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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請假半天以上未交請假條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2、一般幹部、職工請假一天,由科、所、隊長批准,科、所、隊長請假兩天以內和職工請假兩天由分管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及幹部職工請假三天以上,由局長批准。無故超假,按曠工處理。
3、科長以上請假或出遷安辦事應事先告知辦公室。
4、連續請假三天以上報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