:√

解析:本題考查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按此規定,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行政主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的行政處罰,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個規範,還是數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警告等,只是不能再罰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規定一事不再罰的範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

例2:只有在( )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判決變更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單項選擇題]

A.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B.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C.違反法定程式的

D.超越職權的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查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判決維持。

(二)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權力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四)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行訴解釋》第58條對《行政訴訟法》第54條進行了解釋:變更判決是人民法院認定行政處罰行為顯失公正,運用國家審判權直接改變行政處罰行為的判決。適用條件是:(1)變更判決只能針對行政處罰行為作出,對於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無權直接變更。(2)行政處罰行為顯失公正。適用變更判決,應注意的特殊事項是《行訴解釋》第55條之規定,即人民法院對行政處罰行為作出變更判決,原則上只能減輕不能加重;不能對行政機關未給予處罰的人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例3:依照公務員法下列屬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是( )[多項選擇題]

A.巡視員

B.調研員

C.副調研員

D.主任科員

E.副主任科員

答案:A、B、C、D、E

解析:本題考查公務員法。《公務員法》第17條規定,綜合管理類的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層次和機構規格設定確定。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所以選擇A、B、C、D、E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