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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生綁架案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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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爆發的“洛杉磯中國留學生綁架案”,已然成為醜聞。依美國法律,翟某等成年綁架、虐待主犯,面臨最高終身監禁的刑罰。而6名被告留學生當中的一名學生家長,更因事後涉嫌賄賂證人被捕。

留學生綁架案的反思

在網上,除了譴責暴行,很多國人認為,如果不是在美國,這些暴行恐怕不會受到這麼嚴厲的懲罰,“你狠,有美國治你!”施虐者的辯護律師也認為,這些女高中生之所以犯下重罪,是因為對美國特別是加州刑法“太不瞭解”,言外自有“如非在美,本不至此”之意。律師還轉述被告人翟某的話說,在她看來,這不過是在校園司空見慣的學生惡作劇或打群架之類的小事,被發現後最多是被訓斥一頓或者是記過,連開除學籍都輪不到。

剛成年的留學生犯下大錯,自有家教缺失、年幼無知因素,但不同法律體系司法實務的影響也不可忽視,尤其是那位賄賂證人的家長所為,更體現了這一點,因為“靠錢搞定”,確實多少符合國人的日常經驗

與《美國量刑指南》相比,中國刑法中對人身傷害罪的量刑偏輕,給法官的裁量權也偏大。真正可能造成國人對法律敬畏不足,並間接導致部分國人出國後“法制水土不服”的,應是近兩年中國司法界廣為關注的“過度調解”現象。

調解,常被稱作“私了”,被稱為中國傳統法文化的重要資源。調解在中國司法體系中的地位幾經沉浮。在21世紀初,特別2006年後,調解復興,民事訴訟的調解率在許多地方已經超過70%,不少地方甚至超過90%。

在此過程中,司法實務界也出現了過度強調“調解優先”現象,推行無條件“調解優先”的傾向。調解被無原則無限擴大,調解能力被等同為司法能力,甚至強迫調解,久調不決,對當事人訴訟權利進行限制。

《人民法院報》曾刊文稱,過度調解“背離了制度初衷,加劇了執行難,損害了司法權威”。過度調解的副產品尚有“過度維權”,因為“調解”既不以法條為首要出發點,就要考慮“社會影響”,那麼誰能“鬧”,誰能糾集更多人鬧(法不責眾),就可能獲得更多利益。

而與此次美國虐待案程度近似的行為,在中國並不鮮見。蒐集了近三個月發生或曝光的、媒體公開報道的17起嚴重校園侮辱事件,許多案例侮辱手段之殘忍,讓人瞠目結舌。而這些嚴重侮辱事件中,一半都在教育機構內部解決掉了。即使事情鬧到了公安機關,也以束手無策居多。施暴人大部分是16歲以下的孩子,別說追究刑事責任,就算是治安處罰,也基本是沒有的。

到訴訟階段的很多案件也都以調解收尾,並作為正面典型。“調解成功”,在很多案例裡,只是體現為用賠償金錢數額替代刑罰力度,而這似乎不能都歸因為被害人或家屬“見錢眼開”。有些時候,甚至還沒到法院,在派出所調解階段就把事情“解決”了。

民事訴訟調解率達到70%甚至90%,這無疑會塑造國人對犯罪後果的普遍錯誤認知。那麼,如前所述,犯罪者不能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家長試圖拿錢“擺平”,就不僅是法律意識淡漠的問題。在他們看來,甚至多少是“合情合理”——水土不服,自是難免。司法實務中的過度調解已與良好初衷南轅北轍,宜響應業內呼籲,及早矯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