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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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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ourglass的問題:

  我是上海的應屆畢業生,與一家公司快要籤協議書了,其中有些問題想請教:

  1.協議上寫著“合同期一年(服務期一年)”,那我的實際工作時間到底是一年還是兩年呢?如改寫成“合同期一年(服務期0年)”是不是保險點?
 
  2.公司說本月的車貼都在下一月給,說這樣可以被少抽掉點稅,還說要憑乘車發票去領車貼,這些說詞合理嗎?

  3.因為我是應屆畢業生,還未辦勞動手冊,而且在公司培訓期,公司說不幫繳金也不補。但我若是簽了協議(不設試用期,直接培訓後工作),應該就算是正式員工了,為什麼不能繳金呢?即使不繳養老金,連失業金、醫保也不繳嗎?
  
  勞動法苑胡泉答覆:

  1.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

  一般的勞動合同的期限有簽訂期限、生效期限和終止期限(或終止條件)等。自勞動合同的生效期限開始,雙方均應當開始履行自己的義務,終止期限到來或終止條件成就時,勞動合同失效,雙方的權利、義務因合同履行完畢而消滅。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合同期的作用是明確員工和用人單位作為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在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立即生效(除非雙方約定的生效時間或生效條件的除外)。生效的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完全履行。在合同履行期內一方違法或違約的,另一方有權追究其違法或違約責任。但在一般情況下,員工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服務期是指勞動者因接受用人單位提供的特殊待遇而承諾必須為用人單位服務的期限。因此服務期的作用主要是為了避免員工在享受了特殊待遇後任意離職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對於服務期是否因簽訂而直接生效,各地規定是不一致的,有的地方規定服務期一經訂立就自然生效,而有的地方則對服務期的設立條件進行了法定限制。樓主在上海,我們就來看上海吧,上海是對服務期的設立進行法定限制的。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出資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因此上海市的企業要與員工簽訂服務期的,就必須符合這三種前提之一。在符合前提條件的情況下設立的`服務期才是合法的。否則,該服務期條款就因違法而無效。企業也無權根據無效的條款,追究員工違反服務期的違約責任。無論是賠償違約金還是賠償實際損失,都是如此。除非該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依法追究其違法解除合同的責任,這就另當別論了。

  服務期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關係,應當分情況來看。如果服務期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一般沒有問題,服務期違約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員工自己也有清楚的認識,爭議不大。一般爭議就在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剩餘的服務期是否有效?在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中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按照《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約定的服務期限長於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放棄對剩餘服務期要求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但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提供工作崗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因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達成一致的,雙方當事人應按原勞動合同確定的條件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視為其放棄對剩餘服務期的要求,勞動關係終止。”因此,根據該規定來看,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續簽的條款由雙方協商確定。如果未續簽合同的,雙方可以按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來履行自己的義務。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的服務期內離職,同樣也要承擔違約責任。但如果在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崗位或者對員工放棄了剩餘服務期權利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